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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如何做好律师接待工作

时间:2023/11/9 作者: 北极光 热度: 11676
  文/胡海涛
  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如何做好律师接待工作
  文/胡海涛
  律师接待是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一项新业务,案件管理部门应积极适应新形势,保障和应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新变化。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案件管理部门如何搞好律师接待工作有以下几点粗浅认识。
  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律师接待

一、案管部门承担律师接待工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符合管件管理、案件办理分离的需要。为强化内部监督,案管部门应运而生,集管理、监督、服务、参谋为一体,承揽了业务部门的部分事务性工作,使业务部门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办案上。律师接待工作是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之一,以前律师阅卷工作需要提前预约,由办案人安排时间。然后由专门人员,一般是案件承办人,负责办理律师阅卷手续。并且为保证卷宗安全,办案人员还要全程在场监督律师阅卷及复印卷宗,这样就占据了办案人员很多的办案时间。尤其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扩大,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出庭支持公诉。由此可想而知,办案部门人员的工作量有多大。因此,新的规定要求:对律师申请会见、阅卷、递交相关诉讼材料,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统一答复。将律师接待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实现案件管理、案件办理相分离,为业务部门节约了人力和时间,有利于减轻业务部门事务性负担,提高办案效率。
  (2)符合司法公正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往的律师接待工作都是案件承办人直接与辩护人接触,中间可能会出现办案人和辩护人交涉案情、影响公正执法的现象。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表明,很多案件出问题就出现在这个环节,现在,管件管理部门的介入,实现了案件管理、案件办理相分离。通过案件管理部门这道“隔离墙”,切断或减少了业务部门办案人与被告辩护人的直接联系、沟通,有利于减少和预防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保证司法的公正。
  (3)符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以往的律师阅卷工作,大多是律师直接接触卷宗,进行查阅、摘抄、复制等工作,卷宗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难以保障。现在案件管理部门采用电子扫描及案件管理软件等高科技设备和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纸质卷宗电子化,实现了网上查阅、打印的快捷、高效。此外,律师阅卷时在专门的阅卷电脑上查阅卷宗,电子卷宗通过网上阅卷系统才可以查阅,并且不可修改。因此,即使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律师也无法毁损、篡改电子卷。这样既保证了律师充分行使阅卷权,又保证了卷宗的安全。

二、修改后刑诉法给案件监督管理执法带来的新挑战

(1)与业务部门的配合问题。修改后刑诉法对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的扩大和完善,给检察办案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律师通过提前介入、调查取证等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可能会强化犯罪嫌疑人侥幸的心理防线,增加案件的审讯难度,刑事案件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将更加不稳定。律师通过会见权、阅卷权的全面行使,可能比检察人员掌握更多的证据,从而以证据“突袭”影响案件的起诉和判决。这些都给自侦、公诉等业务部门执法办案带来极大的挑战,这就需要案件管理部门加强与办案业务部门的沟通,争取业务部门做好对应工作,对律师执业积极配合。
  (2)与律师执业的衔接问题。现阶段,案件管理部门作为律师接待的第一窗口,全面负责律师查询、阅卷、约见工作。修改后刑诉法施行后,对律师阅卷、会见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案件侦查、批捕、起诉环节,律师会深度参与案件,会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案情、提出辩护意见、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要求,这就给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用“四个规范”做好律师接待工作

(1)规范接待场所,打造硬件平台。一是针对目前来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较多,接待场所紧张的现状,进行合理规划办公区、接待区、阅卷区等功能性分区。二是为案件管理部门配置查询电脑、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等现代办公设备。三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手段,建立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相关客户端、以及便民服务卡的方式;在部门内部要明确有接待经验的人员在固定场所进行接待,充分实现律师材料提交、案件查询、案卷材料查阅、摘抄、复制等工作的“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满足工作需要。
  (2)规范接待行为,打造服务平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要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出台相关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执法办案行为。一是要求自觉遵守司法礼仪,举止庄重、文明规范,热情周到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二是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要求,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提交材料、调取证据、投诉等要求和意见,要第一时间办理。
  (3)规范阅卷流程,打造效能平台。出台《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条件、手续和程序,提升阅卷效率。一是明确阅卷的条件。二是明确阅卷的手续。三是明确阅卷的程序。
  (4)规范电子流转,打造信息平台。一是规范卷宗移送,公安局移送卷宗时,同时移送电子文档。二是规范电子卷宗的制作,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制作案件电子卷宗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并重点审查纸质卷宗是否存在页码不连续、重复页码、未编页码、目录页码与案卷页码不一致等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对案卷进行完善。三是规范电子卷宗流转,通过办案信息化平台对收案、卷宗扫描、案件分发等网上流转进行动态实时跟踪、监测,随时掌握电子卷宗流转节点,保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阅卷。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检察院)
  胡海涛(1975—),男,汉族,安徽蚌埠人,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律。

  北极光 201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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