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国内经济迅猛发展,融资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民间融资形式层出不穷,在缺乏明确规范时需要承受极大的风险。集资诈骗作为金融诈骗犯罪第一项犯罪形式,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如何准确认定集资诈骗犯罪以及区分其与民间借贷纠纷,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显得格外重要和富有意义。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非法占有目的;民间借贷
在我国现阶段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迅速崛起。由于我国金融秩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制未能及时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大量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的窘境。因此各种形式的集资活动逐渐出现,并且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愈演愈烈。近年来集资诈骗案件频发。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此类案件的研究,这类案件在司法审判中仍存在较多问题。
1关于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的认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192条将“非法集资”作为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之一。2010年11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集资”的定义和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条明确规定非法集资行为即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明确规定须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上述条件可以分别简要概括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2关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只有集资诈骗罪要求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条件之一。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性质具有决定意义。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表明了集资诈骗罪具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其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也具有重要意义。总之,在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中,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制约着其他构成要件。
第一,对于无法偿还以诈骗方法所获资金的,如果行为人未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可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在许多非法集资案件中,有些集资者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股票期货交易等高风险投机活动,最终导致钱款不能返还。
根据我国现有刑法,诈骗类犯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如果像德国、日本刑法中引入间接故意来解释可更为准确判定。无论是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还是高风险投机活动,都冒着法律和经济双重风险,而最终结果都是无法还本付息。行为人明知风险的情况下,仍实施了吸收资金及将资金投入高风险的活动的行为,体现了其主观上对于造成行为人的损失具有放任态度,在实质效果上就是追求对被害人财产的直接占有,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3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分
司法实践中,从广义角度来看众多的集资诈骗案也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只是作为非法的民间借贷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因此准确对集资诈骗行为和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界分显得尤为重要。
两者主观方面的区分主要在于其目的的不同。民间借贷中借贷人的目的除生活目的外大多是为了转化拓展公司业务,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即使结果无法返还本息,借贷人在主观上都是打算还本付息的。而集资诈骗行为人大多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时是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但如上文所述实际上集资诈骗目的本身的界定还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除司法机关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集资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需要司法机关根据相关客观情况进行司法推定。
根据我国刑法192条规定,集资诈骗要求行为人“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而结合目前市场经济环境来看,在民间借贷中也存在借贷主体做一定的虚假描述,但该虚假描述部分必须不足以影响行为人对是否进行借贷活动的判断。即当行为人的虚假描述足以影响他人判断时,就可认定其为诈骗。而且只有当民间借贷的非法性达到需要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可视为非法集资。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大都将其借来的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达到盈利的目的。但在集资诈骗中,集资人在取得募集资金后大多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或其他与其募集项目不相关的事项中,或者仅将极少份额的募集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其余大部分资金都用于其他消费中。
行为在面对无法还款的情况时表现不同。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在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等因素导致不能及时还本付息时,大多都尽量采取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一般不会逃避债务的承担。而集资诈骗行为人大多都采取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甚至携款潜逃的方式来逃避债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结合行为人的具体客观表现予以认定。
最后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可知,目前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滞后性,很难适应层出不穷的集资诈骗形式。对于中国经济发展角度来讲,一方面民营企业高速发展为我国GDP增长做出巨大贡献,但却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只能转向民间借贷渠道。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监管体制又压制了民间金融体系的发展空间,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也是一片混乱。盘活民间资本,控制刑法对于民间融资活动的介入对于中国未来经济发展很重要。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在一定程度上给民间融资活动创造较大的自由发展空间。
北极光 2016年6期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