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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检察院“公诉侦查联动机制”

时间:2023/11/9 作者: 北极光 热度: 11347
  高建玲
  摘要:提升案件质量、有效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共同目标。但近年来冤假错案的时有发生,不断暴露出侦诉脱节、刑事案件质量低以及在办案过程中侵犯人权等问题。如何切实改善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的配合缺陷,从根本上提高刑事案件的侦查质量和诉讼质量,成为当前关注的问题。检察院在受理的案件中职务犯罪占的比重很大,职务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其取证的难度大,为了确保办案的效率和准确性,公诉侦查部门实行联动机制应该成为当下工作的重点,确保在“程序公平,审判公正”的理念下有效打击犯罪。
  关键词:公诉侦查联动机制;职务犯罪
  一、公诉侦查联动机制的概念
  目前对于公诉侦查联动机制没有统一的概念,首先要了解一下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的职能。侦查部门的职能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公诉部门的职能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公诉侦查部门联动可以理解为这两个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提升办案效率。
  二、在职务犯罪中公诉侦查联动机制的必要性
  首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取证难。且不论取证的手段与实际效果往往有差距,即便自侦部门掌握了一定数量的证据,但是在将案件移交公诉部门时,往往与公诉部门在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认识分歧,使一些案件无法最终成功地提起公诉,或者在提起公诉过程中因为证据方面的原因而使得案件质量打折扣,影响了对于犯罪的最终认定。因此,如何做好衔接工作,进行公诉和自侦协调一直是影响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瓶颈。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是侦诉协调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进一步改进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减少办案违法现象,提高刑事诉讼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由于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办案时缺少联系,往往出现信息传递失真,加大了办案的风险,出现冤假错案,或者出现被告人频繁翻供的情况,侦查公诉部门联动可以有效的降低这种风险。山东省很早就已经开始实行联动,例如,山东滕州检察院“三项联动”机制有效的确保案件的效率跟质量。滕州检察院侦监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仅去年一年,该院公诉与侦监两部门共享了17起案件的B级风险预警信息,均做到提前制定应对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可控矛盾转化为新问题或被激化升级。该院公诉一科周君辉科长手里拿着一份侦监部门制作的补查提纲告诉记者。去年以来,该院侦监部门对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提出完善证据意见30余件,列出补查提纲40余份,公诉案件平均办案时间缩短1/4,大大提高了公诉效率。
  公诉部门的接力跟踪落实监督意见、补位引导侦查取证,一并构建了我们的捕诉对接监督机制。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公诉部门按照侦监部门移送备案的《捕后案件后续情况追踪表》所列内容,着重对有监督内容的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未落实的,依法督促执行,保证了法律监督的连续性和权威性。同时,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案件提请逮捕前,由侦监部门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作出逮捕决定后,由公诉部门根据案情决定是否补位介入,继续引导侦查取证,形成了规范有序、捕诉互动的补位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三、如何有效落实公诉侦查联动机制
  公诉侦查联动机制如何落实是最大的问题,如果程序不正当会出现检察机关相互串通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出现错案难以查出,其危害之大难以想象。做好两部门的联动,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规范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机制的程序程序公正是保证执法公正的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侦诉部门应当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由自侦负责,提起公诉由公诉部门负责。在这种前提下,公诉的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本身应该遵循审慎原则,不能随意进行介入,否则就可能导致对于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不适当的干预,造成监督权力的滥用。
  其次,规范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的范围及重点内容由于侦查机关远离法庭,对审判活动缺乏切身体会,尤其是对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缺乏直观、深入的了解,致使侦查人员对法官最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规格、标准等缺乏足够的了解。在近年的实践中,公诉事后被动的监督只是一种弥补性措施,当案卷移送到审查起诉环节时,许多影响案件侦查质量的问题可能已经发生,有些关键性的证据可能会因时过境迁失去侦查条件而无法收集。所以,通过同步监督侦查,将参与侦查的时间前移,能够尽可能地避免这类无法弥补的错误。提前介入的目的在于从侦查取证、证据的搜集、证据的固定等方面起到引导侦查的作用,为今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公诉人员的优势在于其对证据标准的把握以及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能力。而侦查人员的优势是侦查谋略、侦查技术和技能。因此,我们要求引导侦查取证的重点是按照公诉的要求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和保全证据,将审查起诉乃至法庭审理环节的证据规格渗透到侦查阶段,减少证据在程序、实体二方面的瑕疵其次是帮助侦查部门确定侦查方向,监督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北极光 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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