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发源于英美法系,19世纪的英美法中开始出现预期违约制度,它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正式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从预期违约制度的性质来说,它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此制度能有效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笔者从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发展及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入手,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者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对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另外,预期违约制度的设计目的主要在于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当事人之间因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合同当事人能够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对于社会能够尽最大可能的节约社会资源;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预期违约的特点
因为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所以预期违约制度有以下特点:
(1)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将来不履行义务。在时间上,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2)预期违约侵犯的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预期违约行为侵犯的是守约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3)预期违约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手段,是因为在发生预期违约的时候,受害方能够采取通过预期违约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其次也能够等候合同履行期限的到来,此时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就构成实际违约,受害方就可以选择要求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张预期违约。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无论哪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发现对方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都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如果发生预期违约的情形,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情形:
(1)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预期违约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2)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当事人应当赔偿的损失应是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合同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必须是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如果履行合同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情形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金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发生预期违约的情形下,受害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请求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4)中止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的具体情形。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中止履行的行使方式、何时恢复履行以及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
(5)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之间还不存在履行合同的义务,还不存在违约问题,但是如果在此期限内如果发生预期违约的行为,则受害方的权益就得不到即时的救济,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此情况下,应当允许受害方解除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合同法》在1999年开始引进预期违约制度,并在吸收国外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预期违约制度。但是与法律文化相对先进英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许多足之处。
(一)在我国《合同法》中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不清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而根据英美国家对预期违约的分析,预期违约有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虽然规定的是明示预期违约,但是在内容上却又包括了英美国家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而且在我国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也并未对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有规定。虽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受害方有中止履行的权利,可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担保,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可见默示预期违约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且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也容易产生混乱。
此外,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目前对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表述含糊,与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未作区分,极易是两条规定在适用上产生混乱。
(二)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的竞合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中的概念,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是从英美法系中发展形成的制度,两者在基本含义、具体制度、适用范围上有明显的区别。但是我国《合同法》条文对两者的规定却有重复、竞合的地方。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先向对方履行义务,但在合同成立之后,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财产显著恶化或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并有权要求后履行方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该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英美法系的默示违约很相似,它们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到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且受害人都需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将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在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作了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对预期违约的条件及救济方式作了规定。这几条在内容上有着重复的地方。
(三)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够完善
预期违约制度得以存在的根本目的便是为了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守约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有预期违约的行为,守约方就可以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扩大化的损害。但是《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手段没有具体规定。这样必然会给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带来限制,既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又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四)对明示拒绝履行的撤销权未作规定
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比如,甲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在合同成立有效到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出租人向承租人明确表示自己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出租人的行为构成明示预期违约,承租人由此寻求法律救济。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出租人又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出租人是否可以撤回之前作出的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承租人是否可以接受出租人人的意思表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这样的情形作出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出现的可能性。
四、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合同法中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依然有很多的不足之处,若是想要充分发挥预期违约制度的功用,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肢体行为以及履约能力上表现出来的明显瑕疵,在法律上所引起作用不亚于用语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明示预期违约。我们还应当再接再厉对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作出更全面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应当从以下方面来完善预期违约制度。
(一)明确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将默示预期违约引入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是明示预期违约,可是其实质上却又包括了默示预期违约,因此,笔者建议,还应该将默示预期违约的内容独自列出,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内容中,应该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分别作明确的规定,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的内容用不同的条文分开,分别确定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方式等。这样才能使预期违约制度在合同法领域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安全。
(二)解决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的混乱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内容重叠,两者在内容上的重复就会引起司法实践中两者在适用上的混乱。于是笔者认为,通过对不安抗辩权和默示预期违约两者进行具体的了解,我们就可以发现两者在解决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对受害方造成损失等问题上具有相同的机能,默示预期违约不仅包括了不安抗辩权的内容,并且完全可以将不安抗辩权归入到预期违约制度之中,以默示预期违约将不安抗辩权取而代之。这样设置的话就能解决我国现存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重叠问题。
(三)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根据合同法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怎样承担责任。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发生预期违约的情形下,受害人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由于预期违约的行为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也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后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立即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这样明显不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对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的形式、承担以及救济方法应做出具体的规定。
(四)将明示拒绝履行撤销权纳入合同法的领域
我国合同法目前虽然没有将明示拒绝履行撤销权纳入现行合同法之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的案例存在,这类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出现了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来认定,就需要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将明示拒绝履行撤销权纳入合同法中,以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综上所述,自从我国合同法在1999年正式引进预期违约制度后,预期违约制度的加入使得我国合同违约体系得到完善。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是由于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所促成的,是复杂的经济关系的产物。不是单纯的法律逻辑产物,它与传统的合同法有着不尽相同的地方。传统的违约责任违反的是到期的合同义务,而预期违约违反的则是还未到期的合同义务,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在传统的合同法难以调整到的领域充分发挥了作用,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就我国目前合同法的规定和实施来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的不完善的地方,应当及时解决缺陷,以使得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能够发挥的更充分。
北极光 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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