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依照继承法的法律制度承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调整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继承法。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要正确行使继承权,务必牢固把握继承法的五个基本原则,从根本上解决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倡导正义、鞭挞丑恶、减少争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和推动下,一个家庭拥有的子女数不断减少,正确行使继承权可以很好地解除少子女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后顾之忧。
一、牢固把握继承法的五个基本原则
(一)牢固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即制定继承法的依据是《宪法》,目的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私有财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具体要把握以下四个细节:第一,继承人继承的只能是自然人的财产而不能是法人的财产。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继承人继承的只能是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财产,而不是法人的财产。因为法人是组织而不是个人,不能死亡,没有近亲属。第二,继承人继承的只能是私有财产而不能是公共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私有财产而不能继承公共财产。这些私有财产必须是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对于公共财产,则不能由自然人来继承,而只能由法人继承或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管理。第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社会组织或国家。也就是说,法人、社会组织或国家都不能做为继承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受遗赠。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但在这两种情况下,它们都不是基于继承权承受遗产的。第四,继承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一方面,法律确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另一方面,在自然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
(二)、牢固把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作为继承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如在自然人死亡后,如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属于子女继承部分的遗产,女子和男子分得的遗产份额应一样多。第二,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即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丈夫也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并有权按照自已的意愿依法处分所继承的遗产。《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例如,父亲和母亲,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也是相同的。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四,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也适用于母系。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例如,儿子乙于2000年3月12日死亡,留有女丙,乙父甲于2004年5月23日死亡,这就发生代位继承,即乙应继承甲的份额由丙继承。同样,如女儿丙于2002年4月24日死亡,留有子丁,丙父乙于2003年2月3日死亡,则丙应继承乙的份额,由丁代位继承。第五,在遗嘱继承中,女子和男子都有权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已的合法财产,任何人无权干涉。
(三)、牢固把握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遗产分配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二,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的遗产。第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依法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四,在有遗赠抚养协议时,抚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抚养义务的,有权取得遗赠;抚养人不履行抚养协议不尽抚养义务的,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五,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六,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四)、牢固把握养老育幼原则
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和精神文明的体现和要求。这一原则体现在经下三个方面:第一,在法定继承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三,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五)、牢固把握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并不要求继承人必须平均分配遗产,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第二,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的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继承人可以协商以后进行遗产分割。第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切实全面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公民道德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可喜变化,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相融合,成为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但是,我国在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人肥己行为时有发生。如在继承权问题上,有个别人员在继承上只要求权利,不履行义务。父母在世时不履行自已应尽的赡养扶助义务,父母过世后却讲多论少,为争夺遗产打得头破血流,完全丧失了做人的准则,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我们务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积极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尤其是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为充分行使继承权打下良好而又扎实的基础。
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如何,是继承人能否从被继承人那里继承遗产和继承多少遗产的关健因素,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概莫能外。这种关系除了血亲关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外,最主要的则是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社会关系,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是否在自已的能力范围内尽到了义务和尽了多大的义务。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遗嘱继承和中,《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由此可见,继承人要想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上取得优势地位,正确行使继承权,就要大力弘扬所社会主义道德,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切实全面履行自已应尽的义务,尤其是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那些只要继承遗产而不愿履行义务的想法和行为是不道德的,可耻的,也是社会主义法制所不容的。欲先取之、必先与人,古人尚且懂得这个道理,难道我们就不如古人,不懂得这个道理吗?
三、倡导正义、鞭挞丑恶、减少争端,推动社会主义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
正确行使继承权要倡导正义、鞭挞丑恶,司法部门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自然人的法定继承权,使每一个应享受权利的自然人能够及时足额继承自已应继承的法定财产,特别是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以及胎儿等的合法继承权要大力维护,重点倾斜;要反对只讲金钱、不讲道德的错误倾向,对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遗嘱的所谓继承人要理直气壮地给予惩罚,该少分的少分,该取消继承权的取消继承权,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要教育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合理安排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减少争端,将合法继承与倡导正义结合起来,与发展亲属间的亲密关系结合起来,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使自然人继承权得到正确、合理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在全社会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美德,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推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如果只是机械地去理解正确行使继承权就是使每一个有继承权的自然人得到法定的遗产份额,而去支持那些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就会助长歪风邪气,不利于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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