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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卢梭的“立法和政府”思想

时间:2020/5/22 作者: 黄忠晶 热度: 60036
  卢梭说,由于社会公约,政治体有了生命,得以生存;如果它要产生意志和行动,还得靠立法。但法律是什么呢?他说:“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6页,以下只注页码)

  他接着说:“根据这一观念,我们立刻可以看出,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第47页)

  卢梭把实行法治的国家称为共和国,认为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他进一步解释说,共和制不仅指一种贵族制或者一种民主制,也可以是一种君主制,只要这个政府被公意、也就是被法律所指导;它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没有混同于主权者本身。(参看第48页)

  在论及法律的编订时,卢梭提出立法者这样一个角色。在他看来,之所以需要一个立法者来创制国家、编订法律,是因为本应作为法律创造者的人民群众“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第48页)这样的立法者应该是一个类似神明的非凡人物。但就其职务而言,尽管他是共和国的缔造者,自己却不在这个组织之内,既不担任主权方面的职务,也不担任行政方面的职务,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职务,甚至可以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卢梭认为,把这两方面的东西分开,是很有必要的,以免立法者的工作受到干扰。卢梭在谈及立法者时,很有一些夫子自道的味道;实际上在晚年,科西嘉和波兰都曾请求他为之起草宪法。

  这样,立法者既不能用强力使人们相信他,也不能用说理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因为群众听不懂他讲的大道理,那么,只有采用另一种方式:以神明的代言人自居,来让人民群众信服。卢梭指出,这样做,并不意味着政治和宗教在人间有着共同的目的,而只是说,“在各个国家初创时,宗教是用来作为政治的工具的。”(第55页)由此树立国家法的神圣权威。值得注意的是,卢梭明确指出,立法者并没有任何立法权利,立法权利在人民手中;即使人民愿意,也不能够转让这种权利。换言之,立法者编订的法律,须得人民投票通过才能生效。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立法权力具有普遍性。而个别的行动则属于行政权力,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就是政府或最高行政,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卢梭说:“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第72页)人们往往把政府和主权者相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卢梭指出个人意志、政府的团体意志和公意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次序,公意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直接相反的。”(第79页)

  在对政府进行分析时,卢梭提出一条带有根本性的准则:行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他还指出,人民的数目愈多则制裁的力量也就应该愈增大。因此,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也就是说,国家愈扩大则政府就应该愈紧缩,从而使首领的数目得以随着人民的增多而按比例地减少。 这里说的是政府的相对力量,而不是它的正当性。因为反过来说,行政官的数目越多,则团体的意志也就越接近于公意;但是在一个唯一的行政官之下,则这一团体意志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志而已。而立法者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这样的一点:“使永远互为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得以结合成为一种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第81页)

  随后卢梭逐一考察了政府的各种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以及混合制。他认为,不能笼统地说哪一种形式最好。一般说来,民主政府适宜于小国,贵族政府适宜于中等国家,君王政府适宜于大国;国君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则适宜于小而贫穷的国家。(参看第83、100-101页)当然还有许多意外情况。

  对于卢梭的政府观,一些论者颇多质疑之词;逐一审视下来,发现这些质疑均源于对卢梭的误解;看来这些论者对卢梭的相关思想并不怎么了解,其实卢梭已经说得十分清楚了。

  有论者说:“卢梭反对君主制和贵族制,主张直接民主制的政体。”(武选民:极权主义者卢梭——评《社会契约论》,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卢梭从来没有反对过君主制和贵族制,也没有主张民主制(即论者所说“直接民主制的政体”);相反地,从我们前面所引卢梭的话可以看出,卢梭认为,不仅贵族制和民主制可以是合法的政府,君主制政府也可以是合法的。

  类似的观点说:“在卢梭这里只有唯一合法的政体,即民主政体。君主制总是必然地篡夺主权和侵害自由。”(王辉:卢梭政府理论的合法性论证——《社会契约论》卷三简释,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前一句话,上面我已经反驳过了。至于后一句话,卢梭并没有说过,也没有这个意思;他认为,君主制可以是好的,这时它的政府是合法的;也可能变坏,例如当它篡夺主权时,卢梭称其为专制主。同样的,贵族制变坏时则蜕化为寡头制,民主制也可能变坏,这时它蜕化为群氓制。(参看第112、111页)

  还有论者质疑说:“因为卢梭一而再的强调他的人民主权思想,据此推理他所主张的应是‘民主共和制’。但实际情况是,卢梭所喜好的其实是‘贵族制’。”[4]卢梭由于其人民主权思想,主张的是“共和制”;前面的引文中已经说明,所谓共和制,就是一个被公意即法律所指导的政府,它既可以是民主制或贵族制,也可以是君主制。所以“民主共和制”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如前所述,卢梭也没有特别看好贵族制,只是认为它比较适合于中等大小的国家。

  有论者称卢梭的观点为“极权民主观”:“它要求每个人均能平等地参与政治,而这势必造成政治肥大症。”[5] “要求每个人均能平等地参与政治”,这有什么不对吗?这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要求吗?所谓的“政治肥大症”是什么意思?是指在民主制的情况下全体公民或多数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吗?这里该论者把两种情况混淆了:一种是所有的公民都参与立法,行使自己表达公意的权利,这里根本就没有什么“政治肥大症”的问题;另一种情况就是上面说的“全体公民或多数公民行使行政权力”,也就是政府采取民主制的形式。后一种情况确实可能出现“政治肥大症”,而卢梭已经指出这种形式存在的问题,说明它只适用于小的国家。卢梭甚至说:“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1]p。84在总结政府的形式问题时,卢梭还有一句话:“确切说来,根本就没有单一的政府。”(第98页)也就是说,现实存在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都是混合政府。

  卢梭谈到人民的议员或代表问题:“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第120页)

  由此他论及代议制的问题:“大国的最大不便之一——这种不便会使自由极其难于保持——就是立法权自己无法直接表现出来,而唯有通过代议制才能行动。代议制固然有利有弊,但毕竟是弊多利少。立法者的共同体不是可能被腐蚀的,但却易于受欺骗;它的代表是不容易受欺骗的,但却易于被腐蚀。”(第124页)

  一些论者认为卢梭是反对代议制的。从上面卢梭的话来看,这样的评判也没有错。当然他们认为卢梭的态度是错误的,而我认为卢梭的态度是有道理的。卢梭承认在大国实行代议制有其必要性,同时又指出从原则上讲,每个公民的意志都是不可代表的,因此这种制度有弊端,要特别注意所谓的代表即议员被腐蚀的情况,这时公意就无法得到应有的表达。这确实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必须加以防范的情况。

  在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卢梭所得出的特别重要的结论是:“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第127-128页)

  在政府创建以后,为了防止它篡夺人民的主权,人民应该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就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这种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开始讨论并分别表决的应该是如下两个绝不能取消的提案:一、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二、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参看第115、129页)这确实是监督政府、防止其篡权的最为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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