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桃树叶已经变黄了,即使不刮风,也有从枝干上脱落下手掌大的叶子。太阳像鸡蛋黄似的挂在中天。田地边竖着一溜木牌子,上面写着:“摊坟造平原,建设大寨田”。李明几个人坐在垄根的向阳处晒太阳。郑有才解开布裤带,低头在裤裆里找虱子。杨队长嬉笑着说:“不怕把老二中了风。”郑有才噗嗤一笑:“中了就中了吧,反正早就没用了。”杨队长也解开上衣布纽扣摸虱子。两人面前放着一块较平的石头。他俩捉到虱子放在石头上,用大拇指指甲壳“叭叭”的挤死。石头上已染上了一滩鲜红的血迹。
李明和武主任坐在地上边抽烟边拉呱。李明兴致勃勃地说:“摊坟造地没人敢告状了。农业学大寨,是全国的形势。刘书记水平就是高,前几年我们起出摊坟造地,郑三一告状,他就让我们缓一缓,等待时机。现在时机终于来了。”
武主任看了一眼蹲在地上玩土的幸福说:“赵刚死了,你干脆和周梅结婚算了。你这娃她不是能永久给你照看吗?”
李明没有吱声。
武主任扑哧一笑:“听说公社卫生院田娟对你有意思,你是不是还要挑肥拣瘦呢?”
杨队长喜皮笑脸地说:“田娟是黄花姑娘,还没开过口儿呢,紧着哩。”
郑有才看了一眼杨队长“田娟是地主成份,李书记原则性强,他肯定要周梅。”
李明眯着双眼,慢悠悠地吸着烟,好像胸有成竹似的。
“嘎嘎嘎“”乌鸦凄惨的叫声在地头核桃树上突然响起。
“喳喳喳”喜鹊也在核桃树枝上跳上跳下。
“狼”武主任惊叫道。对面地头垄上的核桃树下,一只大灰狼伸着长长的舌头,前腿向前伸出,后腿微曲,尾巴平翘,一副俯冲的架势。垄下幸福正低头捡拾核桃树叶,他丝毫没有感到危险的降临。
“打狼”李明突然跃起冲了过去。几个人也异口同声地喊打狼。狼扭头窜向了山坡。幸福算是有惊无险。社员陆陆续续地上工来了,一切又回复了平静。
杨琼正拿着衣服钉纽扣。尤主任拿着判决书和张英进来了。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65盘字第253号
原告人:李明,男,36岁,汉族,山西省岳安县人,出身贫农,成份农民,现住岳安县山头公社泉沟大队。
被告人:杨琼,女,27岁,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出身贫农,成份学生,现住昆明市盘龙路10号。
本院于1965年11月4日在审判庭公开审理了李明诉杨琼离婚一案。现经审理查明:
原告人李明与被告人杨琼195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共同生有男孩二人,1961年10月原告人由部队复员回乡生产,被告人亦随之前往,共同生活一段时期,但由于被告对当地生活不习惯,故其又于1962年5月返回昆明,同年10月原告也来昆明;但双方在商量搞好夫妻关系的过程中,彼此缺乏互相谅解,意见分歧。因此原告返回家乡后随于1964年1月向山西省岳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该院转来本院处理。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惟自1964年10月6日判决后双方仍然没有通信来往,夫妻间互不关心。女方也未到男方处共同生活。为此今年9月原告人又申请来院仍要求与被告人离婚。
审理中,被告人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建立起巩固的感情基础。特别是原告人由部队复员回乡生产之后,被告人虽一度随之前往男方家乡,但不久却借口生活不习惯而单独来昆明,致使夫妻关系受到影响。继后男方由原籍来昆明与女方商量搞好夫妻关系,但由于彼此间意见分歧未获结果。1964年原告人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与被告人离婚。为了使原被告双方能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和睦相处,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近年来双方仍互不关心,女方亦未主动地回返其夫家乡与男方共同生活,因此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如再勉强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对双方的生产、工作和生活也没有好处。因而男方提出离婚,应予准许。而女方不同意离婚,显系缺乏全面长远的考虑。据此,特综上述事实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20条及23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
一,准李明与杨琼离婚。
二,共同所生之小孩二人,大的由男方抚养,小的由女方抚养。
三,财产:现在个人处之衣物归个人所有。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吴延琼
人民陪审员:李英,邢珍
1965年11月11日
书记员:耿学双
“哇啊,我不活啦!”泪水像决了堤的池水一样倾泻而下,悲惨绝望的哭声令人心碎。“哇哇哇”老二也跟着哭起来。尤主任抹着眼泪批评道:“你对得起孩子吗?说的什么话呢?”
张英呜咽着说:“我看高大夫这个人就挺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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