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日的太阳懒洋洋地爬上了东山,它已失去了夏季火辣辣的热情,变得温顺而祥和。树上的叶子已稀稀落落,一阵西北风吹过,把即将坠落的叶子吹得离开了树枝,飘飘摇摇的被风拽走,好似翩翩起舞的蝴蝶。公社刘书记把围脖往紧里拉了拉,对着民兵队伍大声说道:“今天的实弹演习由李连长负责,我们要拿出最好的精神状态,投出最好的成绩。”
全公社民兵在李明的带领下,有序地从公社所在地的关帝庙前出发,行进在蜿蜒的山路上。一百来人的民兵走到山顶又下到山凹里。这块土地有十余亩,三面是山,东面是沟。西面挖出几道壕沟作掩体,最前面的一道壕沟是投弹点。每个民兵只有一次投掷机会。轰、轰、轰的爆炸声响彻在山谷里。实弹演习在有序进行。最后五人每人领到一颗手榴弹。他们走到掩体前。李明下达口令:“拧开弹盖——戳破防潮纸
——套上拉火环——投——”其他民兵的手榴弹都扔出去了。田娟的手榴弹脱手落在身旁,哧哧哧地冒着白烟,她惊得啊啊啊叫喊。眼看着手榴弹就要爆炸。李明飞奔过去抓起手榴弹扔了出去,就势把田娟按在自己的身下。轰的一声巨响,硝烟腾空而起。田娟惊出了一身冷汗。
李明目不转睛地盯着田娟:“太紧张,你太紧张了!”
刘书记跳出战壕,跺着脚,咬着牙,食指指着田娟:“你呀你,差点动下大乱子!下去后好好给我检讨。”
田娟面色胀红,赶忙俩手遮住脸:“呜呜呜”地哭了起来。
李明对刘书记说:“也不能全怪他,我也有错误,平时训练对她要求不严,教育不够。我先给你写检查。今后如再发生类似的事,你撤了我的职!”
总算是有惊无险,但田娟心里既愧疚又感激,李明的形象在她心里怎么也摸不去。
杨琼的家,南面靠墙处用木板搭起一个台子,台上堆满了衣服。她坐在台前拿出了针线,把线头放到嘴唇上抿了抿,然后把线头搓得尖尖的,左手拿起针,右手拿起线,一下子就戳进芝麻大的针眼里,再把线回转过来并齐打上一个结,然后把针在头发上抹了三下,最后左手捏起指甲壳大小的纽扣直接摁在衣服上。针线在纽扣眼里上下穿梭,顷刻一只纽扣就钉好了。动作是那样的优雅和娴熟。
高大夫轻轻地推门进来:“家里成了服装车间了。”
杨琼站起,般给高医生一个凳子:“冯厂长考虑到我孩子小,让我把衣服拿回来钉纽扣。”
“听说你的离婚案子判了下来。”高大夫问。
杨琼没有回答,她从红皮箱里拿出一张纸递给他。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64盘字第103号
原告人:李明,男,35岁,汉族,山西省岳安县人,出身贫农,成份农民,现住岳安县山头公社泉沟大队。
被告人。杨琼,女,26岁,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出身贫农,成份学生,现住昆明市盘龙路10号。
本院1964年10月15日在审判庭公开审理了李明诉杨琼离婚一案。现经审理查明:
原告人李明与被告人杨琼系195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育男孩二人。1961年10月原告人由部队复员回乡生产。被告人亦随之前往共同生活一段时期,但由于被告对当地生活不习惯,故其又于1962年5月返回昆明。同年10月原告也来昆明,双方在商量搞好夫妻关系的过程中,彼此间缺乏互相谅解,意见分歧。因此原告返回家乡后,遂于1964年1月向山西省岳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该院转来本院处理。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自愿结婚。共同生活期间没大的矛盾冲突,共同生育儿子两个,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回乡后,南北生活习惯不同而产生矛盾,但是双方应该互谅互让,换位思考,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就能和睦相处。夫妻二人要以孩子的利益为重,以家的利益为重,适当的迁就对方,包容对方,就会减少矛盾。所谓习惯,也就是说时间久了,久而久之就成了一种习惯。习惯会改变的。为了能使原被告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搞好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李明与杨琼离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高连英
人民陪审员:李淑华,邢玉珍
1964年10月6日。
高大夫轻轻地说了一句:“但愿你们能够和好!”
杨琼也低声说道:“对不起了,谢谢你的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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