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发表于《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四期】
萨特“承担责任”的思想是其自由观的重要内容。恰恰是这一方面,论者对萨特误解较深,责难也较多。下面拟结合近年来学术界发表的一些相关论文中的观点,对此作一分析。
有论者说:“萨特的绝对自由论引起人们的非难,因为‘自由选择’可能导致犯罪、导致道德败坏等等,因此自由选择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针对这种责难,他进一步提出了他的‘责任论’。”该论者认为,萨特提出“人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对绝对自由的彻底否定。[1]由这段话可见,该论者对萨特的有关思想尚缺乏基本的了解,这里有几个错误的地方。
首先,萨特并不是先提出“自由选择”的观点,然后,由于人们的责难,他又提出“人是要负责任的”观点。在萨特一生之中,无论何时,在提出“自由选择”观点的同时,他就提出了“人是要承担责任的”观点。我们只要看一看他早期哲学代表作《存在与虚无》,或者他那个著名的演讲《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就不难证实这一点。实际上,在萨特那里,选择和责任这两个概念是同时共存的。人的自由就是作出选择,而选择就必须承担由此而来的责任,这是一个完整的思想,不可能割裂开来,两者缺一不可。
其次,说“‘自由选择’可能导致犯罪、导致道德败坏等等”,这一责难也是毫无道理的。“犯罪”是从法律的角度说的,“道德败坏”是从伦理学的角度说的,而萨特提出人的自主选择,是从人的本体状态说的。这些东西不是在一个层次上,因此不能联系在一起作为否定或肯定其中某一个的根据。这正如说吃饭可能噎死人,但我们不能因为有这种可能性,就决定不再吃饭一样。 实际上,“自由选择”既可能导致犯罪,也可能导致制止犯罪;既可能导致道德败坏,也可能导致道德高尚,不能一概而论。同样,不“自由选择”的,也有可能犯罪,也有可能道德败坏。
最后,说“自由选择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表明该论者对萨特的“自由选择”和“承担责任”这两个概念缺乏正确理解。萨特说的“自由选择”,确切地说应该是自主选择,因为在萨特看来,人的自由就是选择;尽管人的选择要受到种种社会环境、他人的影响,归根结底是自己作出的,是创造性的活动,而且影响到社会和他人;因此,一个正视自己选择自主性的人就应该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由此可见,萨特的“自主选择”概念本身就已经包含了“承担责任”的思想。而该论者所理解的“自由选择”大概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任意而为、不计后果,因此,也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但这不是萨特本人的意思,是对萨特思想的曲解。
在论及自主选择和承担责任的关系时,有此误解的并非该论者一人。如还有论者说:“萨特认为,人有选择的绝对自由,人的选择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但是他又认为,人必须为他的选择负责,在选择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他人和社会。这样一来,选择就受到了个人行为的后果和道德责任感及他人、社会的约束。于是选择的自由就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限制的。而个体的选择如果受到了上述诸种因素的制约,那正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萨特就是这样自己否定自己的。这种不可克服的理论矛盾表明,萨特的自由论和道德责任观是有片面性的。”[2]类似的观点说,萨特“认为人有选择的绝对自由,人的选择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但他同时又认为,人的选择要为他人和社会着想,人必须为他的选择负全责。这也是自由哲学中无法调和的矛盾之所在。”[3]
上述论者都提到,萨特认为人有选择的绝对自由。如果把选择的绝对性理解为,人是不能不作出选择的,那么,也可以说人的选择是在绝对的。在萨特看来,一个人是不可能不作出选择的,所谓的“不选择”,其实是选择了“不选择”这种态度,也是一种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萨特强调选择的绝对性,与他同时强调一个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但上述论者并不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在他们看来,萨特所强调的选择的绝对性,是指“人的选择可以不受任何约束”、“选择的自由是无限制的”,萨特是这个意思吗?
这里涉及到选择的自主性问题。应该说,在这一问题上,萨特前后期的态度是有区别的。前期萨特比较强调一个人自主选择的绝对性,例如他曾说过:“无论是什么境况,无论在什么地方,一个人在对自己是否成为叛徒作出选择时,他总是自由的。”这是在“二战”期间。战后不久,大约1945年左右,他还说过,一个工人参不参加工会,他总是自由的。到后期,他对自己的这一态度有了否定,在一次访谈中说: “我对自己说,这真是不可思议,我竟然相信过这种话!”[4](p.196)
这一态度的转变大约从50年代初期开始,萨特强调了一个人自主选择的相对性,强调境况对于一个人选择的制约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了这些变化,他关于一个人应该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的思想始终没有改变。在上述同一个访谈中,萨特说:“我有一个想法,从未放弃过并一直在深化:一个人最后总是要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他除了承担这种责任外别无其它选择。因为我相信,一个人总是可以从自己的所作所为中创造一点什么。现在我把自由定义为:自由是人们的一个小小的活动,有了它,那些完全被社会所制约的存在就成了不完全限制在社会给定的种种条件之中的人。” [4](p.197) 由此可见,无论萨特是否强调自主选择的绝对性,对他“承担责任”的思想都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也就谈不上这里有着“不可克服的理论矛盾”或“无法调和的矛盾”。
对此还应该多解释几句。既然人的自主选择并不是绝对的,要受到境况、社会环境、他人等等的影响甚至制约,一个人为什么还是应该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呢?这是因为,尽管有着这样那样的限制,一个人的选择最后总是他自己作出的,总是“自主”的,即“一个人总是可以从自己的所作所为中创造一点什么”,他就必须为这种自主性,为自己所创造的东西承担责任。总之,萨特前后期“选择”思想的变化,不像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前期是强调选择的自主性,而后期则抛弃了这种思想、得出自主选择是不可能的思想。萨特的变化在于:前期认为选择的自主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一个人所处的境况不起什么作用;后期则充分考虑到境况的作用,而认为选择的自主性是相对的,人们选择的结果既包含有自主性的因素,同时也有境况等非自主性因素在内。
与这一问题相联系,有论者指责萨特“认为人们要对与之相关的外部事件和一切人负责”,并说:“这样就歪曲了个人的真正责任,使之成为抽象的责任。……如果这样,只会造成只追究个人责任而忽视对社会的改造。”[5]类似的观点认为:“萨特强调个人在道德承担责任,也忽视了对社会客观原因的分析。这种片面性,必然导致忽视对社会的批判和改造,引起无限制的对个人的道德谴责和惩罚。另外,他的向全人类负责的观点亦缺乏坚实可靠的理论和具体的内容,其‘巨大责任’也就显得空洞无力了。”[6](在查阅有关论文时,我发现,另一篇后发表的文章(赵盟:行为·选择·责任——略论萨特自由哲学的伦理蕴涵,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5月第30卷专辑)中有一段话与此完全相同,仅有一处将“萨特”改写为“他”,另一处是在“内容”二字之前加了“实践”二字,疑为抄袭行为,录以备考。)
还有论者说:“萨特从自由的绝对性出发,在强调个人的责任的时候,完全否认了社会环境的责任,从而会使人们忽视改造社会这一重大任务。个人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但过分地夸大个人的责任,使个人陷于孤独、绝望的心境之中,并不能使人真正担负起自己的责任。”[7]
这些指责归结起来就是一个意思:萨特只是强调了个人责任,忽视和否认了社会的责任,忽视了对社会的批判和改造,从而使得个人不能真正负起责任来。我认为这种指责是没有道理的。强调个人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这与对社会不公平现象进行批判、对社会进行改造,是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的,并非是一种非此即彼、对立而互不相容的关系。实际上,萨特本人就是一方面强调个人应该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一方面积极投身社会活动,运用自身的影响使社会朝着好的方面发展。萨特从来就没有说过,既然一个人要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那么社会对这个人的行为就没有一点责任,社会也就无须改造了。这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不能够混为一谈。
还有论者谈到个人对自己的选择是否应该负全部责任的问题。该论者认为,“萨特这种要求人们对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甚至为整个人类负全部责任的思想是不合情理的。因为人总是处于社会中的人,总要受到各种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个人的任何选择都是其主观意识和相应的客观因素相作用的结果。个人并不能按其主观愿望成为绝对自由的人,所以他也就不可能承担个人和社会的全部责任。如果这种选择责任过于规范和沉重,……反而会导致人们陷入因害怕‘尽责’最终选择逃避以致‘失责’的困境。”[8]
我认为,该论者这里对萨特的相关思想有误解。实际上,在萨特那里,一个人对自己的选择或行为承担责任,不存在全部和部分的区别;在他看来,要么承担责任,要么推诿责任,两者必居其一。萨特这里谈的是一种个人态度。萨特在他“对自由问题解说得最清楚的一本书”《圣热内》中,以热内为例说明了这一点。热内是一个孤儿,从小受到成年人的引诱和教唆,成了一个贼;他完全可以说:“我是被社会造成为一个贼的。”但热内并没有这样说;他说:“我是一个贼。”萨特评论道,说“我被社会造成为一个贼”,和说“我是一个贼”,这两者看来只有微小的差别,实际上表明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前者将一切都推给社会和外部环境,不承认自己的自由、自己选择的自主性在其中也起作用;而后者承认了这一点。萨特指出,正是这一微小变化,使热内开始成为一个诗人。热内是被社会严格限定为一个贼的,由于他承认了自己的自由,为它承担责任,他超越了社会的限定,成为一个诗人。[4](p.197)
还有论者说:“尽管萨特表面上似乎在强调个人价值和责任,而实际上却使人们在绝对‘个人价值和责任’的掩盖下独来独往,我行我素,鼓吹‘我作事,我生活,我负责。’这种个人至上、个人中心的理论,必然导致放荡不羁、为所欲为的极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的泛滥。同时由于极端地夸大了个人价值和责任,否认社会历史条件的作用,也使个人难以负起责任,这实际上等于解除了个人责任。”[9](在查阅相关资料时我发现,在另一篇论文(朱开君:存在·自由·实践——萨特人学思想剖析,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5,5)中有一段话与此段话一字不差,那篇文章要比此文早发表7年。看来这一段话又是抄袭的。)
在我看来,这段话除了一些扣大帽子的话外,并无多少学术探讨性的内容。说“一个人应该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怎么就成了“个人至上”、“个人中心”、“极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了?什么叫“极端夸大个人责任”?萨特不过说了“一个人应该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该论者的这段话是抄袭别人的,难道这不是他自己选择的结果?难道可以把抄袭的责任推给社会,是社会逼着他抄袭的吗?难道他不应该对此行为承担责任吗?
还有一位论者的话也颇有意思,我愿意引在下面,作为最后讨论的一个话题。该论者说:“只有对于已经树立责任观念的个人来说,他才会因为萨特给了他绝对自由而更加要求自己负责,对于尚未树立责任观念的人来说,则从萨特那里得到的可能正好是不负责任的‘理论根据’和借口。因为萨特给了他们抽象的绝对的自由。既然不作选择也是选择,也是自由,他选择不负责任就更是选择,更是他的自由了。但这正是萨特伦理学的要害之处。”[10]
该论者前半段话的意思我同意,对于正视自己自由的人,萨特关于承担责任的思想是符合其要求的;该论者后半段话我不同意,对于那些不肯正视甚至想逃避自己自由的人,萨特关于承担责任的思想并不能成为其“不负责任”的借口。确实,萨特说过,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就是选择了“不选择”。对于那些不承认选择的绝对性的人,即否认自己的行为是一种选择,反而将其归结为社会、环境、他人的原因的人来说,萨特的这一说法让他们无可逃避,而不是给了他们什么“不负责任”的理由:既然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他们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即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行为也是选择的结果,而不能推诿给任何其它原因。什么叫“选择不负责任”?就是不肯承认自己的行动是自主选择的结果。这当然也是自由的一种表现,就像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一样。但这并非说,承认还是不承认自己的行动是自主选择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两者有根本的区别:前者是以自由的名义而进行的自由,而后者,虽然也是一种自由,却是被遮蔽、被扭曲、被异化的自由,自由被罩上一层不自由的假象,萨特将这样的人称为猪猡和懦夫。他怎么可能为他们提供逃避自由的“理论根据”呢?
[参考文献]
[1]李春华:从“自由论”到“责任论”——试析萨特自由观的内在矛盾及其现实启示,黑龙江社会科学,2000,5
[2]张爱华: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萨特的道德观片论,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3
[3]郑彦华:试述萨特自由哲学的伦理意蕴,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3
[4]萨特:萨特自述,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
[5]宋劲松:关于萨特自由观之我见,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6,4
[6]洪涛、李养锐:开放的视野和自由的空间——论萨特自由哲学的伦理蕴涵,咸阳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0,4
[7]沈晓阳:论萨特的人格自由的自由观,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
[8] 陆春花:浅析萨特的责任观,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3
[9]张家友:浅议萨特的自由观,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2,3
[10]李家年:萨特“存在主义“伦理思想略论,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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