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发表于《洛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一期】
萨特对人类社会进行研究的方法是辩证法。他后期代表作的书名就叫《辩证理性批判》。但萨特所说的辩证法,跟我们通常理解的有很大的不同。
一、什么是总体化
萨特辩证法的根本特征或基本概念是总体化。他说:“如果某个作为一种真理的东西应该可能在人学中存在的话,那么,它必须是变化的,它必须成为总体化的。不言而喻,这个双重的要求规定了自黑格尔以来被叫做‘辩证法’的这个存在和认识(或理解)的运动。”[2](p.2)
辩证法要求真理的变化性,这应该是好理解的,意义自明,无须多言。而辩证法要求真理成为总体化的,则不那么好理解。对此,一种通常的观点是,将总体化理解为一种确定的整体性;真理成了整体性的真理,即关于整个世界的真理,或整个世界普遍存在的真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而不是指在一种总体化的过程或努力中不断形成的真理。如果是这样的话,对于真理“变化”的要求也就落空了。
到底什么是总体化?首先我们对totalisation 这个词的译法界定一下。1963年,《辩证理性批判》一书的“序”和“方法问题”部分由徐懋庸翻译,以《辩证理性批判》的书名在商务印书馆作为内部读物出版。徐懋庸的译法是“总体化”。1998年,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该书第一卷的中译本,这个词被译为“整体化”。
一个是总体化,一个是整体化,看起来差不多,似乎可以通用,但两者的意思也有微妙的差别。那么,哪一个译法更为确切?我认为“总体化”的译法更好一些。
我们首先将汉语中的“总体”和“整体”这两个词的意义比较一下:《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对“整体”的解释是:(1)完整的统一体;(2)全体,一个集体的全部。它对“总体”的解释是:若干个体所合成的事物,整体。由此可见,这两个词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通用的,它们都是指事物的全体;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整体”更加强调事物的统一性,而“总体”则更强调若干个体的合成。
从两者的区别看,“总体化”要比“整体化”更为准确地表达totalisation 的意思。totalisation 的根本含义并不是事物的统一性或统一化;totalisation的过程和结果既是统一的又是不统一的,这种对立和矛盾是它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没有这种自我矛盾和对立,totalisation也就不是totalisation了。萨特所说的totalisation,应该是指众多个体的人构成一个社会总体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不断进行的,没有终止的时候,除非人类毁灭或成为另外的物种。
二、总体性与总体化
萨特还特别区分了总体性和总体化这两个概念。他认为,总体性作为一种存在,只能在想象的事物之中;如果某种表现为多样性的综合统一的事物确实应该存在,那么,这就只能是一种正在进行的统一,即一种行动。后一种情况就是总体化。换言之,萨特不承认有什么固定的总体的存在:“我所说的‘总体’不是总体性,而是总体化行动的统一性,因为它使自身转化,并在总体化的转化中体现自身。”[3](p.182,原译文中“整体”改为“总体”,“整体性”改为“总体性”,“整体化”改为“总体化”;以下凡引自该书均同此,不再另作说明。)
当萨特说,辩证法是总体化的,他的意思并非像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是指辩证法外在地观察、研究一个统一体或某种总体性。萨特在批判美国社会学方法论时指出:“对于辩证的总体化的运动,人们用一些事实上的总体来取而代之,这自然导致对辩证法和历史的拒斥,其原因在于辩证法首先只是一个形成过程中的统一体的真正运动,而不是对一个已经形成的统一体的研究,即使这种研究是‘功能性的’和‘动态的’。”[3](p.60)
在萨特看来,辩证法的起源是被自己的物质性所支配的人的实践;辩证法是每一个人都可以从自己的实践和异化中获得的体验(实际上每个人都在这样做),又是一种重新构成的人类历史和构成方法,它可以让人们把握正在进行中的总体化过程。[4](p.223) 总而言之,辩证法应该是身处总体化过程中的人的思想,而且这思想自身也是总体化的。
三、每一个人既是个体又是总体
有一种观点认为,萨特所说的总体化只是就个人而言,因此是成问题的。
这种观点指出:“萨特的总体化决不是发展的客观规律或达到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运动,而是个体的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的自我实现。当然,他也谈论历史的总体化,但历史的总体化至多只是个人总体化的消极结果。”[5](p.148)
该观点认为,与萨特的个人实践的总体化形成对比的是,“人类的未来即真正的人的总体化来自于人类的最后一个阶级的阶级实践。” [5](p.142)
因此该观点得出结论说,由于萨特“不愿放弃个体的人这个出发点,其归宿就只能是悲观主义。”“由于萨特把社会实践、历史、实践的物质条件等等都归入纯粹惰性的必然性的类别中,所以他在个人实践活动中发现的自由的人依然是理论的谵妄。因而,所谓总体化无论在个人还是在历史那里都是他的理论游戏,而在现实中将成为永远无法实现的空想。”[5] (p.203-204)
在我看来,上述对萨特总体化思想的理解和评价是不准确的。
在《辩证理性批判》中,萨特从来没有将个体的人孤立地抽取出来加以研究;当他说到个体时,总是将个人与他人、群体、阶级、社会联系在一起。他明确指出:“我们的批判研究的着眼点完全在于个体生命和人类历史之间的根本一致性(或者从方法论的角度说,是‘它们的相互透视’。”[3] (p.204)
“我们每一个人在人类历史中同时地既是个体又是总体。”[3] (p.192)
他认为,那种抽象的人(man)是不存在的,只有通过其所属社会和驱动他们的历史运动来自我确定的人们(people)。辩证法应该来源于这些具体的人,而不是什么超个体的总体。[3] (参看p.169-170)
个人实践的总体化与阶级实践的总体化是否是互不相干、两回事情?萨特并不这样看。首先,个人和阶级是不可能截然分开的。他说:辩证法的对象“就是在社会领域中的个别的人,是处于集体对象的和别的许多个别的人的环境里面的阶级之中的个别的人,就是由于劳动分工和剥削而被异化、物化、神秘化而又用了歪曲的工具手段同异化进行斗争——尽管也慢慢地获得一些进步——的个人。”[2] (p.98)离开了这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哪里有什么阶级?反过来也一样,不具有某种阶级属性的个人也是不存在的。萨特同时承认这两个方面,而不是顾此失彼。
四、个体总体化和社会总体化
跟上述对萨特总体化思想的指责相反,萨特不但承认在个体总体化和社会总体化之间有着某种矛盾冲突,还承认社会总体化的结果对于个体的支配作用和规律。他说:“我完全同意,有一种社会事实的特定实在。这个实在正好意味着:关涉到这个实在的每一个个体总体化都会归于失败,被它所偏离,或者成为一种否定的总体化。……重要的是,这些社会事实毕竟是集体的社会活动的产物。”[1](p.215)“我完全同意,社会事实有它自身的结构和支配个体的规律,但在这里我仅仅看到,已活动过的物质对改变它的力量的回答。”[1](p.218)
另一方面,他又强调个人不会完全受制于社会事实及其规律。他明确说:“我们反对把异化的人同一个东西混为一谈,也反对把异化同支配着外部环境条件的物质规律混为一谈。我们肯定人的行为特殊性,因为人的行为虽然通过社会环境却同时保留着它自己的种种规定性,而且它在一定的条件基础上改造着世界。”[2](p.69)
他还说:“这样说是完全正确的:人是他的产物的产物:通过人的劳动而自行创造出来的一个社会的各种结构,对每一个人规定了一开始的客观状况:人的真实性在于他的劳动和他的工资的性质。但是人的真实性又是在他经常以他的实践扬弃这种真实性的情况之下被规定的。”[2](p.70)
这两方面看似矛盾对立,其实是一致的。上述那种观点指责萨特说,“萨特把社会实践、历史、实践的物质条件等等都归入纯粹惰性的必然性的类别”,而将自由仅仅归之于“个人实践活动”,是只看到了萨特所说的东西矛盾对立之处,而没有看到它们实质上的内在同一。
其实,必然性并不就是必然性,自由也不仅仅是自由。萨特说:“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我的生命深化到变成历史,它就必定在它的自由发展的深层上揭示自身为历史进程的严格的必然性,以便在更深的层次上重新发现自身是对这一必然性的自由,并且最后揭示自身是自由的必然。”[3] (p.205)这一段话虽然十分拗口,却充分说明自由与必然交织在一起的密不可分性。
在萨特那里,个人的总体化和历史的总体化也具有一致性:“个人之所以把自己客观化而且参加历史的创造,就是因为他超越现存的情况而趋向可能的领域并且实现所有的可能性之中的一个:于是,他的计划就具有一种现实性,虽然本人可能不知道它;同时,这种现实性,由于它所表现和它所产生的矛盾,影响着事变的进程。”[2] (p.71)
该观点的一个基本立论是,萨特的总体化、辩证法是从个体出发。到底是从个体的人出发,还是从社会总体出发?我觉得这样提问本身就存在着对萨特思想的误解。萨特的辩证法既是从个体的人出发,又是从社会总体出发。萨特明确谈到他的辩证方法是探索性的,它告诉了人们新的东西,“因为它同时既是逆溯的,又是前进的。” [2] (p.99)所谓前进,就是由社会总体状况来解释个体的人,也可以说是从社会总体出发;所谓逆溯,就是由个体的人反过来理解他所在的社会总体,也可以说是从个体的人出发。萨特说,他的方法是在个体对象和时代之间不断丰富的“一往一来”,最终使得两者由死板的并列变成一种生动的矛盾。[2] (p.109-110)
实际上,一旦使用总体化这个概念,萨特就在个体的人和非个体的人类现实(如果一定要这样分的话)之间建立起一座不可摧毁的桥梁,因为总体化就是总起来规定某种东西,将总起来规定的东西截然分开并对立起来是毫无意义的。
五、质疑自然辩证法
在辩证法问题上,对萨特最常见的指责是,他否定自然辩证法或不承认有自然辩证法。可以说这种指责是有根据的,萨特确实有这样的意思。但仅仅提出这样的论断还嫌简单了一点。萨特为什么否定自然辩证法?他在什么意义上否认自然辩证法的存在?我们还必须把这些问题搞清楚。
萨特认为,人的生存和人的理解是不可分离的。辩证法是处在社会辩证运动内部的研究者揭示出来的,如果研究者处在这个过程之外,他就不可能揭示辩证法。辩证法的特性就是人类的特性。辩证法总是和人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他又称自己的辩证法是人学辩证法。
萨特从几个方面对自然辩证法提出质疑。
首先,从辩证法产生的情况看。辩证法是黑格尔和马克思根据人与物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相互关系来解释和界定的,而不是从自然界推导出的。只是到了后来,出于一种统一的希望,才尝试在自然的历史中去发现一种类似人类历史的运动。也就是说,是历史辩证法在前,自然辩证法在后;自然辩证法来自历史辩证法,而不是相反。
但现在那些坚持有自然辩证法的人却颠倒了这个辩证法产生的实际顺序,造成这样一种假象:先有一个统一的或一元的被称为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辩证法,然后再将它运用到人类社会中去,被称为历史唯物主义。这样的结果是,“在一元论的名义下,用古老盲目的必然性替换了人创造历史的实践合理性,用模糊替换了明晰,用臆测替换了例证,用科学幻想替换了真理。”萨特说:“如果今天真的有一种辩证法,如果我们必须建立它,我们就应该到它所在的地方去找它。”[3](p. 167)
其次,从辩证法的根据或特征看。辩证法必须是总体化,而自然中没有正在形成着的总体化,没有那种全面的总体化。萨特指出,我们所说的自然总体化只不过是拿我们人类社会的真正的总体化来类比罢了。
萨特承认,在自然界,物质确实从一种形式过渡到另一种形式,即发生了变化。但是,这种物质变化既不是一种肯定,也不是一种否定,因为“除非未来的总体化继续显示为有疑问的集合体的非总体化的总体性,否则就不会有否定。”[3] ((p. 221)而在自然界的物质变化中没有这种总体化。
有人提出在最接近人类社会的领域即在生物学中建立一种自然辩证法,萨特的回答是:“只要学者们不掌握使用作为指向性假设的‘总体性’和‘总体化’概念的方法,那么,从形式上解释生命和进化将永远只是一个虔诚的梦想。” [3] ((p. 168) 这里的关键仍然是总体化问题。
实际上,一般地说,萨特并不否认自然辩证法可能存在。我们是否应该否认在毫无生气的自然之内辩证关系的存在呢?萨特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绝不是。说实话,我并不认为,凭着我们目前的知识状况,我们已经能够否定或肯定这一点了。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认为物理化学定律展示了一种辩证理性,或者可以自由地不这样认为。”[3] (p. 166)
他还说:“人在其他人中间是一个物质存在,作为这样的人,他是不享受特权地位的,我们应该接受这样的思想,我们甚至不先验地拒绝一种具体的自然辩证法终有一天会问世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辩证方法也许会在自然科学中变成启发式的,会在实验的控制下得到学者们自己的运用。” [3] (p. 167)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说,萨特认为还无法确立自然辩证法。“‘自然是辩证的’这条绝对原理根本不可检验。你可以宣称某些由科学家们确立的规律在这些规律的客体中代表了一种特定的辩证运动,但是你无法证实它。” “既然科学家发现的孤立形式的规律既不是辩证的,又不是反辩证的(它只是一种从数量上对功能关系的认定),那么对科学事实的思考(亦即确立规律)也就无法提供或提出一种辩证法的证明。” [3] (p. 161)
萨特之所以反对自然辩证法的提法,是因为,它容易让人们将辩证法的真正所在弄错,不是到它露出端倪的地方(人类社会)去抓住它,而是在尚未理解的地方(无人的自然)去空想它。萨特指出,有些人自命掌握了自然辩证法,实际上是将辩证法退化为一种关于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空洞理论,虽然有着大量的专门词语,其内容很贫乏;在这个名义下掩藏着一种最保守的分析机械论。[4] (p. 223)
六、谁犯了常识性错误
有一种观点指责说,萨特之所以对“自然辩证法”提出批评,“是因为他犯了一个哲学家所不应犯的常识性错误,那就是把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与客观辩证法混为一谈了。”因此,他“说明自然界是作为人的现实而存在着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特殊性赋予了自然界以意义。总之,是人赋予了自然界以辩证法。”他认为“到自然界中去寻找辩证法就成了一种违背了辩证法的基本精神而进行的错误的推广。” [5] (p. 171-172)
这种对萨特的指责是没有根据或站不住脚的。首先,萨特并没有说,“自然界是作为人的现实而存在着的”;那种“无人”的自然,萨特也承认其存在,他只是认为不能确定其中有辩证法。
其次,也是最为根本的,萨特是否“犯了一个哲学家所不应犯的常识性错误”,即“把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与客观辩证法混为一谈”?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只是“揭示客观辩证法”,他(也包括黑格尔)都“没有创造辩证法的意图”。而萨特意在创造辩证法,同时由于这种意图而让自己处于自相矛盾的状态:“在辩证法的问题上,萨特的思想存在着许多混乱,虽然他极其明确地否定了自然辩证法,然而历史辩证法却成了他啃不动的‘鸡肋’。如果把辩证法看作一种思维创造物,就意味着否定黑格尔、马克思出世以前的全部人类历史,如果不把辩证法看作是思维的创造,又怕辩证法失去‘可理解性’。因此,萨特只好含糊地承认历史领域中的客观辩证法,‘总体化的辩证法’的提法就算是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5] (p. 172-173)
看了这段评论,我觉得,要说谁“犯了一个哲学家所不应犯的常识性错误”,那并不是萨特,而是评论者本人。
说马克思只是揭示客观辩证法,而没有创造辩证法的意图,这是一个不通的说法。既然有客观辩证法,那么也就应该有与之相对的主观辩证法。主观与客观总是相反相成的。该评论者大概忌讳“主观辩证法”的说法,但又无法回避这一情况,于是用了“创造辩证法的意图”的说法。他承认马克思建构了辩证法的思想体系,同时又说这只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而没有创造辩证法的意图。马克思建构辩证法的思想体系,难道不可以既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又是一种主观辩证法的创造吗?这两者一定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吗?
回到萨特身上来。该评论说,萨特“如果把辩证法看作一种思维创造物,就意味着否定黑格尔、马克思出世以前的全部人类历史。”为什么?它的意思大概是,萨特只承认主观辩证法,否认客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是自黑格尔、马克思始,而客观辩证法是自开天辟地以来就有的;所以说萨特否定了这两人出世以前的全部人类历史。但问题是萨特并没有否定“客观辩证法”,他承认人类的劳动是辩证的,即由于劳动,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
那么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究竟是一个什么关系呢?萨特认为,“事实上,主观性既不是一切,也不是一无所有;它是客观过程的一个契机(使外在性内在化的契机),这个契机不断消失,又不断以新的面貌重新出现。” [3] (p.31)人类的劳动、实践活动总是辩证的,自有人类以来就是这样,所谓的客观辩证法就是指的这个;而人们对于自己活动的这种性质的自觉理解和认识即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需要一定的条件。萨特指出:“如果存在着辩证理性,那么它是在人类实践中,并通过人类实践,向处在某个特定社会内的人,在它发展的某一时刻表现出来,并且建立起来。……唯物辩证法只有在人类历史内部确立起物质条件的优先地位,由特定的人们在实践中发现了它们并承受了它们时,它才有意义。” [3] (p.166)萨特对于这两者关系的表述,在我看来是十分清楚而恰当的。
萨特指出,某些人之所以只承认客观辩证法或自然辩证法而否认主观辩证法,是因为他们“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他们发现只有一种解决办法:拒绝承认思想本身是一种辩证运动,将它融入一般辩证法,用散入宇宙的办法将人消除。这样就使他们能用‘存在’来代替‘真理’。” [3] (p.158)我认为,上述评论者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讨论萨特的辩证法思想时,我多次引用了该论者的一些观点。这是因为,就我的眼光所及,在涉及萨特的总体化和辩证法思想问题上,该论者是近年来探究得较为深入的一位学者。他在转述萨特相关思想时,不少地方都很清晰和准确;但我也不得不遗憾地说,在对萨特思想作出评价时,则往往不甚恰当,甚至与他自己的转述是矛盾冲突的。其原因我想可能有两点:一是对萨特思想的把握有待更加深入;更为主要的是,该论者也许有一些先入为主的观点,妨碍了他对萨特思想作出公允准确的判断。
[参考文献]
[1]萨特.萨特自述.黄忠晶等编译.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
[2]萨特.辩证理性批判.徐懋庸译.商务印书馆,1963.
[3]萨特.辩证理性批判.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
[4]萨特. 致加罗蒂的信.萨特思想小品.黄忠晶等编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
[5]张康之.总体性与乌托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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