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凭栏论世 乱弹八卦 佳作赏析 讽刺幽默 资源中心小说阅读归一云思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

时间:2019/11/29 作者: 陈承凯 热度: 176205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为我们指明了一个明确的奋斗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法制国家。在这份报告中曾五十五次提到“法制”,足见总书记对建设法制国家的重视。

  我认为,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最核心的问题是建设一个严谨、务实、容易操作、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因为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短板,把短板补齐了,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怎样才能建立严谨、务实、容易操作、又有中国特色、比西方国家更能体现公平、更能彰显正义的审判制度呢?具体设想如下十条:

  一、按照法院级别将法官分为基层法官、中级法官、高级法官和最高法官四个等级。所有法官只能在相应级别的法院上班。如果上级法院需要增加法官,应该在下一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晋升。晋升法官只能根据法官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各种所谓荣誉称号不能成为法官晋升的条件,今后也不准在法官队伍中搞所谓考核或评优选先活动。如果基层法院需要增加法官,只能通过全国法官考试录取。录取后暂为助理法官。助理法官转为正式法官的条件是:一年的判案数量不得少于规定的数,错判率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满足条件者,可向上级法院申请转为正式法官。法官名额应按需设岗,不宜过多。院长应从法官中晋升。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下级法院只对上级法院负责,最高法院只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对中共中央负责。

  二、法院中无法官资格的管理人员无权审判案件。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为法官提供和保障审理案件的条件,负责立案和执行,保障法官的审判权不受干扰,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全院人员的工资不被拖欠和克扣。

  三、国家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为若干级别。表示案件级别的数字越大,就说明这个案件越复杂,审理该案的责任也越大。法院每收一案,先将其划入相应级别中,再在本院公开招聘承办法官,最后法院在自愿承办该案的法官中,参考各应聘法官手中案件的多少和经验水平,确定该案的承办法官。复杂程度达到一定级别的案件应该组建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中的审判长主审案件并有最后拍板的权利。

  四、法官获取的月工资收入与他每月所审理的案件级数成正比。但是,国家应通过宏观调控使法官的平均工资应该相当于当地同级公务员平均工资的两倍。法院中无正式法官资格的人员的工资相当于同级公务员的工资。但法院所有人员的工资均由财政部直接拨给最高法院,再由最高法院逐级拨到法官和法院管理人员手中。法院若需建设,应向上级法院申请以获取建设经费。总之,必须使法院与各级政府、部门不发生任何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联系。

  五、法官在作出判决或裁定(以下简称“裁判”)之前,必须对案件事实做深入全面的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所作的裁判的最终结论必须是由已知的事实和法律必然推出的结论,在逻辑上不允许有丝毫的漏洞。推理过程要清晰准确。另外,还要具体逐条说明败诉方的理由错在何处。

  当事人上诉后,原审法院必须向上级法院提交答辩状以证明自己裁判的正确或错误。上级法院应先书面审查,如果没有发现一审裁判的错误,反而发现了上诉理由的错误,应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判,不必开庭审理。若是其他情况,均应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任何情况下均不准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裁判书一旦被确认有错误,应扣除做出该错误裁判法官的部分工资。扣除的工资数额应刚好弥补上诉人因上诉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这三项费用统称“抚慰金”。

  六、国家应实行五审终审制。即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当事人对一审不服的,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但是,超过半月上诉的,裁判文书便可执行;当事人对二审不服的,还可以向高级法院上诉,但不停止对裁判的执行;当事人对三审不服的,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四审不服的,可以将上诉状和相关证据,登载网络,让群众评判,此为五审。国家设立五审网平台,五审网由全国人大管理。任何人均可在五审网上就任何案件发表见解。涉案最高法官必须在五审网上针对登载的涉案上诉状发表答辩。如果不能发表足以否定涉案上诉状的答辩,全国人大有权对涉案最高法官予以降级处分。涉案最高法官主动撤销自己的错误裁判,并赔偿当事人损失的,网络管理员应及时删帖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上诉时,应预交适量的上诉费,上诉人胜诉后,获得抚慰金;上诉人败诉的,不返还上诉费。一般案件的五审并不排斥特殊案件可以少于五审。如专利案件或死刑案件可以直接由中级法院初审。

  七、各级法院院长应该对因疏忽一年内错判率超过规定比例的下一级法官做出降级处分。基层法官若被降级只能成为助理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认定故意错判的标准,一旦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具备规定的情形,就被认定为故意错判,被认定为故意错判的法官所受的处分最轻是开除法官资格,终生不得再任法官。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要将故意错判与疏忽错判严格区别开来。对有错判嫌疑的法官,任何人有权向上级法院举报,上级法院接到举报后,应严肃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征求举报人的意见。举报人仍有意见的,法院应该再行处理或耐心解释。

  八、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先各自写一份对本案的裁判意见及其理由,然后再由审判长综合各方意见,最后拟定裁判书。对未被采纳的意见,应当存卷。如果后来证明未采意见是对的,那么,出具未采意见的成员不承担抚慰金和其他责任。

  九、法官审理案件应当全程录像,庭审记录与录像不一致的,以录像为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索取庭审录像资料或庭审记录,有权要求书记员纠正庭审笔录中与录像不一致的内容。庭审笔录应盖院印。法院对任何公民提交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均应出具收条。

  十、法院在执行财产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可以采取划拨存款、拍卖财产、截留收益、强制劳动四种措施。如果在一年内仅用一种措施不能还清债务的,应将多种措施同时用于被执行人。所谓强制劳动是指强迫有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在规定的处所参加劳动,用劳动所得逐步抵债。所谓“规定的处所”是指国家在每省设置的专门用来强迫失信人劳动的地方。被迫劳动者的生活标准不得高于全国最贫地区的最低生活标准,但必须满足温饱要求。其工资由国家管理。国家在其工资中拿出一部分以维持上述生活标准,剩余部分逐步抵债,债务还清后解除劳动。这仅是一种执行措施,不是处分,不记入档案,不影响升迁。但是,债权人书面请求免除债务人债务的除外。取消现行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罪。这样既能解决执行难问题,又为我国公民减少了一条罪名。

  以上十条是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

  本方案虽然提出五审终审制,取消了审判监督程序这个概念。但实际操作起来,绝大多数案件在一审阶段就结案了。你想啊,案件裁判质量的高低直接与法官的利益挂钩,哪个法官不想在一审结案?这就迫使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慎而又慎,对案件的调查细了再细,对裁判书的撰写也会字斟句酌,力求在合乎法理的前提下还要尽量合乎情理,尽最大努力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不肯上诉。如果我国将来的审判制度能够使法官以这样的态度对待自己手中的案件,我们的依法治国不就没问题了吗?到那时,老百姓有问题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再也不会有人通过过激的手段表达诉求了。这样,整个社会也就真的和谐了,民族复兴也就水到渠成了。

  另外,我还想说,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应该体现我中华民族的传统礼仪。你在街上不小心碰到别人或踩了别人的脚,你起码要对人家说一声“对比起”。小学生犯了错误尚需承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责任。可是我国现在的法官故意或者过失判错了案,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烦恼,竟然连一声“对不起”都不说,这也太不懂礼貌、不近人情了吧。用上文所说的“抚慰金”来代替说“对不起”,这难道不是一种绝美的中国特色吗?

  我国历代和世界许多国家都没有实行抚慰金制度,这很容易理解,因为我国历代王朝和世界许多国家都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我们既然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就应当首先学会尊重人民。当你没有过错的时候尚需尊重人民,当你的过错给人民造成损失的时候更应当尊重人民。世界上没有抚慰金的先例不能成为法官脸皮厚的理由。

  以上设想无非抛砖引玉而已,故对细微末节问题未做周密的考虑。但是,由此引起了我的联想:我一个普通公民,稍加思索,就想出这么一个方案,那些专门研究、制定法律的高官显贵们,一定会很容易地想出比这更严谨、更务实、更好操作的,且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为什么这样的审判制度迟迟不能出台?致使我国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让人民骂不绝口呢?百思后终于明白:大凡平庸的高官都知道,越是权利大,就越不希望公平。既然自己手中有足够大的权利,法制越不公平,自己享受的空间就越大,如果法制绝对公平了,自己的权利再大,对捞取私利来说,还有什么意义呢?朴槿惠不是曾经权利很大吗?现在不是一样受审吗?这就是我国一直只喊依法治国而非真依法治国的原因。

  在许多法官那里,只有案件对自己的私利或仕途没有不利影响的条件下,他才开始以公平的心态和方法去审理。也恰恰是这部分案件的公平掩盖了我国司法制度本质上的不公平。如果遇到一桩民告官的案件,院领导对案件的处理又有明示或暗示的旨意,承办法官绝对不敢违背领导的意志去彰显法律的公平。即使过错全在官一方,法官也会依照领导的旨意,总能在几十年的所有大小各级规范性文件中找出一条对官似乎有利的规定,于是以此为据,或者判原告输,或者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从而使官方最终脱离败诉的结果。这种潜规则一直延续至今没有改变。在某些官的眼里,法律不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而是用来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在这些官看来,制定行政诉讼法只是为了填补我国法律中的一个空白,如果老百姓真的依法告官,他们在内心早已定性为大逆不道。

  多少年来,忧国忧民的仁人志士们,曾幻想借鉴西方的司法制度办好中国的事。但是,这种构想一露头,接着就会招来批评甚至打压。诚然,西方的司法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只不过暂时比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公平而已。你反对西方不要紧,前提是你应该搞一个比西方更好的司法制度啊,你又不搞。其实,即使有人搞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公平的司法制度,他们也一定会以另外的“理由”反对的。他们反对的原因不在于东方西方,而在于谁想真的实现公平就绝对不能允许。如果在法律面前人人都平等了,他们的地位、特权就会有明显的下降,他们已获得的非法利益就会归为公有,他们毕生练就的那套投机钻营、玩弄权术的本领就会失去用武之地,他们从此就会丧失经过包装了的封妻荫子的世袭待遇。这是他们万万不能答应的。这种人心里就只装着自己那点特权,生怕降低了和丢失了,什么民族复兴、什么人民福祉,什么国家富强,全都不管。这些官简直就是民族败类!他们明明是为了保住自己的特权地位,还要用冠冕堂皇的所谓“国情不同”等理论来欺骗人民,真是无耻至极!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冒着被毁誉甚至牺牲生命的危险从严治党,大力反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受到全国人民的爱戴和拥护。这样的共产党人绝非平庸之辈,而是对民族、对人民、对历史负责任的共产党人。我们相信,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更优越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诞生在中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赞(0)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

参与评论

0 条评论
×

欢迎登录归一原创文学网站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