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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扣扣案的思考

时间:2019/8/12 作者: 陈承凯 热度: 227120

  你说你公道,他说他公道,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


  近期,随着张扣扣被执行死刑,该案又传得沸沸扬扬。我带着好奇心查看了1996年陕西省南郑县对王正军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的判决书和张扣扣案中的两份公诉意见书,发现了一怪、一错、一偏、一袒。


  1.一怪:法院对正当防卫者重判而无人发声。


  九六年判决书写道:“经审理查明:汪秀萍(张扣扣之母)过往与被告人王正军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判决书还写道:“被告人王正军辩称:当时在现场,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钢筋扁铁打我,我出于阻止和义愤才还击了汪一棒。”


  笔者纳闷:王正军何罪之有?王正军的行为分明就是纯粹的、正宗的正当防卫啊!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况且,是汪秀萍先用“铁器”行凶两下,王正军才用“木棒”“阻止”一下,根本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这样一个超标准的正当防卫,当时的法官凭什么判他七年有期徒刑?重判七年的依据是什么?难道当时的法官面对一个无罪的未成年人就那么没有丝毫的怜悯吗?


  这件事已经够蹊跷了,但是更蹊跷的事还在后头呢。案件宣判后,按说检察院应该及时发现并提起抗诉才对啊,可是检察院并未提起抗诉;张扣扣杀人后,汉中人民法院当然也会审理九六年的判决是否公道,结果也未发现这个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核死刑的时候,仍然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这就奇怪了,正当防卫是法律上的常识问题,我一个老百姓都看出来了,难道各级法官、检察官突然对正当防卫问题都不敏锐了?尤其最蹊跷的是,无罪的、实施正当防卫的王正军及其家人不但不上诉,还老老实实地去服刑。你说奇怪不奇怪。


  既然奇怪得使人看不清真相,人们就有理由这样怀疑:


  二十多年前,王家与张家素有不睦。一天汪秀萍路过王正军家门前,看到王正军的二哥王富军,先是往地上吐吐沫,表示对王的恶心,王也不是省油的灯,便骂了一句。于是两人便吵起来,以致发展到往王富军脸上吐吐沫。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被群众拉开后,已经平息,王家老爷子出来吼道:“打死她,打死我去偿命!”于是未成年的王正军,不知轻重,听到老子的吼令,拿起杠子就朝汪秀萍的头上砸去,汪秀萍不治身亡。王正军被公安局带走。王家一边处理张家的后事,一边为王正军获轻判斡旋。王家大公子是副乡长,在当地有一定的人脉,通过各种关系打通了法院、检察院的关节。为这事究竟花了多少银子,不得而知。承办法官得到轻判指示后,便暗示王家诱使村民做伪证,教给王正军如何口供。王家有钱请了两个律师,而张家一个也请不起。两个律师和法官、检察官都是精通法律的人,共同忽悠少文化、不懂法的张家不是小儿科吗?但是他们怎么也没想到,竟然把个故意杀人犯包装成一个正当防卫者却浑然不觉。包装完成后,王正军仅获七年刑,王家在经济上基本上仅承担了张家的烧埋费。张家远不如《红楼梦》上“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中的冯渊得的银子多。


  2.一错:应对王正军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该判决书非常明确地认定:“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大家想一想。一个已满十七周岁的小伙子,用木棒朝人的“头部”“猛击”,通常会产生什么后果。已逼近成年的王正军当然明白这种后果,并且用“猛击”的方法积极追求了这种后果,最终又的确发生了这种后果。这不是故意杀人又是什么?王正军使用的杀人工具是“木棒”,虽然不如刀枪厉害,但也足以致人死命。选择的部位是“头部”;杀人的手段是没有节制的“猛击”;对被害人没有采取保护措施;行为完成后没有积极抢救;两家积怨过深,以至于见面就厮打。够了,难道具备这些条件还不足以认定是故意杀人吗?


  该判决书没有写出一条只应认定故意伤害而不应认定故意杀人的事实根据。该判决书所认定的“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等情况只能作为从轻的依据,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性质的依据。如果这类从轻情节也能当作认定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的依据,那么,世间所有具备从轻情节的杀人犯都可以按故意伤害判决了。如果张扣扣也说自己仅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理由是王家杀母在先;自己能投案自首等。这虽然是狡辩,但你法官有什么理由和资格反驳他呢?因为人家是按照你的逻辑抗辩的。


  3.一偏:检察官否定张扣扣为母报仇的观点过分偏执。


  《张扣扣案公诉意见书》不厌其详地表述了张扣扣的“生活经历”和“心理活动”,说他工作如何不顺利,如何挣钱难,如何被传销所骗。说这些与案件没有关系的琐事是为了什么呢?原来就是为了证明:张扣扣杀人并非是由于当年判案不公而杀人,而是由于其遭遇了挣钱难且受骗这类生活挫折而杀人。


  可是,张扣扣所遭遇的挫折并不止于挣钱难,他十三岁时就亲眼看到自己的母亲被人打死,这算不算也是一种挫折?张家屡次上访,涉访官员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没有依法按时处理、回访、解释,这算不算一种挫折?杀母凶手只服三年多刑,张家只得一千多元的赔偿、王家从未说一句道歉的话,这算不算一种挫折?这些挫折哪一项不比挣钱难厉害?这么大的一些挫折尚且不能激起张扣扣报仇,而其遭遇的挣钱难、受骗这类小挫折反而能使他杀害与其挣钱难无关的三条人命,这合乎情理吗?难道检察官都觉得母亲被杀无所谓、挣钱受挫必杀无辜才正常吗?如果张扣扣真的是这种心态,那么他肯定有精神病了,既然有精神病,为什么法官还拒绝为其做精神鉴定呢?实事求是地说,张扣扣为了报仇去参军锻炼身体,为了报仇不娶妻生子,他知道他要报仇就不能给老婆孩子带来幸福。他杀人百分百地是为母报仇。法官检察官不能为了撇清那点责任,就挖空心思去询问人家曾经在生活工作中受过什么挫折并记录在案,以期作为他杀人动机的证据,从而扼杀他为母报仇的本质。张扣扣连杀三人,已经属于罪大恶极,虽应严惩,但仍不应亵渎隐藏在其罪恶背后的人性。否则,我们的法律就过分任性和偏执了。


  4.一袒:检察官袒护王正军的迹象明显。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出庭检察员意见书》记载:王正军有五个有利情节:“一是张扣扣母亲先向王富军脚边吐口水,后又朝其脸上吐口水,系该案事端的挑起者;二是张扣扣母亲接过其女递过来的扁铁击打王正军,是首先持械的伤人者;三是王正军是在头面部被张母持扁铁打伤流血后,才从现场捡拾木柴棒击打张母头部,属于突发事件中的临时起意;四是王正军击打张母仅是一棒,之后再无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五是王正军当时年仅十七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和情节,既是原判认定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依据,也是依法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主要理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认定犯罪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王正军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仅实施了击打一棒的伤害行为,原判认定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结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王正军又属于未成年人等事实和情节,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判处王正军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并无不当。张扣扣及其家人声称原判定罪量刑不公的理由不能成立。”


  这段文字说明原判有三个错误:


  一是错把王正军的所谓五个有利情节当成认定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因为这五个情节哪一个都不能成为王正军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


  二是这五个情节在定性时已经使用过一次,即因这五个情节的存在才将王正军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而在量刑时再次使用这五个情节,即只判七年徒刑,从而使王正军一步步减轻罪责,试问,这种同一情节反复使用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三是将对王正军不利的情节当成对其有利的情节使用。如把“王正军击打张母仅是一棒,之后再无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也当成了对其有利的情节。王正军仅仅一棒就结束了一条命,只能说明其杀人的故意之决和杀人的手段之狠,这是认定其故意杀人的重要情节。按照检察官的逻辑,只有王正军在打死人后再继续打尸体才能成为认定故意杀人的理由,如果没有继续打尸体,就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可是人家王正军一棒就达到目的了,何必再费力气?


  另外,检察官在表述上也有两点不妥:一是检察官悄悄地将原判中的“猛击”表述为“击打”,将原判中的“木棒”改为“木柴棒”,用“木柴棒”“击打”比用“木棒”“猛击”轻多了。这说明检察官已经知道王正军该判故意杀人罪、不应判故意伤害罪,却仍用这样的方法忽悠张家和同情张家的大众。二是检察官说王正军犯罪系“临时起意”,好像只要是“临时起意”就不是故意杀人。可是,你检察官怎么知道他这个“临时起意”不是起的杀人的“意”?所以,检察官认定的“王正军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一语缺乏事实支持。如果王正军打的不是要害部位,说明他仅是伤害;如果王正军打的虽是要害部位但没有打死,说明他用力有节制;如果王正军打人后立即抢救,说明他对刚才的用力过猛而后悔;如果张王两家素无积怨,只是偶尔发生矛盾,说明王正军不可能产生杀人动机。只要具备这四个条件之一,就可以勉强认定其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可惜,原判决书中并没有这四个方面的记载,可见,检察官硬说“王正军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也未免霸气过足了吧。


  这段话偏袒王正军的倾向不仅是明显的,而且达到了不可思议的程度。


  综上所述,官方不能把张扣扣杀人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笔者对该案资料了解得有限,也没有对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进行查看,可能有些看法不够准确。但根据以上原判决书和两份公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可以初步判断,张扣扣杀人案是一起因司法不公引发的恶性案件。张扣扣固然罪恶深重,但官方仍不应将自己应担的那部分责任一并让张扣扣担走。我们设想,如果当年对王正军按故意杀人论,结合王正军的从轻情节,也不过判十来年徒刑,刑满后他才二十多岁,还能有不错的人生,张家很可能就不会有报仇之心。可见,法律的公正是何等重要。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如果不公正硬说公正,老百姓当然说不过你,但他们心里都有一杆秤。法律的胜利不在于你说得众人哑口无言,而在于你说得众人心悦诚服。


  201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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