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观点说:“荀子强调国王犯法,与平民同罪,得以诛之,天下乃天下人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刘惠恕:中国政治哲学发展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p.137)这一说法也是不准确的。如果国王犯法与平民同罪,就可以将他杀掉,那么势必有一个比国王更高的权力。该论者的意思是,这样的权力是天下人,因为“天下乃天下人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但如果并没有一个可以代表天下人的权力机构,这话就是空的。实际上,诛杀国王的并不是天下人,而是最后实力超过了他的诸侯;杀他的理由也并非其犯了法,因为该国王不可能制定一条杀自己的法律,反倒可能制定不允许杀国王的法律。国王是超越法律的,在法律之上的。杀他的人其实倒是犯了法,犯了该国王制定的法律,所以被称之为弑君。“弑”就是以下犯上,大逆不道。
荀子说:“臣或弑其君,下或杀其上,……无它故焉,人主自取之也。”(《荀子·富国》)“夺然后义,杀然后仁,上下易位然后贞。” (《臣道》)这里谈的还是汤、武。这跟人民取消契约、人民进行革命,应该是毫不相干的。当然,汤、武也可能打着人民的旗号,说他们是讨伐民贼,但这和人民自身起来行使革命权毕竟不是一回事。而且如前所述,人民与前任君王之间实际上也没有什么契约关系。
写于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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