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这篇报道真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假若当初银行方派一个懂法律、重人权的干部去和张某推心置腹地好好谈谈,勇于承认自己的过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把问题说清楚,也许即刻就能解决。
为什么说银行应该这样做呢?因为张某并没有过错。
尽管张某利用了交易系统的漏洞,表现出极大的贪欲,但是,这是人的一种本能,这种私欲一般人是不想让外人知道的,因此这也是人的一种隐私。如果是故意违法表现出来的隐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偷盗行为、诈骗行为等,不能为了保护行为人的隐私而不公开他的罪行。如果没有过错表现出自己的贪欲,这种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有人设套,引诱别人暴露出自己的贪欲,然后再在社会上公开,这是极不道德的行为。本案银行方虽然不是故意设套,却是因为自己的失误引诱张某暴露出自己的私欲,因此,银行方应该有愧疚感才是。
假若你不慎把钱丢在路上,被他人捡去,捡钱人若主动寻找失主,固然应受表彰;假若捡钱人闷而不露,你知道后,首先应该登门致谢,然后说明自己是失主,请求捡钱人归还。这时一般人都会归还。归还后失主应拿出一点钱作为酬谢。万一有个别不识趣的拒不归还失主,失主应该请求法院认定捡钱人为不当得利,强制其归还,强制归还后失主不必再行酬谢。
上述道理完全适用于该案,即银行方首先应该找张某致歉,说明因自己的失误给你带来了麻烦,让你受累了,请求张某撤销这126项交易,并承担张某10天的工钱,承诺为其保密。这样张某很可能就会欣然同意;若张某执意不允,银行方再诉诸法律,认定其为不当得利强行撤销不迟。
由此可见,银行首先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划走张某的2100万元的做法,起码不是一种通情达理的行为。
从人权的角度说,是人权意识淡薄的表现。
更值得惊讶的是,我们的法律竟然支持了这种不尊重人权的行为。据报道所知,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字不提银行的责任,而是挖空心思地为银行胜诉寻找条件和理由,用“投机行为”、“恶意操作”等带贬义的词语表述张某的行为,完全不顾张某这个无过错者的心理感受。这是何等野蛮的法制意识。
为什么法院和银行对张某如此冷血呢?这里面有个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就是我们国家在尊重人权方面一直不够重视。我在上学阶段从来就没听到老师用过“人权”这个词。据说英国某银行的取款机出了故障,客户操作取十英镑,它就给你吐二十英镑。消息传出后,引来许多人排队取款,结果使银行损失5000英镑。银行方知悉后反而说:这是我们职员操作失误所致,故决定不予追究前来取款的客户。这就是西方人尊重人性的具体表现。由于我们国家不重视人权早已成为一种常态,只要是老百姓占了公家的便宜,当官的不可能推心置腹、入情入理地和老百姓讲道理,因为他们没这个习惯,就知道用手中的权利强夺蛮要。由于这种野蛮执法成为惯性,所以一般老百姓也往往把谴责的重心偏向张某这类弱势群体。
咱就拉个最朴实的道理就足以说明银行过错明显:银行设置黄金买卖交易系统,肯定是有好处的,但是银行在开始设置的时候就应该预料到:买卖系统既然能在一定条件下给你带来好处,也一定会在一定条件下给你带来损失。当它给你带来好处的时候你就留下,当它给你带来损失的时候你就转嫁给客户,这是一种什么商业道德?
我国合同法规定:使用格式合同签约的,若合同条款含义不明确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以此类推,黄金交易系统是银行提供的,张某按程序操作,何错之有?当给你带来损失的时候,你当然应该首先承认自己的过失,然后赔礼道歉,最后才能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讲清银行的过失和责任(可以是赔礼道歉或适当补偿),然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的2100万元划入银行账户。呜呼,本来用六天就可能解决的问题,该案却用了足足六年,这就是人权意识淡薄所付出的代价。
二〇一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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