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2015年第二期《炎黄春秋》
资产阶级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代表,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资本家作为“剥削者”不是它人格本质的全部,而只是它的一个方面,而且是非重要的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者,投资风险的承担者,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国内外市场的开拓者。总之,资产阶级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代表,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传统理论对这一阶级的分析,同历史与现实存在很大的距离。
--应克复: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再思考,《炎黄春秋》2015年第二期第3页
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负面影响深远
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于1958年6月23日召开,至8月20日结束。会议的气氛极度紧张,思想批判随着组织处理,重锤猛砸,把司法部党组打成了“反党集团”,实际上是对董必武的法律思想进行了一次总清算。会后,毛泽东在北戴河发表“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谈话,不仅阻断了刚刚起步的法治建设进程,而且对发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彻底破坏法治,从思想上、理论上和舆论上预做了铺垫。
这次会议的奇特之处,是将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排除在外(他事先也不知道要召开这样一次会议)。
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贯彻“反右派”精神,痛批所谓“资产阶级法律观点”,并采取组织措施,把司法部党组成员6人另加正司级干部3人共9人打成了“反党集团”(会后,司法部被撤销,此案直到1978年12月才由中共中央宣布平反)。公开惩罚的是司法部,主攻的对象却是董必武。
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认为法律只是束缚人们手脚的累赘,没有法律反而更便捷,以致任意毁弃法制。在”大跃进”中,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特殊风等“五风”泛滥,对稍不顺从者随意打骂关押。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又决定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直接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入公安部,使司法机关成为公安机关的附庸,完全取消了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毁弃了起码的诉讼程序,这就为各地随便捕人和胡乱判刑,甚至随意杀人敞开了大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果。加之由于“大跃进”违背客观规律的瞎折腾,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大饥荒,数千万人非正常死亡,形势极端严峻。乃至高层领导也大声疾呼:“再这样下去,不得了呀!再也不能这样下去了!是该回头总结一下的时候了!”
--崔敏:对法治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两件事,《炎黄春秋》2015年第二期第25-27页
工宣队把教师当成教育革命的主要对象
经过1971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提出的“两个估计”,这种以教师为潜在敌人的做法得到了某种“证据”。所谓“两个估计”即:一、文革前17年教育界执行的是反革命修正主义教育路线,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统治学校;二、原有教师队伍大多数人的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
毋庸置疑,进驻清华的工宣队在所有工宣队中充当着领头羊的角色。这不仅是由于这支队伍直接来自毛泽东的授命,而且它是整个文革的后8年大学领域的“政治风向标”。其成员的平均学历大致不超过初中水平,绝大多数成员根本没有从事过教育工作。他们在大学教育业务上不可与教师、干部同日而语。他们被套上了由毛主席派遣的政治光环,也就真正开创了文革时期大学领域“外行领导内行”的局面。工宣队模式是毛泽东教育思想的集中体现。毛泽东由其早年的教育理念到文革乌托邦式的“教育革命”,成了清华大学的不幸,更是中国教育的不幸!
工宣队所推行的“教育革命”本身就意味着对教育的仇视和对教育者的鄙视,如同当时清华工宣队一位领导人所说的:“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学生的夺权是一事无成的。事实证明,知识分子是不可能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的。”同理,知识分子也不可能把“教育革命”进行到底,众多事实说明,如何对待“教育革命”意味着如何对待工宣队,因而“教育革命”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工宣队的成败。但是,“教育革命”的失败是必然的,其原因有二:
其一,“教育革命”是一场蒙昧而荒唐的“革命”。它是文革中“进行改革时间最长、为害最大、破旧最彻底、立新最离奇的领域”。“教育革命”的实质是什么呢?多数研究者大致归结为反智主义、民粹主义、教育平均主义等等,而我认为这些都只是“教育革命”的特性,并不能涵盖其实质。“教育革命”的实质是蒙昧主义,的的确确是一场教育的大倒退,也是文明的大倒退。
其二,“教育革命”是反动而可耻的“革命”。“教育革命”取消文化考试标准而采取以政治标准招收学员的做法,从最初“群众推荐,领导批准”的选拔方式,很快就在相当大的范围演变为仅仅由单位领导人决定“保送上大学”,实为“走后门”。据有关领导到有关的系、班级调查,发现在不同系、班级学员人数中“走后门”的学员比例约占12%,个别班级高达20%。这种现象也是全国性的。因而,“教育革命”的一个先天的、不可治愈的弊端就是它固有的封建特权的文化“基因”及其精神“遗传”。
“教育革命”是教育史上一次最大的“教育乌托邦”的实施和破产。它致使教育沉沦为政治的附庸,致使大学沦陷为文革的屠场,全盘地瓦解大学教育应有的取向和职责,阻滞人才成长、思想探索和学术创造,从“教育革命”理论的先天缺陷和谬误到其实践的后天变态,无不表明其充满无法解决的异化和无法克服的自身异化。因此,“教育革命”本身就是反教育的。
--唐少杰:清华大学工宣队始末,《炎黄春秋》2015年第二期第32、33、34页
“高饶反党集团”一案是中共建国后党内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对“高饶反党集团”的整肃,从1954年2月的七届四中全会开始,至1955年3月的中共全国代表会议止,经历了一年多时间。“高饶反党集团”一案,是中共建国后党内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意义“不在于具体挫败了他们的什么夺权阴谋,而是建国后第一次宣布党内出现一个反党联盟”。有了这个蓝本,其后如法炮制,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一套整肃“反党(或反革命)小集团”气候。
在中央,维护中央几个主要负责同志的威信,就是维护中央;而延伸到中央某一部门或地方、基层,维护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威信就是维护党,否则就是反党。这一逻辑在高饶一案中被确立后,以后成为划定某人是否反党的充分条件。1957年被划成右派的很多人,都是由于对本部门领导提过意见后被这一逻辑所害。
这种要求人人表态的做法,使党内斗争,一呼立即百应,演变成墙倒众人推的局面。而过分看重人们在批判会上的表态,就会迫使人们的观念走向极端。当一个人“走红”时,他的履历是红底金字,但到了墙倒众人推之际,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一切便走向反面。
从另一方面讲,这种墙倒众人推的局面,很容易成为敌对状态,极大地孤立了被批判者。而在这个时候,被批判者如果拒绝认罪,则会(对)被批判者挖空心思、捕风捉影地罗织罪名,置之死地而后快。
饶漱石罪名的逐步升级,再次印证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句古语。
“高、饶反党集团”的定案,开启了1949年中共建国后党内斗争的一种范式,此后,“反党(反革命)集团”层出不穷,而上述的斗争手段也被继承并逐步发扬光大。1955年上半年,党内继“高、饶反党集团”后有“潘、扬反党集团”(后来加上饶漱石),党外有“胡风反党集团”(后来很快变成“反革命集团”了),相互映照。其后,借着肃反的形势,“反党小集团”开始多了起来,譬如文艺界有“丁玲、陈企霞反党小集团”适时产生,甚至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一个古典文学研究室,也是一个以聂绀弩为首的“反党的独立王国”。到1957年反右,1959年反右倾,抓“反党(反革命)集团”的斗争愈演愈烈,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则一发不可收拾。这种错误的想法与做法,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有了根本的改变。
--徐庆全:探“高饶反党集团”与党内斗争模式,《炎黄春秋》2015年第二期第67、70、71页
刘少奇和章乃器在《宪法》面前的无奈
1967年8月5日,文化大革命中的刘少奇被造反派批斗,就在中共中央所在地中南海,被打得鼻青脸肿,身痛心悲的国家主席愤怒难消,他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义正词严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我要保卫国家主席的尊严!现在这样的做法,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
不过,刘少奇可能忘记了,1957年被打成大右派的章乃器先生曾手持《宪法》当面质问他:公民基本权利何在?那时刘少奇不予理睬,此时困境中的刘少奇诉诸宪法,的确太迟了。
一部伟大的宪法,为什么不能保护从普通公民到国家主席的尊严和生命呢?
--李正伦:怀念曹思源,《炎黄春秋》2015年第二期第77页
宪法不应载入任何个人的名字
至1978年,中国宪法中竟然有3句话中同一个人名出现5次的奇观。曹思源说,宪法是规定人民地位、社会性质和国家根本制度的最高法律文件,不是理论教科书,也不是历史问题决议,不必评论个人的功过是非,不应把任何个人的名字固定在文件之中。
同上,78页
曹思源对修宪提出的“双十建议”
近期10大目标:1.告别文革式专政,拥抱法治;2.公民权利高于一切与政务公开;3.差额选举;4.取消“主体经济”与“非主体经济”的划分;5.一视同仁保护公、私财产权;6.全面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7.无罪推定入宪;8.设立宪法委员会;9.实行总统制;10.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中期十大目标:1.修改宪法序言;2.普遍实行直接选举;3.公民有权投资经营新闻出版业;4.公民言论出版结社自由无须审批;5.确认公民宗教自由;6.承认双重国际;7.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8.改革政治协商会议制度;9.建立地方自治制度;10.确立宪法修改与停止生效特别程序。
“双十建议”如抛入水塘中的巨石一样,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涟漪,激发了国人对宪法的浓烈兴趣。老曹说:修宪不是哪一个人的私事,而是13亿人的大事,党可以提出修宪的主张,普通公民也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公民在这时候要敢于呼吁,敢于表达自己的思想,在法律的架构内争取自己的权益。否则,旧法不改,就会有第二个孙志刚事件,就会有第二个刘少奇事件,中国不应重演这样的悲剧!
他的奔走呼号产生了一个重要结果,“保护人权”和“保护私产”终于在2004年入宪,这两顶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成就,已经成为中国依宪治国之路上的里程碑。
--同上,70页
各国宪法问题上的几个百分比——“四有四无”
老曹通过对世界上110多个国家宪法的细致严谨的量化和比较研究,写出了沉甸甸的《世界宪政潮流》《各国宪法比较》《亚洲宪政启示录》《大弯路》和《七国宪政史》等书。基于这些研究,他在各种场合反复强调“世界宪政潮流有章可循”,他从各国宪法中总结了16个问题,又简明化为“四有四无”:有66%的国家宪法规定了法官的独立性;有67%的国家设有宪法监督机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有75%的国家规定普遍实行地方自治;有91%的国家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且设有具体条款,保障这些自由的落实。截然相反的是,85%的国家不把个人名字写进宪法;87%的国家不把任何主义名称写进宪法;95%的国家不把任何政党的专用名称写进宪法;99%的国家没有规定实行任何专政。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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