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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新资料(八十二)——摘自2014年第十二期《炎黄春秋》

时间:2015/3/2 作者: 老榆树 热度: 79649

社会科学研究新资料(八十二)——摘自2014年第十二期《炎黄春秋》

           著名学者座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郭道晖:“权力入笼”,必先“权利出笼” 

一、为什么要强调依宪治国?

我特别看重的是《决定》里面的那句话:“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四中全会让我感受到特别突出的一点是把依法治国提升到依宪治国,从宪法角度考虑问题。...... 

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一些被越权滥用的党政权力不受宪法和法律制约,公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种局面使法和法治丢掉了灵魂,“依法治国”失去了准据,“建设法治国家”多少停留在“形式法治”层面。......  

从宪法角度评估,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

第一,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还欠缺立法的保证。......

公民基本权利是至上的,是宪法的核心,宪法就是要强调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八二宪法把这一章提升到国家机构之前),宪法的精神旨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可现在公民的某些权利却得不到立法的保障。

第二,即使有立法,如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乃至所谓的红头文件,这些立法有些是越权立法或者侵权立法。越权立法是指,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来制定,违反即是越权。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来制定,行政法规没有资格来限制人身自由。有些法规、规章不是根据宪法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而只是为了部门管理的方便,而且往往只是维护本部门或本地方利益,乃至某既得利益特权阶层的权益制定的,重在限制、管制而非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这就构成侵权立法。......  

  第三,我们还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这是最大的问题。存在违宪的立法,却没有依宪予以撤销,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3年制定的两个“严打”《决定》也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法规”。但过去由于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和机构,违宪立法得不到及时纠正(如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制定的劳动教养法规,严重侵犯人权,拖了50多年才于2013年撤销)

现在这次四中全会,我最赞成的是有一条——“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可惜《决定》里还没有提出建立什么机构,设在哪里。......

二、建立什么样的法治国家?

第一种是专制的法制国,中国古代从秦汉到明清就是这样的,而且中华法系相当完备,它也可以说是“依法治国”,但那是专制的法制国。“依法治国”是个中性词,可以和民主结合,也可以和专制结合。  

第二种是自由法治国,小政府,大社会,政府不得干预社会事务,不准干预市场经济的自由,这是自由法治国,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法治国家属于这种类型。

第三种是国家主义法治国。......不管是良法还是恶法,国民都必须绝对服从,这是国家至上主义的法治国。从法学角度而言,这是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就是法,恶法、良法都是法,这为后来希特勒法西斯主义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四种,到了现代,德国《基本法》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法治国”,既不是专制法制国、自由法治国,也不是国家至上的法治国,它强调法治以社会为主体,政府以服务社会为目的,国家要承担对所有国民“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存照顾”。这是一些福利国家的宪法原则。这是很大的突破。德国法理学家魏德士说,现代的资本主义之所以还没有“垂死”,而且还有活力,是因为资本主义学了《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10条社会保障措施,并且照做了,这就缓和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所以“社会法治国”是比较进步的一种法治国。
  中国现在要建的是第五种,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什么是社会主义?邓小平说我们还没有搞清楚。他说现今我国还只是“不合格的社会主义”,定性为“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这是最早对“中国特色”的解释。可到现在,把“中国特色”泛化了,其实“中国特色”就是不合格,是指一个初级阶段。所以可以说,我们要建立的法治国,是“初级阶段”的法治国。但对这个问题,法理上没有说清楚,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跟前面那几种法治国有什么区别、有哪些特色,我们要好好研究这个问题。    

三、“权力入笼”要求“权利出笼”

我认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应当把权利“放出笼子”,给权利松绑。我看到网上有一个段子——记者采访老农:“大爷,您对提出依法治国怎么看?”老农:“我记得以前也提过,都好多次了,我们也一直被法治着。比如我们的地被依法征走了,我进城卖菜被城管依法揍了,我还手又被依法拘留了。”记者:“您理解错了,依法治国是要把权力这个猛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老农:“那,先把我们从笼子里放出来行不?”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李步云:法治国家的标准与建设思路 

《决定》中有一句话值得推敲,即“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句话从逻辑上很难成立。邓小平讲过什么是社会主义“没有完全搞清楚”,又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削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以公有制为主体,实现共同富裕,这三句话是他对社会主义的新解释。后来我在讲课时,我说还不够,邓小平说的前两条是发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以法治建设为纲,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公有制为主体,还有私有制的存在,这是手段,不是目的本身。而我认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应该是一个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富裕、人人享受宪政文明的社会。现在说坚持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以后社会主义就完了吗?所以我认为这个最好不要提,不提反而更好。......    

现在的问题是什么?现在有几个问题:第一个是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第二个问题是司法独立问题。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体现了这点,但不敢明确,比如政法委不要管具体案子,除了涉及重大外交、国防安全问题以外都不要管。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刘仁文: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问题如何解决

鉴于此,特提以下四点建议:

首先,要禁止任何掌握公权力者私自去直接或间接打招呼,同时也要禁止法院、检察院领导接到此类打招呼的信息后再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打招呼。要严格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个案的电话记录、转递材料、口头指示等信息的提取、封存和通报公开制度。应当从制度上确立一条:今后任何打招呼的信息都集中到法院、检察院的新闻发言人处,严格登记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一经通报,就必须启动相关的责任追究程序,并将最后结果公之于众。 

其次,不仅上级法院、检察院不能给下级法院、检察院打招呼,上级党政机关也不能通过下级党政机关向司法机关打招呼,同时,要坚决做到政法委不干预具体案件,以确保按司法规律办事。...... 

第三,现在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卷宗都有两套,一套是正本,一套是副本,正本是可以对外公开的,而副本里面包含了一些不宜公开的内容,如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示、批示或批复等。我觉得对于这些不合时宜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当结合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加以改进,让一切都呈现在阳光下,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暗箱操作,另一方面也能使有关当事人相信,遇事可以按正当程序去走阳光大道,而不去走歪门邪道。  

第四,对案件承办人员,要严格规定其不得执行各种干预,不能靠揣摩领导意图而行事,否则要承担具体的法纪责任。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官和检察官的保护机制,既不能随意调离、辞退或做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也不能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对某些不听话的承办人员实行变相惩罚。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

 --《炎黄春秋》2014年第十二期第1-10页

 

          孙中山、黄兴等表现出的“辛亥精神”

孙中山、黄兴等辛亥革命先驱们与其他救国者迥然不同的,共有三个方面:一是屡败屡战的进取精神,特能吃苦;二是置生死于度外的牺牲精神,毫不怕死;三是坚定不移的自主精神,外争民族独立,反抗西方列强的侵略,内争自由民主,反抗专制独裁。只有这样,才能把辛亥精神说清楚。 

--郭世佑:政治改革与政治家的历史定位,《炎黄春秋》2014年第十二期第48页

 

            法治的本义不是党治

法治的本义不是党治,而是民治,是还政于民,而不是治民。如果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那么,宪法就是现成的笼子,只有把宪法当真,权力才有可能听话,法治才有希望。......否则,当代中国的法治就难逃韩非子式的法家套路,以严刑酷吏治民,而非民治。要想把宪法当真,也得启动政治体制的改革,重新设计政治制度,完成孙中山一代先驱的未竟事业。

            --同上,第53页

 

         宣城县大饥荒期间非正常死亡数字惊人

宣城县(1987年撤县设宣州市,2000年撤市设宣州区),位于安徽省长江以南,地腴物丰,素为鱼米之乡。可是就在这样的鱼米之乡,据公安部门年报数字,1958-1960年分别死亡12667人、25446人、82773人,共计120886人,即便死亡最少的1958年也比此前几个年份的死亡人数多出一倍还不止;而1961年省工作组向省委报告的死亡数字,自1959年至1961年1月的两年零一个月中,全县死亡138065人;而1961年2月上中旬县委和县人委召开全县五级干部会议期间,社、队填写、会议工作人员汇总的1959年至1961年1月死亡数字,则为138606人(1959年死亡55569人,1960年死亡81961人,1961年1月死亡1076人),绝户达8466户。上述死亡数字虽有差异,但都很惊人。由于死的人多,加之外出逃荒的,使宣城县人口从1958年的657544人到1960年底降至497000人。由于人口骤减,很多村庄被毁(1961年2月统计有460个村庄成为无人村),20多万亩良田抛荒,万户萧疏。  

 --熊尚廉:大饥荒中宣城县非正常死亡数字惊人,《炎黄春秋》2014年第十二期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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