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邦国委员长:您好!
听说要修“宪法”,作为一个退休职工也想提点儿个人建议。先从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条开始吧。
一、阶级和阶级矛盾是客观存在,只要有广泛的民主和科学的法治,就能保证各个阶级大体和谐相处,人为地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这个社会还是一个平等的、民主的、法治的科学社会吗?再说,这个“工人阶级领导”怎么体现?如何操作?如果让工人出身的人去当经理、厂长,当县长、省长,当文化部部长和科学院院长,让工人阶级全方位地进入上层建筑领域,这个社会还会进步吗?改变了“社会存在”境况的工人还属于工人阶级吗?再说,权力的强大腐蚀力能保证他们始终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吗?很多工农兵出身的高级干部贪污腐败,侵害工农利益,拿工农的生命当儿戏的例子还少吗?在今天的中国,不少曾经是“工人阶级”成员的人成了企业家、大款,雇了很多工人为他们打工,因此,再称他们是工人阶级显然是不准确的。一个人社会存在变了,其思想意识也必然跟着变。宪法应该反映社会实际,不应该再保留“工人阶级领导的”这个说法
现行宪法中所以有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的规定,是因为长时间以来的“正统”理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来不具有“正义”和“公意”性质。但是,在现代社会,在现在的中国,在客观上存在着或形成了新的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情况下(谁敢说贪污行贿、徇私枉法不是新的阶级斗争的表现?工人阶级有钱行贿吗?农民阶级有权徇私枉法吗?)要求法律必须是公正的,代表公意的,它规范所有阶级和个人的行为,它必须能够保护所有阶级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把任何一个阶级规定为“领导阶级”都是不科学的。
二、“工农联盟”的提法也是个不反映社会实际、无法体现的虚口号,道理同上,不必多说了。只
要法律是公正的,能够保护工农的利益不受侵犯,比虚有“工农联盟”这个无法操作(也根本用不着去操作)的口号强上千万倍。
三、“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一词在中国人的语言里本不属于褒义词,也不是中性词,而是和“专制”、“专权”等一样的属于贬义词,我们却长期堂而皇之地把它定位于国家性质,历史证明这是很不恰当的。改革开放后,中国政治中已经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依法惩治罪犯”等便于操作的提法,再保留“民主专政”一词怎么去落实?还像文革时期那样在各单位建立一批“群众专政队”吗?再说,“专政”与“法制”比起来谁的权力更大?如果是“专政”的权力更大,说明咱们还在搞“人治”;如果是“法制”的权力更大,在不废除“专政”一词的情况下,说明中国人的“法制”有很大的弹性,可以根据“政治形势”的需要随便去解释“法制”条款,为有实权的人随便整人提供方便。现在很多人都能回忆起自己在政治运动连绵不断的年代里被“专政”的恐怖经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消除人们对政治的这种恐怖心理,所以,应该从法律中删除“专政”一词,结束在“思想领域”搞阶级斗争和“因言获罪”的历史,还社会给全体公民。公民在政治上有安全感了,才会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国家才会更稳定、更安全。再说,“民主专政”四个字是包含了不同概念的两个词,把它们合成一个词来使用本身就自相矛盾,十分荒唐。“民主”了就不能要“专政”,既“专政”就谈不上“民主”;既然讲“法治”了(而不是法“制”)就不能要“专政”(“专政”与“专制”可以说是同义词),“法治”与“专政”是不能兼容的。
四、“社会主义”一词在理论家那里可能有理论上的定义,但普通百姓听到或看到这个词时首先想到的就是“公社化”、公有制、计划经济等等,今天中国的现实还能跟这些对上号吗?加上“特色”这个修饰语也不行,老百姓仍然不懂“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到底包括哪些“特色”。
总之,宪法中不应该保留无法操作、不反映社会实际、老百姓又无法理解的虚无飘渺的模糊概念。我建议,宪法中关于国家性质的条款应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华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它保护所有阶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它调整公共事务、规范人们行为、处理诸如阶级矛盾等社会问题的唯一依据和手段是国家的宪法。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样一改,不好落实、不好体现的“领导”问题、“联盟”问题没有了,无法操作又容易让人滥用的“专政”这个带有肃杀之气的概念没有了,虚无飘渺的让人费解的“社会主义”也没有了,却明确表明了由谁执政、实行什么政治的根本问题,承认了阶级存在的现实,强调了依法治国和用法律手段处理阶级矛盾和解决阶级斗争诸问题的基本国策,体现了“人民共和”的国家名称和国家性质,与国旗上“五星”的象征意义也对上了号。这样一改,把“一国两制”包含的一边姓“社”、一边姓“资”的意思变成了更加宽泛的只实行“民主政治”的“一国一制”,必将有助于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实现。尤其是把国名简称为中华民国,这既是对“国父”孙中山思想的继承,又符合国、共两党早年的共同建国理想。
还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作为一种学说、思想而不是全民族的宗教信仰,它只能出现在执政党的党章里和党的政治文件里,而不应该出现在宪法里。宪法是保证公民的信仰自由的,不能把党的信仰强加给全民族。希望这次“修宪”能成为中国社会转型的标志,把“修宪”看作是建设中国甚至是人类先进文化的一个大工程,一定要接受新思想,与国际上的现代化法律接轨,修成一部高质量的符合社会科学的宪法。
如果您觉得以上的建议有道理,并且愿意鼓励我参与“修宪”活动的话,请给寄一本宪法来,或许我还能提出不少修改意见呢。
顺致一个公民的
崇高敬意
(签名)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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