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违法和虚假广告,老百姓的痛恨程度不亚于遭受“瘟疫”,尤其是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的医疗广告,更是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心腹大患。然而,这样的广告还是铺天盖地的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污染着老百姓的眼球,经久不息地剥夺着我们的视听权……
2005年11月1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以《多情广告无情刀》为题曝光了“西安华仁医院”有关“迷走神经分离术”治疗类风湿病的报道……
2006年4月5日,中央电视台《生活3.15》栏目再次以《如此手术 让我心痛——脖子上动刀治疗类风湿 多名患者手术之后成哑巴》为题,报道了杭州华夏医院运用“迷走神经分离术”治疗类风湿病期间,给38位患者带去无尽痛苦的事件……虽然事件的处理结果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笔者感叹愤慨之余,不禁产生很多疑问:不管以前也好,现在也罢,所有经曝光的涉嫌违规广告事件、被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主体只是受害老百姓和广告主,而为受害者和施为者牵线搭桥的中间环节屡屡被忽略;广告审查机构、监管部门也被粗略带过,难道这个中间环节真的不重要?真的可以忽略不计吗?
众多的医疗广告查处事件表明,每次都是违法和虚假广告给社会和受众造成危害之后,才被媒体曝光或被相关部门查处,之前不管怎样传播也无人问津。让人不解的是,为何不能防患于未然,将此危害扼杀于萌芽呢?试问造成这种现象的关键难道仅是广告主的问题吗?尤为滑稽的是,被查处的违法和虚假广告为何能长期“为祸乡里”,监管部门历次都能以“监管不力”而博得老百姓的同情和媒体的认同,试问“人命关天”的大事怎能以一句“监管不力”为交代呢?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鞍山市卫生局局长巴福荣说:“非法医疗广告的问题年年都说,但一直未得到有效遏制……。” 巴福荣回忆说,前几年,她担任医院院长时,做广告需要到市卫生局审批,但从她担任鞍山市卫生局局长这几年来,“局里从来就没有审批过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权给了药品监督管理局。”据她介绍,“不只鞍山市这样,全国现在都是这种情况。” 每个医疗广告的出炉,涉及了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公司、媒体等多个部门,“大家都说做广告和我有关,都在管,但哪个部门都没有管好。” (据《中国青年报》2006年03月13《虚假医疗广告为何畅通无阻》)
笔者认为,首先所有的广告传播都离不开代理发布广告的机构和媒体这一中间环节,只有通过这一重要环节,好的抑或坏的广告(所产生的影响而言)才能与老百姓见面,才能通过大众媒体传递广告信息,使受众产生购买欲,从而给广告主带来经济效益。其次,具备发布广告资格的商家或企业都已在有关部门备案,所发布和传播的广告都得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只有审批通过,该广告才能在大众媒体传播。然而,事实却是等违法或虚假广告给受众造成伤害后,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才介入调查,同时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调查对象则是广告主。这就好像应了一句话:“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然而,事实却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也就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因为当有关部门查处的时候,已经有无辜的人陷入了虚假医疗广告带来的痛苦中,维权之路谈何容易……
从去年底开始,央视每天晚上《生活3.15》栏目所曝光的非法行医和虚假广告整治让老百姓拍手称快,可谓大快人心之举。虽然媒体不断在曝光,有关部门不断在查处,为何这种行为就不能有效遏制呢?究其原因无外乎有以下几点:一、广告主刊登广告抱有侥幸心理,善打擦边球;二、媒体睁只眼闭只眼,明知此广告有问题,但为了经济利益还是愿意铤而走险,毕竟工商部门的罚款与广告费相比可谓九牛一毛;三、审批和监管脱节,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心不强,出事后借故推托,以中国的法律存在空白和机制管理有漏洞为由推脱责任。
怎样才能让违法、虚假广告在我们的生活中消失,让老百姓不再受伤害呢?笔者认为,每次整治过程中没有重视中间环节——广告代理机构和发布机构,因此导致违法和虚假广告长期蔓延,“为祸乡里”。现行《广告法》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从此中可以看出,广告刊登后造成不良后果应追究三方责任,但每次都是广告主“受水”,轻者罚款,重则承担法律责任;而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却每次都能相安无事,继续为“生存目标而奋斗”。
在接受央视市场研究公司调研时,一位既做过媒体广告人又做过医药销售的吴先生说:“如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广告管理制度去做广告,是不会出现这么多虚假广告的。可规定是规定,又有几个人执行呢?医药广告不夸大了说,那还做广告干什么?如果某种药有10%疗效,那广告至少要夸大到200%的效果。我们卖药的原则是,只要不吃死人就没问题。”(据《中国青年报》2006年03月13《虚假医疗广告为何畅通无阻》)此君所言,可谓一语道破医疗广告天机。
在中国,各个行业都有一个行规,行业与行业之间不得在公众媒体发布诋毁对方形象的言辞,尤其是代表政府喉舌的媒体之间更是“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正因如此,每每因违规被曝光的广告受打击的只是发布企业和法人,而发布广告的媒体却被严严实实的保护起来,哪怕零星半点的涉及。试想如果将发布广告媒体、代理发布商、广告主同时曝光,效果会怎样呢?是否能收到杀一儆百的功效呢?如果一家媒体仅仅为了经济效益(当然没有经济效益企业就无法生存)不择手段而置政府的相关法规于不顾,这样的媒体被曝光又有何妨?
呜呼!天天整治,时时查处,媒体和有关职能部门确实工作繁重,然而,违法和虚假广告还是铺天盖地地袭向公众,老百姓还是经不住诱惑屡屡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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