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及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第三条规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虽然国家、社会等诸方面都非常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而且也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制度及措施,但因以下诸多原因,导致家庭暴力加剧:
1、一些人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如男尊女卑等)影响,认为妻子就必须服从并听命于丈夫。
2、法律意识的淡漠,一些人道德素质等的低下,认为法不护家,我打、教训我的妻子或孩子,别人管不着。
3、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还尚不完善。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点,这些都成为“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因受害者存在不愿将“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的陈旧观念,使家庭暴力具有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到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近几年“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例如,电影《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饱受丈夫欺凌的妻子;“中国农大博士后砍死博士妻子,死者惨不忍睹”;“医生杀害前妻将其分尸埋于树下”;“暴力家庭教育酿惨剧,十六岁少年手刃生母”;“八旬老妇被狠心子女赶出家门,靠拾菜叶度日”;“10岁女被养母用铁链锁住,一丝不挂、满身伤痕”等等。
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呢?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
“家庭暴力”有以下几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
其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双方的特殊关系和发生暴力的场所。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因“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施暴者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她们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从而也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妇女发展得如何,也是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程度的标志。对妇女的暴力,是侵犯妇女人权、摧毁妇女的自信心和尊严、阻碍其发展进步的最重要障碍之一。专家经过长期研究发现,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都会患有一种“受虐综合症”,通常会表现出一种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家庭暴力绝非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其严重性和危害性,给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消除基于性别基础之上的暴力是人类安全及发展的中心环节。
三、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和制止的:
1、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从而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那就是——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使施暴者受到惩罚!
2、提高妇女、儿童的知识文化水平与健康状况
2001年全国女童入学率为99。01%,男女童性别差仅为0。07个百分点;从1995年到2000年,有1340万女青壮年告别了“文盲”,2000年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了7。07年,成年男女受教育年限差距得以减少。
中国妇女的总体健康状况也明显改善。到去年底,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达73。6岁,比男性高出3。8岁,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3、筑起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长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高度关注。
4、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
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首先应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社区等组织的调节作用。正是因为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下去的事业和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加强基层调解部门的力量是势在必行的。另外从长远来看,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妇女热线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除了妇联组织有近5万名维权信访干部专为妇女“当家作主”以外,在社区、公安机关、社会团体,还有无数人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帮助受暴妇女。一个反家暴的社会网络已基本在我国构建起来。记者从全国妇联了解到,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维权信访干部48096人,其中县乡级47198人;每一个省都建立了妇女维权热线,共有6181条,其中县乡级5377条;每一个省都有妇联法律服务机构,共8958个,其中县乡级8517个。我国16个省份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13个省份建立了妇女避护中心。有11146名各级妇联干部担任了人民法院特邀陪审员,在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审判中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有十几个省份的妇联组织、公安机关联合建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服务中心,在基层建立了妇女权益投诉站。
5、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我国的执法人员缺乏这方面的培训,对家庭暴力持有错误的观点,甚至有的执法人员对妇女有偏见。这就使得家庭暴力难以得到遏制,在某些方面还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施害者。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使他们与受害者接触时必须按法律依法办事,并运用法律手段去保护他们。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形成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协作性的社会习俗。
6、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妇女的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妇女与男子同样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她们应当与男子享有同等的人格尊严、同等的权利地位。为了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为了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让我们每个人都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起来,坚决清除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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