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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史

时间:2023/11/9 作者: 文艺生活·中旬刊 热度: 20777
王文刚

  摘 要:文化遗产保护是世界各国考古工作者以及政府部门所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拟从国际文物保护的视野,研究具有代表性国家的文物保护历史,并汲取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针对普遍存在于文化遗产保护中发展和保护的矛盾,保护和研究的关系,以及立法、操作和公众教育等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些浅显的比较和探讨。

  关键词:国际视野 文化遗产 保护与发展的历史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7)26-0056-02

  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一个民族的记忆。不难想象,一个失去记忆的民族,前途将是何等的渺茫。这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历史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文化基因。历史文化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一个国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历史文化遗产定义包含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认同感,涉及共同的语言、服装、建筑、习俗、神话、寓言、节庆,等等。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持与祖先联系、沟通的渠道,就是保护自己民族的文化根基和精神家园。

  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历史

  (一)美国

  美国的文物保护运动具有明显的自下而上的特点,在这个过程中,民間社团组着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其建国历史较短等各方面的客观原因,美国的小型文化遗产并不是特别丰富,因此它的保护重点主要集中在对历史遗址、遗迹及自然遗产的保护方面,并主要以国家公园的方式进行。此外,在欧美各国中,美国对民间风俗习惯等无形文化遗产的关照应该说是较为超前的。

  以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为界,美国的文明可以被明确的区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一个是以印第安人创造的以印第安文明为基本标志的史前文明;一个是15世纪末进入美洲之欧洲移民与本土印第安人共同创造的近古及近现代文明。而美国对文化遗产的关注正是从欧洲移民对美国本土印第安早期文明的探索开始的。

  随着1906年美国《文物法》(The Antiquities Act,1906)的颁布,考古遗址的学术价值收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遗址也渐渐进入文化遗产保护者的视野并引起了政府方面的重视。为保护好这笔珍贵的文化遗产,1935年,罗斯福总统签署了《历史遗址与建筑法》(The Historic Sites and Building Act,1935),并要求各联邦机构在执行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对古迹等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在这部联邦法律的影响下,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的古迹遗产大普查和随之而来的古迹数据库的建立。二战开始后,原本曾签署过《历史遗迹与建筑法》的罗斯福总统开始公开反对古迹保护,这就与民间的文化遗产保护力量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反而刺激了有关民间社团组织的迅速崛起。为了更好的发挥民间社团组织的作用,在多家民间社团组织的共同倡议下,1947年4月,组建了全国史迹理事会(National Council for Historic Sites and Buildings)。1949年,该组织更名为全国史迹信托组织(National Trust for Historic Preservation),并在后来的美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上表明,美国的政府和民间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尤其是在经历了许多教训与挫折之后,历史文化遗产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种种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作用逐步得到人们的认识,保护运动由此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与此同时,美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和保护制度也逐渐得以完善。正因如此,近代以来,美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就任然是十分可观的。尽管在历史上也遭受了诸多的劫难,但今天美国的许多城市所呈现的,依然是现代化和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和谐并存、交相辉映的景象。

  (二)意大利

  意大利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是古罗马帝国的中心,也是欧洲文艺复兴的故乡,有着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据统计,意大利目前有3200多座博物馆,10万座教堂和5万座历史建筑,收藏着510万件文物和200多万件艺术品,其中有近40处古迹和景观被联合国教课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位于罗马古城的帝国元老院、凯旋门、纪功柱、万神庙和大竞技场等历史古迹更是名闻世界。多年来,意大利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

  “历史中心区”的设立和保护,体现了意大利人对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意大利人认为,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还包括他的历史环境和文化氛围,不仅包括建筑精品,也包括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普通建筑。因此,他们对旧城区文物古迹的保护通常不是个体保护,而是成片保护,即实行“整体保护原则”。

  在实践中,“整体保护原则”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历史中心区”宏观保护,二是对“大遗址”的整体保护。对“历史中心区”的宏观保护,法律规定必须保持古城原有的格局和风貌,不准以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区内所有建筑的外部结构管理权属于国家。至于“大遗址”的整体保护,是指对发掘出土的大片古代遗址的保护。其原则是不改变遗址古迹的原貌,以遗址公园或博物馆等形式将出土的现状全面完整的保护起来,遗址发掘出来是什么样就原样保留,决不搞重建或“复修”,意大利人认为在历史遗迹之上制作任何一种复制品,都将破坏遗迹的历史真实性,扭曲它所传达的历史信息。

  (三)埃及

  埃及人口众多,国土面积100.2万平方公里,96%是一望无际的沙漠,只有尼罗河像一条绿色缎带纵贯南北,这条世界第一长河,哺育了璀璨悠久的古埃及文明,当今埃及人非常重视其宝贵的文化资源,埃及每个城市中,都建有相当规模的博物馆,陈列着文物实物,叙述着人类文明7000年的发展历史。正是由于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历史古迹成为埃及的重要旅游资源,仅开罗市每年就接待500万外国游客,收入达40亿美元,占国民收入的相当比重。endprint

  长期以来,埃及众多风格迥异的各类博物馆把埃及丰富的人文和历史古迹展示给世界。完善和扩大博物馆建设是埃及近年来加强保护文化与文物遗产的重要措施。新世纪以来,埃及陆续在全国实施20项国家与地区博物馆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其中新建项目中有中东与非洲乃至全世界规模最宏伟和最现代化的大埃及博物馆以及亚历山大皇家珍宝馆新展馆、西奈沙姆沙伊赫博物馆、苏伊士博物馆、塞得港博物馆、卢克索博物馆新馆等。扩建和改造的有著名的埃及国家博物馆、亚历山大希腊罗马艺术博物馆、伊斯兰艺术博物馆、埃及科普特博物馆等。

  (四)法国

  作为文化大国,法国是最早提出、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和设立“文化遗产日”的国家。世界上第一部遗产保护法—《保护历史古迹法》就是法国政府于1913年颁布的。

  同时法国政府主办的“文化遗产日”活动大大提高了民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法国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着巴黎凯旋门、卢浮宫等112处“民族古迹”和4万余处“纪念建筑”,此外,未列入保护行列的全国40余万处“地方宝藏”均得到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民间协会和民间人士的有效保护。这种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对历史文化的崇尚行动彰显了法国民众的文化品位,提升了国家文化的品牌效应,特别是对促进法国旅游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拥有6000多万人口的法国,年均接待外国游客7000万人次以上,年均旅游收入400亿欧元级。多年来稳居世界第一旅游目的地国的地位。可以说完善全面的文化遗产保护给法国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韩国

  与很多后起的工业化国家相似,韩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因为历史变迁与经济高速发展造成普通民众对本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忽视。同时,韩国文化生态在近代历史中发生过巨大的变化,在日本殖民统治期间很多文化遗产、古代建筑(如景福宫)和大量书籍文献在短时间内毁坏和掠夺;很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湮灭:不少承载着传统文化价值的物质遗产永远的消失了。今天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大量历史建筑都经过了复原。

  20世纪60年代,韩国为落实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于1962年3月成立了文化遗产委员会(隶属于韩国文化遗产厅,相当于我国的国家文物局)。委员会下设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等8个分科,各分科均由各文化遗产保护团体、大学、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除专职专家外,韩国政府还聘请了180名各界文化遗产专门委员。对值得保护的文化项目,委员们提出提出报告,经过论证后将该项目确立为国家重点保护项目。同时在国家层面设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韩国文化遗产研究所。

  40多年来,韩国学者对韩国文化遗产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普查。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规定,韩国同样把文化遗产分两部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其表述形式分为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及有关历史、自然的知识和实践等。半个世纪以来,韩国已经陆续公布了1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韩国文化遗产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对于国家确定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各道、市等地方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的经费保障,剩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同时,《韩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还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韩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得到了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注。韩国目前不仅着眼于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更不遗余力的帮助一些经济欠发达但非物质文化丰富的国家如柬埔寨、老挝等,利用韩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投入资金和优秀专家,协助当地政府、民间组织保护传统民族、民间文化。韩国的文化遗产保护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外,更重要的还是民众的自主参与。这使得有形无形的文化遗产受到了更好的保护。

  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历史

  中國近代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保护的思想体系形成于30年代前后,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西方现代历史学和考古学知识的传入,使得古物的概念和意义被重新认识;二是帝国主义的文化侵略所激起的爱国主义热忱推动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产生。这些思想主要蕴含在民国时期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当中和以“中国营造学社”为代表的学术界,特别是梁思成先生的相关著述中。这些思想明显的反映出同时期国际上文物保护思想的影响,但又显现出中国传统建筑思想和社会价值的烙印,并至今一直影响着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

  50年代至90年代文化遗产保护、整修的项目大量增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若干值得探讨的保护理论。通过总结经验,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国家和地方也颁布了一些有关文物古迹管理和保护工程的法规。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环境中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价值取向,都面临新的课题。拓展保护观念,坚持保护原则,为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订明确的保护工作准则已势在必行。为此,中国国家文物局、美国盖蒂保护所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编写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目的是对文化遗产实行有效的保护。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早期文化遗产保护思想中呈现出的现代性与传统性的交融与碰撞的思想火花正是50多年来中国遗产保护发展大潮的思想源头。由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一开始就具有“后发外生”的特点,从西方传入的现代保护理念和原则与本土文化传统的结合之路还是漫长而曲折的。从北洋政府的法规中首次提出对风景名胜的保护到我国风景名胜保护体系的建立,从四五十年代梁思成提出历史城市保护到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的建立,从片面强调文物建筑的古老性和稀有性认识到大量乡土遗产的价值,从近代文物保护中强调引入新技术、新材料、到近年来认识到传统的工艺技术是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抢救和保护,差不多经历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漫长过程。

  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是实现我国文物科技跨域式发展的有效途径。近年随着我国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物中越来越主动的地位,世界银行、美国盖蒂研究所、美国梅隆基金会、亚欧基金会、世界遗产基金会等机构与我国博物馆和考古科研机构先后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涉外文物保护技术和科研工作得到加强。合作项目不断增多,合作形式更加多样,研究水平有所提高。一些文物保护技术合作项目取得了世界领先的科技成果。endprint

  回首历史,并从半个世纪前中国近代建成遗产保护草创时期所闪现的思想火花中汲取营养,也许能够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前进的方向,脚踏实地的走向未来。

  三、中外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历史的对比

  20世纪下半叶,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吸取了《雅典宪章》的理论成果并将建筑遗产的的概念大大拓展,不仅包括个别的纪念性建筑物,还包括了大量建成遗产和乡村环境。宪章还确立了“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1977年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将“真实性”的四要素界定为设计、材料、技术和环境,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登录的重要评价指标。80年代以后,一系列有关历史园林、历史街区和历史城市,乡土遗产等不同类型的建成文物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问世。1994年《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对“真实性”的含义进行了再次诠释。真实性不仅包含了文化遗产的物质要素,也表现在相关的非物质文化要素中,对建成遗产所根植的社会文化传统应予以充分的尊重。

  20世纪末,文化和建筑体系与中国十分相似的东亚邻国对无形文化传统的保护开始逐步引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进入21世纪后,对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对无形文化传统的保护终于开始走向统一。

  总之,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程中,各国的坎坷是相似的;保护与发展是文明与功利的较量,管理与研究总有貌合神离的尴尬,调查与评估得不到足够的经费和技术支持;而公众教育缺乏吸引力,无法在这个信息爆炸时代和功利社会中引起人们的充分关注。时至今日,困难与矛盾渐渐集中在上述几个议题上。将文化遗产保护的课题置于世界的視野之中,我们就会发现我国的困扰也是各国普遍的困扰,他国的发展经验能够作为我们的借鉴。站在全球的视野,从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中,发现自己哪里走在前列,哪里尚有欠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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