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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

时间:2023/11/9 作者: 文艺生活·中旬刊 热度: 18575
王向阳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川德阳618000)

  论公诉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

  王向阳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川德阳61800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公诉环节的进一步明确,公诉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显现,控辩判三方的分工和责任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公诉人必须认真领会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证据裁判意识,程序正义意识的基本原则,强化对侦查机关所搜集证据的审查,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真正做到用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之功效。

  公诉;非法证据;瑕疵证据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合法与公正是社会公众对诉讼最重要的评判标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种类、排除的程序、证明责任等内容,体现了依法治国和尊重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法律的修改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公诉环节中公诉人如何才能有效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带来的挑战,加以探析。

一、证据、非法证据的界定、来源及表现形式

(一)概念的界定

  按照学界通说,证据就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上位概念,而是否可以用来作为定罪量刑或无罪的那部分材料才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公认的证据有三性,即法定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如果基于这样的认识,那么证据材料中就可以包括合法证据、非法证据、虚假证据、瑕疵证据等。至于证据材料归入什么证据类型,则是一个司法判断的问题。

  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我国诉讼法学界还没有一个明确而具体的界定,范围还不清晰,存在争议。理论研究中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是指采用一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指证据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人员及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有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①狭义的非法证据则仅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方式而收集的证据。瑕疵证据就是虽然违反法律程序但经过补救或做出合理解释,仍然可以使用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比如询问笔录上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和询问地点,收集、调取物证书证,无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盖章)等。按照上述关于非法证据的定义,可以将瑕疵证据归入非法证据一类,但是其并不是完全不能够作为证据,经过补正、说明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这就是其“瑕疵”所在。

  (二)非法证据的来源和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证据来源于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主要表现欲以下几个方面: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例如捆绑、殴打、冻、饿、晒、困、熬、强光、吃药、长时间站立等精神和心理的折磨方式;违反法律程序获得的证据,如一人讯问、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扣押等;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如非自然人提供的书面证言等;形式非法的证据,如没有犯罪嫌疑人签名的书面供述。

二、公诉部门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意义

有效行使非法证据排除权是公诉权强化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侦查阶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是检察监督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对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不仅有权监督而且有责任防止非法取证行为。②传统的公诉部门运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措施中对于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监督不力、手段单一,往往只是发出检察建议书或违法通知书等方式,效果较差,并不能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现在通过对于审查中的非法证据可以予以排除的方式,加大了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监督力度,从而可以有效减少非法证据了流入审判环节,遏制非法取证有了制度上的保障。

  有效行使非法证据排除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案件的质量,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国家赔偿案件2108件,其中刑事赔偿案件913件,占43.13%③。据不完全统计,刑事赔偿案件中涉及非法证据问题的占据40%左右。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前提,在这个阶段所收集证据的质量关系到后续程序是否能够合法顺利进行,并且是后续程序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诉部门在诉讼中负有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并且负有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这些工作性质决定了公诉检察人员要对自己筛选的证明的合法性和提起公诉案件的质量负责,否则要承担起诉不能的风险或者错案被追究的风险。公诉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中对非法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提高案件质量,减少冤案,提高打击犯罪的精确度,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保障人权和法律权威。

三、非法证据的应对措施和工作机制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都负有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简单从法条来看,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变理念,树立非法证据排除意识

  一是树立执法办案新意识:保障人权意识,在致力于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人权,不仅要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还要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西方的一句法律格言指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④正义和效率意识;监督意识。二是加强工作自觉性。三是不断学习理念,公诉人应加强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提高理论业务素质,加强法律修养;四是打破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习惯。当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时,即使证人出庭作证,抑或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扩大,都不会影响指指控犯罪的效果。

  (二)全面、细致审查证据的“三性”及言辞证据

  “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⑤作为公诉人应该严格审查其“三性”,从中可以发现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当然这里的审查只能还是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公诉人在审查卷宗时要善于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非法的蛛丝马迹。特别是对于言辞类的证据要重点审查:询问或讯问的主体是否是是两人;取证地点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告知程序;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线索等。对于存在疑问的,要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嫌疑人,认真听取被害人、代理人、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建立瑕疵证据的补正工作机制

  对于可以通过补正可以完善的证据,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因此对于瑕疵证据的不同情况可以区别对待,对于言辞证据可以采取重新制作、制作说明书等加以补正。对于未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实物证据和书面证据,由于其稳定性较高,证据收集的时效性较高,要区别对待,对于案件没有实际意义的可以考虑排除。

  (四)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排除非法证据

  首先,加强与内设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案件管理中心为切入点,公诉部门受案后,通过内部网络将控申、侦监、监所等部门获取的非法证据线索信息汇集到公诉环节,丰富公诉审查非法证据的信息。

  其次,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合作。公诉工作对侦查活动有很大依附性,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围绕收集证据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责任。因此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应建立长期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线索的要及时调查,对于存在问题的卷宗,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要求侦查人员说明情况。

  最后,关注辩护人意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及时补救相关证据。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是公诉人了解辩方观点的一次重要机会,公诉人要高度重视,对于辩方提出的新证据或提供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公诉人要及时审查核实,必要时与侦查机关及时沟通,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法院,制定相应的对策,将问题和分歧消解在庭审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诉人在审查起诉环节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收集案件的证据,对侦查机关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同时也是在为自己的起诉活动进行准备,为自己的法律活动提供正当性和合法性提供前提条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司法正义有着积极的意义。

  注释:

  ①柴发邦.诉讼法大辞典[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505.

  ②陈卫国,李红妹.审查起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机制机制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1(04).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EB/OL]. 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206/t20120628_177547.htm.

  ④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02.

  ⑤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37-139.

  D925.2;D926.3

  A

  1005-5312(2016)11-02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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