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文学与影视的互动
——以小说《平凡的世界》的影视剧改编为例
王伟青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文学与影视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艺术形式,在媒介方式、叙事形态和接受方式上都有各自的特点,但它们同作为艺术,却有着共同的本质、目的、语言机制和审美功能,这就使得文学作品的影视剧改编具有了可能性,而这种改编实际上是在原著基础上的二度创作,它不仅促进了文学自身的繁荣,同时也提高了影视剧的艺术品味,形成了文学与影视的良性互动发展。
文学;影视剧:改编;良性互动
近年来,随着电影《白鹿原》、《归来》、《狼图腾》及新版电视剧《红楼梦》、《红高粱》、《平凡的世界》等的热播,文学原著改编成影视剧已蔚然成风。但就这一现象来说,并不新鲜。自电影、电视诞生之初具有叙事能力之时,包括小说在内的文学作品就已成为影视剧创作的重要源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文学作品的影视剧的改编,并非是单纯的语言转译过程,还必须考虑到文学作品的“可改编性”,建构出一套完整的与剧本叙述的故事相适应的视觉代码,完成其对文学的一种影像式的选择与接受。
一、文学作品的可改编性
文学与影视本是两个并行的艺术体。从表面上看,这两种艺术在媒介方式、叙事形态和接受方式上都有各自的特点;但从深层的角度看,它们同为艺术,不管是模仿、再现客观世界和现实生活,还是表现人的内在情感,小说和影视剧都试图从艺术的角度对生活、对世界做出自己的阐释,试图建构出一个由作家或编剧主观臆造的一个虚构的“理想世界”。正因为它们之间有如此相似的艺术表现宗旨,才使得文学作品的影视剧改编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小说《平凡的世界》以中国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的十年为背景,真实地再现了改革开放前后近十年间中国西北农村的生活情状,虽然时间的跨度上有点大,给改编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其大量白描的表现手法以及人物的塑造,近乎真实的描写都为其影视剧的改编提供了可能性。小说中上至副总理、省委书记、县委书记、县长等上层领导,下至少安、少平、孙玉厚、孙玉亭、秀莲、郝红梅、润生、润叶、田福堂、王满银等普通人物的塑造,都让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感觉这些人物如在眼前,呼之欲出。这些近乎真实的再现生活的艺术表现形式构成了其影视剧改编的可能性。二、文学原著基础上的二度创作
文学作品改编影视剧的过程,实际上是对文学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过程。一般说来,文学作品的改编有三种模式,“一是采用原作的故事情节和人物,但不拘泥于原作,一是遵循原作故事情节和人物,进一步加强原作人物形象和环境气氛,三是忠实地转换原作。”①这三种改编都属于二度创作,即使是忠实地转换原著,也会掺杂进改编者对原著的理解和认知,更何况在改编过程中本就不可能做到完全地再现原著。正如美国乔治·布鲁斯东所说:“从人们抛弃语言手段而采用视觉手段的那一分钟起,变化就是不可避的。”②小说《平凡的世界》的影视改编无疑也属于二度创作,具体地说,《平凡的世界》的改编是在大体沿用原著故事情节及人物的基础上的改编,其中最明显的表现是人物的调整,电视剧为了让人物更加饱满,删掉了金波这一人物,并将其情节加在了润生的角色上。另外,电视剧为了凸显人物的形象,还对人物的情节进行了移植和嫁接,加进了很多小说中没有的情节,如将田福堂“农业学大寨”的炸山情节移植到孙少安上;特意增加了孙少安为解决双水村大旱之年用水难问题,独自一人勇闯罐子村和石圪节大队的情节;增加了少安与秀莲结婚当天,润叶突然到访,半开玩笑地说她是来跟秀莲抢少安的情节……诸如此类的情节调整,都是编导在原著基础上进行的二度创作。三、文学与影视的良性互动发展
在某种程度上,文学作品的影视剧改编,促进了文学与影视的互动发展。文学作品在改编成影视剧之前,其接受群体是非常有限的,但当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剧后,不仅拓宽了文学作品的接受群体,还提高了人们对其作品的关注度。据悉,随着电视剧《平凡的世界》的热播,小说《平凡的世界》的销售是直线狂飙,光是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在《平凡的世界》电视剧热播期间,小说《平凡的世界》就连续加印了4次,而且销售走势较好,在一些实体书店中小说《平凡的世界》也放在比较显眼的位置,网络上对电视剧和小说《平凡的世界》的评论也是此起彼伏。与此同时,文学作品也为影视剧提供了丰富的创作素材,文学作品中所包含的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艺术积累,从某种程度上也提升了影视剧的艺术品味。这就形成了文学与影视的良性互动,而这种互动是相互促进的,并不存在谁取代谁或谁依赖谁的情况。四、结语
综上所述,电视剧《平凡的世界》虽不能说是一种完全成功的改编,但观众在观看的过程中无论是从视觉的感受,还是其所蕴含的精神力量的呈现,都让从中感受到一种艺术的美的享受,这就是《平凡的世界》应该肯定的地方。注释:
①毛凌滢.从文字到影像:小说的电视剧改编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29.
②乔治·布鲁斯东(美).从电影到小说[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86:6.
I207.42
A
1005-5312(2015)35-0009-01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