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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现代化

时间:2023/11/9 作者: 文艺生活·中旬刊 热度: 19763
袁苇鸣

  摘 要:本文通过对近代中国现代化的艰难性进行了探讨,认为在家庭、维持家庭的制度的文化基础“孝”和维持家庭的物质基础的财产权等方面,都表现了近代中国现代性的困境。

  关键词:家 孝 财产权 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G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1-

  在古希腊阿波罗神庙的门柱上,刻着哲学家苏格拉底的一句至理名言:认识你自己。这句话不仅道出了人认识自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表达了人认识自己的艰难和困惑。由此推论出认识由“人”组成的人类社会本身,特别是这样有着几千年文明积累和沉淀的传统社会的复杂性和艰巨。因为由人组成的社会本身的复杂性除了人本身的复杂性外,还要考虑到人所处社会本身的历史传承性、地域和空间的差别性、社会结构的复杂性、文化的多样性等等因素。本文试图从中西方比较的视角来解释传统中的文化塑造力对社会与人关系之间的影响,试图来说明中国现代化之旅的艰难和艰巨。

  一、家

  家庭在人类社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也是构成社会有机体的基本单位,亲权维系着每个家庭的运作。然而,人类学对于家庭界定:“这是个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群。亲子指它的结构,生育指它的功能。”这就表明,家庭的主用功能是生育而非别的功能。这样的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完全吻合西方社会的家庭生活方式。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事实恰恰与其相反,因为在根源上,我们的祖先就已经把家庭变为家族来处理,并赋予了家庭更多的社会和政治内涵和功能,其最为直接的表现就是“家庭”在中国古代社会被 “家族”所所取代,家庭被家族所淡化和掩盖。中国在古代社会就产生了一种特有的家族结构和家族文化,在结构上,家国相通,家国同构,家是国家的缩小,国家是家的放大,家在早期的社会就赋予了浓厚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从个人、家庭和国家的关系中来看待家庭治理和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能治理好一个家族,那么他也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国家治理者。而一个王朝就是一个家族的王朝;通过“同姓不婚”的婚姻缔结原则来实现家族王朝对其他家族的控制和统治,以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是中国古代社会惯用的国家治理方式;而“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伦理纲常更是强化了婚姻的政治功能。

  如果说基于人类学的解说家庭的主要功能是生育而非别的功能。那么,笔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则在实际行动中已经淡化了生育这样一个概念,而把家庭的主要功能聚焦到了政治功能或者教化功能上。正如费孝通先生在其《乡土中国》中对中西家庭功能的评述中所说:中国的家庭功能除了养育功能外,更多的是香火的传递和政治的联姻,而夫妻双方的爱和父母和子女的感情被隐藏在政治功能和教化的过程之中。而西方的家庭功能比较单一,就是承载夫妻之爱和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天伦之爱的场所,除此别的功能都是次要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西不同文化脉络中对于家庭的不同理解和体验。而几千年的家族文化已经成为中国文化和中国人血液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在瞬间而彻底的改变,因为它已经是中国文化的一个部分。正如唐德刚先生在《晚清七十年》中所评价的:中国的家族制度、美国的俱乐部和印度的种性制度是这三个民族的特色。我们现在只能做的也许就是改革其劣根性和腐朽性,使其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家族文化现代化本身是一个剧痛和艰难的过程。

  二、孝道

  家是产生伦理的温床。复杂的家庭结构和浓厚的家族文化衍生出了系统而精深的伦理文化。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伦理纲常为特征的社会。而这样一种伦理社会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孔孟主张的儒家思想。“孝”、“仁”、“忠”、“义”是儒家最重要的几个道德范畴,而儒家正是通过对它们进行改造与提升以及通过这项“突破”性的转化而构成完整的伦理体系。①下面我们以“孝”来说明。

  “孝”,究其原始意义,本是子辈服侍父母,父母对其行为做出“好”的评价。它既未上升到个体的自觉,也未能把它作为天地间的绝对义务。然而,经过儒家的阐释,此时的“孝”就明显与子辈尊重敬爱父辈的“孝”有相当明显的不同了。此时的孝就明显包含了父权的绝对独裁和子辈的绝对屈从,并且把这种屈从说成人生天地间的绝对义务。而西方文化中对于孝的理解远远无法和我们相比较的。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洛克在《政府论》“论父权”中看出:“就约束儿女不得从事任何可以损害、冒犯、扰乱或危害其生身父母的快乐或生命的事情,使他们对于给他们以生命和生活快乐的父母,尽一切保护、解救、援助和安慰的责任。任何国家、任何自由都不能解除儿女的这种义务。然而这绝不是给予父母一种命令儿女的权力,或一种可以制定法律并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威。应该尊崇、敬礼、感恩和帮助是一回事;要求一种绝对的服从和屈从是另一回事。”②当我们用这样的定义去看中国的孝,我们就会发现,我们自西周开始就开始把这两件事混为一谈了。在中国的“孝”的定义中,我们看到是这样的一种逻辑:我生养了你——你就必须感恩,对父母尽一切保护等责任,也就意味着作为父母的可以有命令儿女的权力甚至是一种任意处置他们生命或自由的权威。这时子女在父与子的关系就处于一种绝对的卑下的地位,屈从的地位。也就意味着,所谓父与子就必须遵守父子之纲。父为子纲这样的逻辑。正如刘再复所评论的:“要求儿女尊敬父母是合理的,但发展到唯父母是从,并且终身依附,这里面就包含中国文化的深层观念:人作为个人根本就没有资格享有自足的独立,因而不配赋予它个性与自由;相反,个人的生命与价值只有在礼治秩序中人与人相互依附共处于未成年的状态才能体现出来”③。

  从“孝”道我们可以看出,传统文化中的伦理教化不仅是一种道德准则,而且还是一种过分的意识形态化的趋势,特别是当孝道超越家庭领域而被社会化和意识形态化后,即“孝”不仅是家庭中晚辈对长辈的、子女对父母的一种基本关系准则,而且还是封建皇权选拔官吏的一个基本准则时——因为自西周后封建统治者都将“孝”作为衡量官吏标准的尺度,其基本的理论依据就是“移孝作忠”,即官员如果在家孝顺父母,在朝廷上也能效忠统治者。因此当孝超出家庭范畴从而进入社会和政治领域时,其无疑更是强化了其教化和伦理的功能。被赋予了一种近似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地位,甚至比宗教还抽象化和神圣化的作用,即进入人的心灵甚至骨髓来进行教化。而这种教化作用和功能除了“孝”以外还有“仁”、“忠”、“义”等基本范畴,这里不一一阐释。

  三、财产权

  说到家族文化和伦理秩序对个性的压抑,还应当进一步讨论个人财产权的问题。因为从财产权的制度的差异,我们也可以看出中西文化中对个人的不同的态度和立场。“文化对个性的肯定、承认和鼓励,从基本和实用的层面来说,就表现在对个人财产权的法律肯定。个人如果未能在经济活动中做到自律自制和自我组织,那个人的个性表现将会是无力和很有限的”④。笔者认为,在对于财产权制度设立的差异性探究过程中,也能更加深化我们对于家和孝道的理解。

  人类自身对个人财产权的肯定是经过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在西方社会,早在古罗马时期就确立个人有限财产所有权并逐渐发展成为个人完全所有权。这条由罗马社会创造出的个人财产权后来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工业革命等一系列的社会变革,遂成为不可动摇的公认法则。“个人的尊严与主体自由要得到充分的肯定,实在有待于这条准则的确立。”⑤“个人财产权”的出现及其发展不仅解放了个人,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也解放了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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