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与世界各地的交往愈加频繁。有交往就会有摩擦,严重的需要用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于是,有关法律的翻译成为一个新的热点。然而,由于打官司的时候,法庭文本意思晦涩难懂,句型冗长复杂,使得法庭英语的翻译难度大大高于其他类型的翻译实践。本文通过介绍奈达功能对等理论及分析法庭英语的特点,探索如何将功能对等理论运用到法庭英语的翻译中。
关键词:功能对等理论;法庭英语;翻译策略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8)18-0082-02
一、引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来中国生活、工作、旅游的外国公民越来越多,各种涉外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在所难免,并将持续上升。从法理的角度来讲,外国公民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保护,相应的,其违法犯罪行为也应经过恰当的法庭审讯程序加以处罚。如今,由于英语是一种国际语言,法庭翻译成为中国涉外法律人士不可或缺的工具。而法庭翻译正是实现平等的重要工具和确保控辩双方公平竞争的语言手段。法庭翻译涉及到庭审口译、公诉书、庭审笔录、公诉意见、案件报告、判决书等常见庭审文书的翻译。为了更好地传递信息,有效地处理法庭有关事宜,保障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法律的公平公正,译者需要掌握法庭英语的翻译技巧,来解决不同语言诉讼各方的沟通障碍。
二、功能对等理论概述
功能对等理论由尤金·奈达(Eugene Albert Nida)提出。谭载喜认为奈达的翻译思想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早期带有明显美国结构主义色彩的语言学阶段、中期的翻译科学说与翻译交际说阶段以及后来的社会符号学阶段(谭载喜,1999)。
在奈达的翻译思想发展的第二阶段,他提出了动态对等的概念,认为翻译是在译语中用最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源语的信息,首先是意义,其次是文体。(Eugene A.Nida&Taber,1969)。
在其翻译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奈达不再采用“动态对等”一说,以“功能对等”取而代之。奈达在《翻译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把切近的自然对等解释为意义和语体的对等;在《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一书中把它解释为功能对等。
可以看出,奈达的功能对等翻译理论中不是要求语言在文字表面的对应,而是要求在源语与译语两种语言间达成功能上的对等;而翻译的重点不是语言的表达形式,而应当是读者对译文的反应,还应当把这种读者反应和原作者对原文所可能产生的反应进行对比。
三、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庭英语翻译中的指导意义
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逐字或逐句对等,而是比较客观地追求译文效果。因此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该更加注重原文的“神”,而不拘泥于原文的語言结构,这也就是奈达提倡的“内容第一,形式第二”。但这并不代表着只顾内容不顾形式,而是在内容对等的同时,尽可能地使形式上也对等,而当两者不可兼具时优先考虑内容对等。所以,翻译时要注意语义上的对等,同时也要注意文体上的对等。
在进行法庭翻译的过程中,译者不仅要准确传递原文信息,更重要的是注意信息传递的效果,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符合当事人语言的表达习惯的语言形式来表达出源语言的意义,使译文尽可能取得和原文一致的法律效力,维护法律公平公正。法庭英语作为一种“专门职业英语”,是一种功能型英语。法庭英语的翻译不仅涉及到英语语言学、英语用词及英文表达的问题,更涉及到法律精神及法律尊严。奈达的功能对等原则不仅广泛应用于各种翻译实践,对法庭英语的翻译也同样具有切实可行的指导意义,可以作为英汉法庭翻译的标准,
四、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庭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一)法庭英语翻译的语义对等
语义对等是实现翻译的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也是翻译的基础,即从源语到译语的一种语义转换,是把一种语言表达的内容用另一种语言的恰当形式表达出来。在法庭文本翻译的过程中,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在目标语中找到能表达原语本义的恰当的法律术语。我们在翻译中要打破语言形式的对等,做到英汉法庭翻译在语义上的对等。奈达曾强调:“语言之所以互不相同,主要是因为它们具有各自互不相同的形式,因此翻译中如果要保持原作的内容,就必须改变形式”(Nida &Taber1969)。因此,在法庭英语翻译的过程中,译者不应拘泥于原法庭语言的语言形式,更不应按照字面意思来翻译,简单去寻找与法律术语匹配的对等词,而要通过找上下文线索、文本语境、语法及语义、词义扩大以及借词、造词等策略。同时,译者还要精通目标语言和源语言,熟悉两种语言中的法庭相关语言和概念,在目标语言中找到能表达原语本意的恰当的法律术语,做到语义对等,必要的时候改变其形式。
任何两个会话者对相同的词汇、语系和语篇特征都没有完全一致的所指意义与联想意义,在言语交际中难免有一些损失或扭曲(Nida,2001:87),为减少源法律术语深层意义的损失,译者需要充分了解到原法律术语的含义,运用抽象或具体的方式寻找贴切的功能对等词,以实现英汉法律术语的功能对等。
(二)法庭英语翻译的文体对等
英汉两种语言在用词和句法表述上不同,英汉法庭翻译应重视文体对等。不同文体的翻译作品有着各自独特的语言特征,只有掌握好源语和目的语的特征并熟练运用,译者才能创造出真实体现源语风格的翻译作品。作品语言风格的不同就意味着所蕴含的文化因素也各不相同。法庭文体属于公文事务文体,由其交际功能所决定,法庭文本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其具有准确性,庄重性和严谨性的文风,我们要更注重文体上的对等。例如,法律体裁所承载的文化因素较少,因此准确地将源语转化成目的语远要比两种语言间文化的转换要重要得多。
另外,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庭用语的遣词造句要力求准确,用词正式严谨,不像文学作品使用华丽的辞藻和修饰语,还有大量的修辞。
例如:
This Law is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stan dardizing negotiable instrument acts, protecting the legal rights of parties concerned in negotiable in strument activities,
and maintain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订本法。)
上面例句中的promulgate,formulate,standardize,maintain,promote等词都是正式的书面语词汇,句子里也没有任何修饰或夸张成分。
法庭英语翻译既要遵循普通文体的翻译标准,又要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和要求。法庭英语翻译除了要忠实原文、语言顺畅以外,还应具备高度的严肃性和严密性,且符合法庭语言的文体风格。翻译法庭相关术语时要注意法庭英语的词汇特征,准确使用法庭专业用语进行翻译,注意区分一些词的普通意义和法律意义,否则可能会引起歧义和误解。
如“prejudice”普通意义为“偏见”,而法律意义为“损害”;“dishonor”普通意义为“耻辱”,而法律意义为“拒付”:“reasonableperson”普通意义为“有理性的人”,而法律上应译为“普通正常人”:“construc tionoflaw”普通意义为“法律的构成”,而法律文书中要译为“法律解释”。
法庭英语中存在大量普通意义和法律意义不同甚至差别很大的词,在英汉法庭翻译时必须首先明确这些词的法律意义,正确使用法律词汇和术语进行翻译,否则,译文就会失去法庭文书的文体特点,让人无法理解或引起误解。对于法庭英语中名词的翻译,要根据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法。对于在英汉法律语言中具有完全明确的对等词的名词,可采用直译法;对于不完全对等的名词,可采用替换的方法,根据具体语境选择功能上最接近的对等词。对于在两种法律语言中有共同的概念,但在其中一种语言中找不到对等词的名词,可采用直译加解释的方法。对于在其中一个法律体系中概念空缺的名词,翻译时就只能采用造新词的方法,因为概念空缺势必导致词语空缺,所以翻译时必须创造一个新词来表达。法律英语中的名词化词语大多是由动词或形容词加上词缀转化而来,因此它们都包含了动词或形容词的意义。根据汉语表达中动词占优势的特点,在将法律英语中的这类名词化词语译成汉语时可译为汉语的动词。
五、結语
综上所述,作为法庭翻译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庭文本的翻译必须考虑到在语言风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框架下形成的差异,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和通道,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庭文本的信息,从而有效提高法庭英语的翻译质量。运用功能对等理论在翻译实践过程中能有效地提高翻译质量,使译文能准确传递原文的信息,达到功能对等,并最终能够发挥同等的法律效力。
指导老师:乐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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