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化馆作为基层文化事业单位,必须坚持公益性发展之路。
关键词:文化馆;公益性;全面免费
中图分类号:G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8)06-0250-01
一、前言
放眼古今中外,一直不乏功能类似于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如晚清通俗教育演讲所、民国时期的民众教育馆②、日本的公民馆、韩国的艺术馆。这些公益性文化单位虽然隶属不同的机构,名称、工作范畴略所不同,但是他们都在不同时期承担着不可或缺的社会责任。
二、文化馆公益性意识的逐步确立
1949年,随着人民文化馆的诞生,“文化馆”作为独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纵观文化馆的发展历程,它既想保留公益性原则,又想兼顾市场化经营模式,一直在免费与不免费之间摇摆不定。
80年代“以文养文”、“以文补文”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让很多文化馆人成了歌厅、舞厅、游戏厅的“承包户”,直接导致文化馆人才流失、职能变味。
直至2011年,在全国第三次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评估标准第14项中还规定了“年事业收入达到年收入总额”这一项考核仍然包含经营收入指标。“
2014年中国首届文化馆年会上,有人直接指出今后的文化馆是否要走市场化的道路?
2008年,全国公共博物馆、纪念馆首次实行全面免费开放。各地场馆免费开放首日都迎来了排队高潮,南京市博物馆当天有七千多人排队参观;上海博物馆每20分钟就有300人進馆参观……
面对老百姓强烈的文化需求,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开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首次将文化馆纳入了“免费开放”系列;同年,李长春在《文化部关于“大地情深”——全国城乡基层群众小戏小品展演活动情况的报告》上批示“要充分发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指导作用,推动其免费开放”。
免费开放政策得到各地文化部门积极响应和百姓的一致肯定。江苏、浙江、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将免费开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上海、福建、内蒙古等地都出台政策,明确免费开放内容和要求,限期收回出租或挪作它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场等等。
仅从江北新区文化馆来看,自2010年向全区老百姓免费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至今,场地使用率由原来的30%提高到现在的100%,每周活动人次也由起初的不到五十人增长到四百余人。
2015年,《全国第四次文化馆评估定级》文件中有关文化馆经营收入的评估标准已然不见,此次标准制定全部建立在文化馆免费开放的前提之下。
三、剔除盈利,让公益更为纯粹
免费开放作为文化馆改革的里程碑,彻底将文化馆推向公益性发展轨道。但众多的呼声中也夹杂了不同的声音:部分百姓觉得免费力度不够,文化馆的设施场地没有全部免费开放;一些研究学者认为,免费开放只是文化馆工作之一,文化馆可以兼设收费项目。这两种观点的提出,为文化馆到底是走纯公益的道路,还是走公益为主、产业为辅的道路,起到了推进的作用。
对比世界各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与中国文化馆功能类似的机构有很多,如:日本的公民馆;新加坡的民众联络所;韩国的文化艺术会馆;中国台湾地区的生活美学馆,更像我们的文化馆。它们都是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虽然它们各自的收入来源有所不同,包含政府拨款、社会赞助等多种渠道,但它们面对服务群众时却是纯粹公益性的。
再看相近的图书馆领域,中国图书馆的公益之路也历经了起伏,在不断总结自身经验的同时,吸收世界各国的成熟理念,最终确立了中国图书馆的公益性质。
2010年12月9日,文化部部长蔡武指出:“凡是公益性文化事业都必须是政府主导,以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骨干,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文化需求,这是政府的责任,不存在“市场化”的问题”。
2011年11月8日,蔡武在“中央媒体走进文化部”活动上又指出:“从来没有提出文化‘市场化、‘产业化这样的命题。他强调,“要正确区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不同性质和任务”。这一观点的提出,进一步夯实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性质,明确了它与经营性单位存在的本质区别。文化馆作为基层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必须坚持纯公益性发展道路,剔除盈利,最大化追求社会效益。
四、结语
中国文化馆事业的发展正如中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新生代一样,正在逐步确立社会责任,明确自身定位,相信在文化馆人不断的探索和努力之下,文化馆未来发展之路也会越来越清晰、明朗。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