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商法是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紧密联系的一部法律,是最贴近民生问题的法律。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出现在多条法规当中,所涉及的领域也比较广。然而,我国现今还没有一项法律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与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少。为促使民商法更为完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做了分析,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36-0277-01
连带责任制度是民商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然而我国民商基本法中并未系统地说明连带责任的概念,而理论界对连带责任的研究也比较少,即使有研究也是停留在浅层。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民事纠纷中出现了债务人之间合谋推诿法律责任的问题,导致债权人的利益被侵犯。由此可见,找出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并制定解决对策非常重要。
一、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自古以来就存在于国家法律当中,最有名的当属商鞅制定的连坐法。而那时候的连带责任不仅涉及财产纠纷,而且还牵涉到刑事案件,并且处罚手段也比较残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变革,法律制度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连带责任的判定及执行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到现如今,连带责任仅涉及民事案件,帮助解决经济纠纷,其概念为民商法律关系中的有过错方(两个以上)向无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分析
第一,没有构建起连带责任的整体适用体系。总体而言,我国民商事法律条文规定了何时适用连带责任,但是却没有统一规定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律师、当事人对连带责任的认知也会出现很大的不同。《民法通则》的第六十五条规定,如果委托授权不明,则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则承担连带责任。从表面上来看,这条规定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做了具体的说明,但是“授权不明”这个限定条件却可以被各方做各种解读。换言之,虽然法律条文规定了连带责任方式,但是却没有构建起连带责任的整体适用体系,导致案件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出现偏差。
第二,连带责任的认定有失公平。最大限度地规避违约风险,保障经济交往顺利进行是制定并实施连带责任的初衷,然而,在法律实务中,很多情况下连带责任的认定会导致不公平现象。以商事为例,在认定连带责任之后即应展开追偿,然而法院一般不判定债务人、担保人的责任的划分,而是比较笼统地判决所有相关人员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实际上除了债务人之外,担保人一般都不具备同等的还债能力,所以一旦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消失,则债权人无法得到完全的救济。及时有内部责任追偿,但是也无法实现完全救济。
三、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中问题的对策
第一,构建连带责任体系。连带责任不仅影响到法律法规的适用效果,而且还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构建连带责任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构建连带责任体系时,应做好以下三点:其一,从整体的角度出发,认定连带责任的概念,并划分连带责任的界限,通过这种界定,使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对连带责任达成共识,减少理解与认知方面的差异;其二,统一规定连带责任适用的条件与范围,从而使连带责任得到正确的应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制定连带责任执行风险应对策略,使连带责任能够贯彻执行。
第二,将外部连带与内部份额判定结合使用。从外部认定连带责任是当前民商事法律中连带责任的主要认定方式。但是,如果是单向的外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则不仅需从外部认定连带责任,而且还应关注内部份额责任的划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债权人得到完全的救济,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内部追偿一般会产生于连带责任内部,但是实际上这种约定的执行度、执行效率没有保证,如果要让内部追偿及时、切实得到执行,则法院应发挥监督作用,避免出现执行不能或执行混乱的局面。此外,理论上而言法院不能干涉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但是,这种方法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合法利益救济最大化,所以还是值得考虑。
第三,将程序法引入连带责任的执行当中。连带责任认定之后即面临如何执行的问题,而在现实中,连带责任的实际执行可能遭遇各种困难,甚至出现连带责任执行不能的情况,最终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如果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则需在连带责任的后续执行中引入程序法,通过程序法的支持来保证连带责任得到执行。
四、结语
对当下的法律体系进行改进是推动法律不断完善的重要途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法律实务的判定,所以我国应对民商法的连带制度进行补漏,处理好责任划分等细节方面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来建设法治社会,推进司法改革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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