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由于对沉默权的保留,使我国侦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大量的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暴力事件。通过对沉默权的实践分析,提出“米兰达规则”本土化建议,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沉默权;讯问程序;犯罪嫌疑人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
一、对九十三条的进一步思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本条是关于讯问程序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的讯问必须首先讯问是否有罪,并听取其有罪的陈述和无罪的辩解。根据证据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通过讯问笔录的形式,可能成为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另外司法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以传唤的形式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进行讯问,并且要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传唤、拘传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也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首先,讯问的地点。虽然我国有关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所进行讯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后,逮捕是最常见的选择,因为是“可以”不是“应当”。“可以”是选择性的条款,相对来说,拘禁更有利于案件审理。这也导致了关于讯问地点的规定在绝大多数时候成了一纸空文。其次,关于讯问过程。讯问程序的合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现实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那到底什么是如实回答呢?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是否如实回答的决定权自然而然地由侦查人员的手里。为了获取证据和口供,往往认罪就是如实回答,辩解就是没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虽在只是有“犯罪嫌疑”,但是权利的保障往往被忽视了。
二、关于沉默权
在个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的争端解决过程中,人们更加注重对个人权利的思考,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权利的思考。人权不仅是用来保护所有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它主要用来保护少数人的权益。对于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来说,人权与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但是对于处于国家机器对立面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近代以来,为减少冤假错案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学家提出了沉默权。由于沉默权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的特殊功效,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得到迅速的推广。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不表态的权利。沉默权,即米兰达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有权保持沉默,法官不能基于犯罪嫌疑的沉默做出不利于其的推断。米兰达规则最先在美国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确立之后美国司法大量案件堆积,为解决这一问题,又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在经过短暂的改革之后,美国司法进入良好的发展阶段,这一成功的司法改革值得我们借鉴。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在我国没有沉默权呢?“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治传统很少”。在封建社会漫长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严刑逼供因为方便、快捷、有效地优点,一直是取证的最重要手段。近代社会急剧变革,人们在对传统法的批判继承基础上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另外,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不同于判例法国家。这就使偶尔成功保护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案例得不到推广,讯问得到的非法证据不能贯彻排除规则。
三、沉默权和讯问程序的冲突规范
千百年来,在血与火的洗礼中人们认识到严刑酷法不是维持社会治安的最佳方式。人们选择了用居于中间地位的法律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和刑事诉讼法对沉默权采取了一种排斥的态度。但随着我国的入世和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签署,在我国法律中确立沉默权已成了时代的需求。”那么如何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呢?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种根本途径可以选择。
第一,修改或制定法律,确立沉默权制度。之所以出现讯问演变成压迫人工具的异化,主要是因为法律制度的缺乏。我国由于特殊原因一直对国际沉默权的规定采取保留态度,这也使公民在讯问中不能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态度,从而演变出暴力取证的发展趋势。如过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讯问程序的发条进行修改或者从新确立沉默权条款,那么侦查人员就不敢轻易滥用职权,暴力取证事件就会大幅度减少。
第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用非法程序取得的证明证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会使侦查人员在讯问程序中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失去原有的价值,从而从根本上避免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况。目前,我国已部分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如在讯问程序中,采用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由于排除规则的局限性,并不能满足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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