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养老院作为从事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居住的经营活动的主体,对在其活动生活的老年人应当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1999年10月1日,我国建设部办公厅联合民政部办公厅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颁布实施《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该规范第3、4、8条中规定老年人居住的房间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米。本案中,赵奶奶居住房间的阳台扶手高度是0.91米,比《规范》中的标准低0.19米,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由此可知,赵奶奶从其阳台上摔下,与养老院阳台扶手高度过低是有因果关系的。养老院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赵奶奶的人身损害事故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老人死亡的赔偿责任。此外,养老院认为赵奶奶是因为产生厌世情绪而自杀的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养老院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其主张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文:王念一图: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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