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女青年王畅在准备与未婚夫林曼登记结婚时,不慎将身份证遗失。
2、为图方便,王畅借来与自己相貌相近的妹妹王丹的身份证、户口簿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场工作人员并未发现她使用了他人证件。
3、结婚两年后,王畅与林曼在性格与生活习惯上的差异不断显露,时常争吵不断。
4、王畅决定与丈夫离婚,丈夫却拿出结婚证对她说:“当初和我结婚的根本不是你,你不愿意过了就走,财产也没你的份。”
说法:
结婚登记是一项确认男女关系的严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4、5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本案当事人王畅借用妹妹的身份证、户口簿与林曼登记结婚属于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本案属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案件,故王畅与林曼在未补办结婚登记之前,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
王畅如果准备与林曼离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应当与林曼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即可按离婚处理。若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按照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