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料,2008年底小纪遇车祸身亡。阿美和小纪的家人悲痛欲绝,他们一起料理了小纪的丧事。
3、在分割小纪遗产时,阿美与小纪的父母发生了纠纷。阿美认为她与小纪已经登记结婚,小纪生前的所有物品都应由她继承。
4、小纪的父母则认为,阿美还是个未过门的媳妇。而他们辛苦将小纪抚养成人,现在年事已高,小纪所留的财产理应归他们所有。
说法:
对于男女结婚登记后尚未同居一方死亡,或同居时间不长一方死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其基本原则是,男女结婚登记后尚未同居一方死亡,或同居时间不长一方死亡的,应承认另一方的配偶身份继承权。但在分割遗产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继承人所尽义务的多少,酌情分配处理。实际上,我国《继承法》对此也早有原则性规定,《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按照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衡量,阿美与小纪登记结婚的时间不长,又尚未同居生活,夫妻间所尽相互扶养义务较少,而小纪的父母和小纪共同生活的时间和尽扶养义务的时间都较长,故法庭判决阿美少分得一些小纪的遗产,小纪的父母多分得一些,使二位老人在经济上得到更多的扶助。这样分配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和“谅解互助”的原则,也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 (文:王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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