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儿无女的张大爷晚年生活十分孤独。打工妹小芳租了张大爷多余的一套房子,还时常去看望他。
3、在小芳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妥了所有手续。
4、手续办完没多久,小芳的态度就变了,打电话也找不到她。张大爷感觉自己受骗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送给小芳的房子。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张大爷与小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实际按照赠与合同履行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不能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双方依据该合同进行的房产转让行为亦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法律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行为。
张大爷与小芳虽然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但在实际情况下,小芳并没有就房产所有权转移向张大爷支付任何費用,那么就应当认定双方间存在的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本案中张大爷是否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力,关键要看房产所有权何时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据《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自记载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张大爷与小芳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即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的登记,因此该房产的权利已于登记时发生转移。因此张大爷要求撤销赠与的行为是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
(文:王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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