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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改嫁

时间:2023/11/9 作者: 故事林 热度: 19671
1、过世的父母留给余鑫、余炎兄弟二人祖上房产6间,每人各分得3间。

  2、余鑫与女朋友郑小莉结婚后,生有一女。几年后余鑫因病去世,小莉独自带孩子,日子过得十分艰苦。

  3、小莉想把自己与丈夫居住的祖屋卖掉,带着女儿和财产改嫁,但遭到了小叔子余炎的强烈反对。

  4、余炎告诉小莉,如果她不改嫁可以继续住余家的房子,如果改嫁就只能净身出户。小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权利。

  说法: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莉要求确权的她和女儿居住的3间房屋是原告亡夫余鑫的祖上房产,原告的公婆去世后由余鑫分得居住;该房屋内其他财产为原告与其亡夫生前的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权的3间房屋可视为余鑫继承父母的财产,因该继承发生在原告与余鑫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房产应属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原告与余鑫各享有其产权的一半。余鑫死亡后,因无遗嘱,属于他所有的一间半房产由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原告和其女儿按法定继承继承。房屋内其他财产余鑫也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为其遗产,也由原告和其女儿按法定继承继承。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小莉要求确权的3间房产及房屋内其他财产为原告与其亡夫余鑫的共同财产。余鑫死亡后其财产按法定继承继承。3间房产中的二又四分之一间及其他财产的四分之三属于原告所有,其余四分之三房产和四分之一其他财产属于原告的女儿所有。属于原告的女儿所有的财产由原告代管。原告对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和代管女儿的财产享有处分权。 ■

  (文:王念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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