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礼上,志强的母亲送给新娘一条价值3500元的金项链。
3、2009年,志强和魏珍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两人就金项链的归属发生了争执。
4、魏珍认为金项链是婆婆送给自己的礼物,是她的个人财产。而志强则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按照法定或双方约定可以分成两种: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从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时起,到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时止。这个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接受继承或赠与等各项合法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离婚时应予合理分割。
本案中志强母亲赠与魏珍金项链是在他们两人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五个月后的婚礼上,这时志强与魏珍的夫妻关系已确定,故这条金项链属于志强与魏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即婚后所得财产。从表面上看,志强母亲赠与魏珍金项链是她对魏珍一个人的赠与,但实质上体现的却是婆婆对儿子、儿媳两人婚姻的祝福,很难认为志强母亲在儿子、儿媳的婚礼上赠与儿媳金项链是针对儿媳一方单独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这条金项链应属于志强和魏珍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在具体分割时,考虑到这条金项链一直是魏珍佩戴,可分给魏珍使用,而在双方其他共同财产中,分割相应的财产给志强。 ■
(文:王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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