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对于此隶的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患者选择接受手术积极治疗。还是采取保守疗法拒绝开刀,只有患者家属才有决定权。而手术医生在患者家属没有委托其进行选择的情况下擅自签字,他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患者病情严重,身患绝症,即使不进行此次手术,也将不久于人世故患者的死亡是由于自己疾病所引起的,医生签字只是从尽快治疗患者疾病的善意出发,在患者家属不能及时到场的情况下所做的决定。手术医生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而属于无因管理,
法院同意第二种意见。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无因管理不是为本人谋利益的行为,而是为他人谋利益(或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无权代理无此特征;2、无权代理是法律不鼓励的行为,而无因管理受到法律鼓励,如照看、护送走失儿童到相关部门的行为;3、无权代理主要是行为人与相对人的关系,而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在本案中,被告医生代替病人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是为避免病人利益有更大的损失而管理病人的事务。虽然进行手术有导致患者死亡的危险,但也只有尽快进行手术才有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可见被告管理的事务确实是为病人的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因此被告医生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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