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吴一家世代以种田为生,因思想守旧,不思进取,日子越过越穷。
2、老吴的女儿吴静二十出头,端庄美丽,有人将邻村有钱人家小伙子丁宏介绍给她当对象。
3、老吴想借女儿的婚事来改善穷困家境,便向丁宏索要20万元订婚礼金。丁家答应了老吴的要求,双方很快办理了结婚手续。
4、丁宏由于失去了20万元流动资金,生意连连亏损,夫妻俩也因矛盾不断,半年后就协议离婚。失望的丁家要求吴家退还订婚礼金20万元。
说法:
本案属于以恋爱订婚为由索取财物的纠纷。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但一方(通常是女方与其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订婚或结婚的条件。索取财物的一方有主要过错,给予财物的一方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常带有半自愿半强迫的心态。以满足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条件,不仅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会给当事人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的婚姻未成立或成立不久又解除,被索取财物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l、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丁宏的情况适用以上规定,因此其要求吴家返还被索取的订婚礼金20万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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