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父母需要赡养时,成年且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父母年老体弱时,拒绝赡齐父母是不道德的,同时也违背了法律规定。原告老魏夫妇可以选择与女儿共同生活,但其儿子却不能推卸赡养义务。原告与被告所立字据,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合情合理的,在农村中也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但实际上这是一份无效协议。任何一份协议的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的会共利益,更不能因此而逃避法定义务。权利可以自主决定取舍,义务却不能轻易放弃,若放弃应履行的义务必然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推卸赡养父母义务的约定为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不能以该约定为由不履行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法律支持老魏夫妇的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所立字据无效,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用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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