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本案涉及的是免费乘车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时,驾驶人员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即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务实部门所说的“好意同乘者规则”。好意同乘者规则,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同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乘车人。好意同乘者,也就是指无偿乘车者。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中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一方面,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驾驶,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免责的根据。而另一方面,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求车主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不能确认货车和摩托车驾驶员是否存在违章行为,搭乘人小吴也没有违章行为,所以两机动车的驾驶员应根据公平原则承担时小吴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责任,因货车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是职务行为,因此货运队和摩托车驾驶员小林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小吴是免费乘车,根据“好意同乘”原则,可适当减轻小林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由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赔偿责任。
(文:王念一图: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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