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久,毛某对包某失去了兴趣,但这时包某忽然发现自己已怀有身孕。双方父母知道此事后,要求两人立即结婚。
3、婚后,毛某要求除了每月给妻子包某300元生活费外,双方的所有收入都归自己。怀孕的包某害怕丈夫的拳打脚踢,不得不签订了协议。
4、包某生下孩子后,身边的朋友纷纷为其打抱不平,但包某担心两人有约在先,自己是否能够不遵守夫妻财产约定呢?
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条规定,夫妻
在约定财产时双方应当自愿、平等、互相尊重,并不得借约定规避有关法律。由此可知,在明显有失公平、规避现行法律规定、一方不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财产约定,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双方订立约定时完全自愿,即便存在不公平的因素,也不轻易认定为约定无效。因为毕竟夫妻财产约定主要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法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不应对双方同意达成的协议加以太多干涉。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有否受胁迫,是否规避法律规定等便成为夫妻的财产约定发生争议时考量不公平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力的决定因素。
在本案中,包某并非自愿与丈夫毛某签订这份不公平的夫妻财产协议,她是在受胁迫后不得已的行为,协议书中所表述的并非她内心的真实意愿。同时,这份协议将她和未出生的孩子在经济上置于极为不利的境地,规避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因此,这份不公平的夫妻财产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包某有权拒绝执行。 ■
(文:王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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