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某从某食杂店购买了10箱啤酒,并用汽车将酒运回家中。
2、卸货时,某箱啤酒中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将黄某左眼炸伤。后因抢救无效,医生诊断黄某左眼失明。
3、由于黄某在搬运啤酒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于是他向购买啤酒的食杂店要求医疗赔偿。
4、该食杂店声称啤酒瓶爆炸是由于厂家质量不合格所致,商店并无过错,因此要黄某向厂家索赔。
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产品责任的构成及其承担问题。产品责任是指在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实行严格责任制度。严格责任的成立取决于产品有瑕疵和损害是由产品瑕疵所致这两个基本条件。所谓“瑕疵”,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状态。关于损害是由瑕疵所致的论断,一般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只要受害人证明使用某产品后发生了损害后果,并且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以造成这种损害后果,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除非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
关于产品责任的承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本案中,因啤酒爆炸而导致黄某左眼受伤是属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这一责任属于严格责任,被告某食杂店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因此食杂店应先向受害人黄某承担责任,然后再向造成产品瑕疵的生产厂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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