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芳长大后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在养母不干涉的情况下,她一直与生母冯女士保持来往。
3、冯女士晚年患病在床,小芳尽心护理,并在冯女士去世后,与妹妹小兰共同主持丧事。
4、小芳认为自己对生母生前尽了赡养义务,提出要与妹妹平分冯士士的遗产。小兰拒绝了,但同意拿出1万元作为对小芳照顾母亲的回报。
说法: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四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当收养关系确认以后。被收养人就和其亲身父母断了法律关系。不再为亲身父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同时,也将无法继承其亲身父母的遗产(指定情况除外)。同时,被收养人对其养父母负有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本是共存的,被收养人可以不赡养亲生父母,自然也就无法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另外,被收养人必须赡养养父母,自然也就得到了养父母的继承权。
在本案中,小芳虽然尽力照顾其生母的生活,却因为她自幼被送他人收养,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已丧失了对英生母的继承权,因此不能继承冯女士的遗产。但鉴于小芳长期对冯女士给予生活上的关照和经济上的扶助,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分得冯女士的适当遗产。小兰提出以1万元作为抵偿小芳分得遗产的份额,应予以支持。
文:王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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