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兵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父亲一个人把陈兵抚养到上小学的年纪。
2.这几天陈兵在学校被同学欺负了,陈兵的父亲多次去学校找老师,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老师的态度也变得冷淡起来。
3.父亲一怒之下,决定不让孩子继续上学。于是陈兵在家关了好几天,自己看书学习。
4.邻居王叔叔告诉陈兵父亲,不让陈兵上学是违法的行为。陈兵父亲想不通:我这样做只是不想让孩子受欺负,难道我还会害他不成?
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无私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就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可以想怎么养育孩子就怎么养育。本案中陈兵的父亲不让陈兵继续上学,不论他的出发点是好是坏,他的行为都已经严重侵犯了陈兵受教育的权利,违背了他应当保障陈兵接受教育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群众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由学校或者基层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证陈兵能够重新回到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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