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侯是某县某局的一名国家工作人员。1999年,他单位职工集资20万元修建门面楼一栋,由小侯负责出租管理。
2、2000年底,小侯向单位交纳所收取的租金时,经他单位领导口头同意,小侯少交了1.2万元,作为向单位的借款,用于子女上学,小侯向单位打了欠条。
3、2002年,有关机关调查此事时,小侯将该笔款项还上。
4、但是,小侯仍被有关机关以“挪用公款”从重处理。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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