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第一,林成向苏某借款后,理应按期偿还。林成长期不履行归还义务的行为,侵害了苏某的合法权益。林成如生意亏本,目前无能力偿还,就应该与债权人苏某协商,请其谅解,并积极按方案兑现。林成没钱偿还财产抵款,只要苏某同意接受,法律也是允许的。
第二,苏某在向林成追款不成的情况下,没有征得他的同意,擅自带人强行搬走属于他的财产,其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75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经常会听到一些公民在遇到债权不能实现时讲:“他不给钱,我就拿他东西。”并自认为这种私自强行搬财产的做法并不违法,这显然是一种认识误区。试想,如果法律允许公民这样做,那势必会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苏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如他仍拒绝返还,林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苏某采取与法律相悖的追款方式,显属不妥,在自身债权不能实现时,完全可通过起诉,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的法律程序解决,而不应使自己由合法有理的一方变成违法无理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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