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恋爱关系终止后给付财物的一方要求收受财物的一方返還财物的纠纷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以往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这个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也就是说,恋爱结束后,一方给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应予返还,要看给付的财物的性质,如果是彩礼性质的则应予返还;不屑于彩礼,则不予返还。
从何涛介绍的情况来看,他给兰某买的手机、服装等财物不能认定为彩礼,那就属于赠与,而赠与在法律上受赠人是没有返还义务的。当然,如果最终兰某愿意返还,何涛也是可以接受的。
(图:郭辉文: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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