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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欺诈性抚养行为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5058
贺旭环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欺诈性抚养纠纷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焦点。但相关的法律依据又很少,那么就出现司法案件因立法疏漏无法可依的现象。本文分析了欺诈性抚养的概念以及特征,探讨了欺诈性抚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完善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欺诈性抚养的判决。

  关键词:欺诈性抚养;亲子关系;精神损害

  一、欺诈性抚养概述

  (一)欺诈性抚养的概念

  欺诈性抚养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杨立新教授提出来并对其法律属性、赔偿范围等做了相关研究,但对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主体等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具体明确细化。欺诈性抚养指的是孩子的生母在明知或者应知孩子并非对方亲生的情况下,隐瞒实情,使对方因此将非亲生子女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的情况。

  在实践中欺诈性抚养通常分为如下3种:一是未婚女子在婚前和他人发生关系致其怀孕,而该未婚女子在和丈夫结婚以后,丈夫不知该子女为妻子婚前与他人有过性行为所生并对其加以抚养;二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同丈夫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使其怀孕并诞下该子女,丈夫不知情并对该子女进行抚养;三是夫妻关系破裂离婚以后,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前夫误以为是其子女,并对该子女进行抚养。

  (二)欺诈性抚养的特征

  分析欺诈性抚养行为的法律适用,势必要对欺诈性抚养的特征进行明确。通常,欺诈性抚养有如下特征。

  1.欺詐的主体为女方

  即孩子的生母作为欺诈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孩子的亲生父亲和母亲串通起来作为欺诈的主体。被抚养的孩子是否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生母是必然知道的,并且二者必然存在血缘关系,但是女方所生子女与男方是否有血缘关系是不能肯定的。在生母所生子女与男方并无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的情况下,男方由于女方的隐瞒,在不知情中认定与该子女存在血缘关系并且履行抚养义务。

  2.不以结婚为前提

  欺诈性抚养根据婚姻是否成立分为有婚姻关系的亲子抚养和没有婚姻关系的亲子抚养。生父与生母在未确立婚姻关系的状态下进行性行为,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子女,那么诞下的这个孩子其生父生母也应当对其履行抚养的法律义务。在现有司法实践中,构成欺诈性抚养的基本条件是不以结婚为前提。男方由于女方的隐瞒致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将非亲生子女当成亲生子女进行抚养。

  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女方隐瞒事实,对男方实施欺诈,男方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误以为该子女为婚生子女与其存在血缘关系,由此陷入错误认识,对该子女进行抚养。可见,欺诈性抚养是要以欺诈为前提的。如果女方实施了欺诈,男方没有相信而且知道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并对其进行抚养,此种情况男方对该子女的抚养和女方的欺诈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为欺诈性抚养。

  4.被欺诈方履行了抚养义务

  抚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的属性,被女方诞下的子女其亲生父母对其必须履行抚养义务。而对于欺诈性抚养,被欺诈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错误认识而对该子女实施抚养义务,如果被欺诈者没有对该子女实施抚养义务,那么就不会构成欺诈性抚养。

  二、欺诈性抚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的过错

  通常将欺诈性抚养的对象分为主体为一人和主体为两人的情形讨论。主体为一人的情形:即生父不知该子女为其亲生,侵权的责任主体是该子女的生母。主体为二人的情形:是生父和生母都知道该子女为其所生,二人联合使用欺诈手段欺骗被欺诈人,此时生父与生母二人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从生母意愿的角度出发,女方的明知不是构成欺诈性抚养的必要条件。关于该子女是否是亲生子女,女方应该是明知的且应知的。这里依然遵循古罗马法的原则“谁分娩,谁为生母”,母子关系都是事实自证的,于女方而言,该子女与自己存在血缘关系这是确定的。对于男方,被抚养子女是否与自己存在血缘关系是无法明确的。通常,男方会因为对婚姻关系的信赖认同亲子关系,并对该子女进行抚养。如果女方在婚后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无论女方是否实施隐瞒事实并进行欺诈,男方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非亲生子女进行抚养。

  欺诈性抚养中,生母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而生父仅限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被抚养子女的生父在认识到自己为该被抚养子女的亲生父亲以后,与该被抚养子女的亲生母亲联合起来共同欺诈被欺诈方,在这种情况下被抚养人的亲生父亲与亲生母亲存在共同故意,他们是共同侵权人。

  (二)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的主要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即法益的侵害性和伦理道德规范。欺诈性抚养使得被欺诈方无故承担了本不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这一行为使得被欺诈方法益受到侵害,并且也违反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及夫妻共同生育子女的义务,也会受到伦理道德的否定评价,因此认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损害后果

  欺诈性抚养致使被欺诈方的财产权利、配偶权利等权益遭受损失。被欺诈者在履行抚养义务过程中付出了时间、金钱、精力,甚至在精神层面要面对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这一事实。可见,欺诈性抚养行为的损害后果是被欺诈方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方面都受到了损害。

  (四)因果关系

  在欺诈性抚养中,被欺诈方是由于女方或者女方和男方的共同欺骗致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对非生子女进行抚养,在被欺诈方得知真相后,其精神会受到极大的损害,由此可见,被欺诈方无论是人力、财力还有精神方面所受损害与受到欺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欺诈性抚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欺诈性抚养中存在的问题

  1.案由如何确定的问题

  在立案阶段,该类案件的案由如何确定成为争议的问题。最高院在2011年的《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中没有规定相应的案由,实践中案由的确定也是五花八门,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键入“欺诈性抚养”以后,一共检索到19个案由,其中16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个侵权责任纠纷。具体到个案,则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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