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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理性集群行为成因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5030
张文卓

  摘 要:互联网尤其是智能移动终端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其中,积极影响显著,但消极影响也不断显现。由于泛道德主义的文化氛围、法治观念不足等原因,网络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果管之不力、导之无方,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加强相关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网络服务平台监管,规范信息传播渠道与方式,是治理网络集群行为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网络;集群行为;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引言

  互联网的出现使人类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无时无刻不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但是,近年来,在中国互联网中非理性的网络集群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在群体非理性的杀伐声中,事实真相往往被淹没,甚至根本无人关心真相,剩下的可能仅是“键盘侠”“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的杯盘狼藉,借机发泄阴暗情绪似乎成了网络舆论的目的和本质。网络非理性集群行为影响的不仅是个人,而且对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带来了消极影响。如何规范网络言行,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课题。

  二、网络非理性集群行为

  1946年,人类第一台电子计算机诞生,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1968年,互联网(Internet)在美国军方首次出现,1986年民用互联网开始。1994年,互联网进入中国。1985年,真正意义上的移动电话进入人类视野。当互联网与移动网络终端(尤其是手机)相遇,掀开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场革命。

  集群行为,指社会群体由于受到某事的刺激而自发聚集起来,发表某种言论(通常是激烈的言论),实施某种行为(通常是过激的行为)的行为。网络集群行为,指针对某一事件,通过网络虚拟空间发表某种观点,甚至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某种行为的行为。之所以说非理性网络行为,因为看似参与者关系某一事件,实际上只是关心自己,而他人只是自己某一方面的投射,可能有感情因素,可能有利益驱动,也可能有其他原因。“我们认为行为网络集群行为的3个关键特征是:共同的关注点、共同信念和共同行为(包括网络上与现实生活中的一切行为)。”

  就中国来看,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可以看作网络集群行为的第一例,随后“虐猫女事件”(2003)、“铜须门事件”(2006)、“死亡博客事件”(2007)、“辱骂灾民事件”(2008)、“成都别车女司机被男子当街殴打事件”(2014)、“2018北京大学校长致辞中读错字事件”以及“浙江乐清滴滴网约车事件”,等等,不胜枚举。目前,可以说任何一个事件都有可能成为网络集群行为的诱发因素,似乎任何社会热点话题都会引发网络集群行为。此类事件表现为众多网民以激烈、极端、粗暴的语言参与互动,对某一事件发表看法,在网络匿名平台上形成一种压倒性的舆论态势,而且往往还会从线上发展到线下,从而推动现实中相关事件的发展,对相关人和事产生重大影响。“集群行为的产生需要特定的社会环境,互联网的发展为集群行为开拓了新的空间,而网络集群行为作为集群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是网民基于某种刺激或主题借助网络而产生的网络集体行为。”此类事件折射出一些基本问题。

  (一)网络空间是一种看似虚拟却又真实的社会关系

  在众多社会关系中,生产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会影响其他社会关系。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活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传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基本上是点对点、面对面的。但是在互联网社会中,生产关系也好,生活关系也罢,除了传统的社会关系之外,更多地表现为虚拟关系。这种虚拟关系看似虚拟,但却是现实的生产与生活关系,会产生实际影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因素。而计算机、互联网不仅极大地推进了生产力,同时也史无前例地改变了生产关系。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结成的既虚拟又真实的生产关系,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这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带来极大的压力和挑战,如何应对网络集群行为,引导舆论导向,增强主流媒体影响力,使互联网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积极力量,成为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重要议题。

  (二)网络集群行为多数是群体非理性盲动行为

  集群(crowd)行为指因对同一事件的关注而临时聚集在一起的群体。互联网时代之前,集群行为表现为一种社会现实生活中的聚集行为。而互联网时代,集群行为往往表现为网络集群行为。人们足不出户,通过网络对某一事件发表看法,形成一种导向性的认识,从而推动事件发展。但是这种网络行为往往表现为非理性、极端、盲动等特征。理性与感性是人在处理人与世界关系时的两种倾向,虽不能决然分开,但有重点。在私人空间,人如何生活是个人问题。但是在公共空间,人的一切行为都可能会造成公共影响,必须遵守法律,遵守基本道德准则。人们无时不刻都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主要通过语言(文字)、行为和思想(思想也表现为语言或文字)。在传统的点对点、面对面的人际交往中,表达者必然要关注对方和周围人群的反应,天然形成一种压力,迫使其尽可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是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使参与者可以“无所顾忌”“畅所欲言”,通过极端、暴力、非理性的語言和行为表达看法。在每一次网络集群行为中,我们看到最后网民关心的并不是事件本身,甚至也不在乎事件本身,所在意的只是表达自己的看法以及在参与表达的过程中带来的某种快感。这种快感可能是惩恶扬善的道德正义感,可能是迫于从众压力的集群从属感,可能是借机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与愤怒的宣泄感,可能是窥视他人生活的偷窥感,甚至也可能是煽风点引发群体盲动的领导感。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全恐慌和危机,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网络非理性集群行为原因分析

  生产关系必然要求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人作为社会动物,天然有与人接触的需要。所以,无论是现实中的集群行为,还是网络中的集群行为,都是不可能避免的。因此,绝对的限制是不可能的,关键在于规范和引导。而要合理有效地疏导网络集群行为,就必须分析网络集群行为发生的根源、发展的趋势。“网络舆情与一定时期的社会心理密切相关,重大事件网络舆情往往集中折射了一定时期的大众社会心态。通过内容分析发现,民众当前对社会公正、社会信任、社会安全、国家荣誉、经济民生和社会道德等方面有较多关注。”

  网络非理性集群行为发生的原因很复杂,但是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泛道德主义的文化传统成为网络集群行为滥觞的借口

  研究众多网络集群行为可知,大多数参与者的出发点似乎是正义的、是好的,因为他们自己认为通过参与网络集群行为目的在于声张正义、讨回公道。如“闫啸天掏鸟案”“山东辱母杀人案”等案例中网民的反应和评价就是一种典型表现。诸多网民热衷于参与讨论,出发点往往是维护社会正义、主持公道、惩恶扬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是影响社会生活的隐性力量,对任何人、任何事都有根深蒂固、潜移默化的影响。中国文化源远流长,长期以来,儒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儒家文化的内容有很多,而道德理想主义正是儒家文化重要特征之一,因此,泛道德主义文化也是中国文化的特征。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尤其当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道德审判先于司法审判的情况。实际上,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任何公民必须遵守的道德底线,法律思维是思考和解决问题的首要选择。如“山东辱母杀人案”中,网民包括一些名人的言论,首先没有从正当防卫的法理上进行思考,而是从道义上发表种种言论,不断放大。受儒家文化浸染,中国社会中孝文化根深蒂固,一时间引发了如潮的网络集群行为。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媒体、自媒体的报道也都各有立场,莫衷一是,加剧了这种集群行为。二审中原告改判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很难说其中没有网络集群行为的影响。

  (二)网络的匿名空间是网络集群行为滋生的温床

  “在匿名的状态下,人们会表现许多平时不可能出现的言语行为。它带来了许多积极的作用,同它所具有的消极影响也是巨大的。”网络集群行为相比于一般的集群行为,关键在于网络。在面对面的现实中,出于种种原因和考虑,人们的言行总会有诸多顾忌。但是在网络中,人们参与某一事件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下是匿名的,使部分网民在参与互动时可以无所顾忌。网络的匿名性,若非专业技术人员和手段,无从知晓匿名人是谁。正是这种匿名性,使网民不怕暴露,为所欲为,甚至往往通过极端、非理性的语言来表达,如“垃圾”“贱人”“畜生”“去死”等偏激和侮辱性的语言。当然,这种匿名性并非完全不可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依然可以追踪。既然匿名有如此大的问题,那是不是必须实名,这并不能一概而论。关于网络的实名与匿名问题,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在打击网络非法行为的同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的互联网行为是行为的延伸,网络言论也是言论的延伸,但也有区别。所以,如何规范公民私人空间的网络行为和公共空间的网络行为就显得至关重要。尤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衍生出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如微信朋友圈,是当下最活跃的网络平台之一。但是如何界定朋友圈的性质,还是比较困难的,存在诸多争议。它既是私人空间,因为只有加为朋友才能看到相关信息,却又是公共空间,因为可能会被转发、再转发,从而一传十、十传百进入公共领域。随着技术的发展,必然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技术手段和网络平台,如何规范和管理成为紧要的任务。这里面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一个是使用者,扮演不同角色,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三)法律知识与法律思维的缺失是非理性集群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体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需要很多必要条件,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就公民个人而言,守法是基本要求。而要做到守法,就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若非专门学习,并不易掌握。尤其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辨析更是不易,如“于欢案”中余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要准确判断并非易事。此外,由于互联网是一个新事物,而且日新月异地发展,价值法律的滞后性导致面对一些具体问题时没有特别适用的法律。近年来,国家关于互联网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0月10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等,就互联网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大部分网民其实并不清楚,而且也没有形成法律思维,在互联网使用过程中,并没有首先想到法律,往往出现道德审判先于法律审判的情况。比如在“闫啸天案件”中,一般网民抓住这样一些关键词,“大学生”“掏了几只鸟”“被判10年有期徒刑”,然后就开始发表自己的看法,认为判得太重。根本就不了解案情真相,没有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山东辱母杀人案”的情况也是一样。

  (四)个人道德修养缺位

  法律和道德是最重要的两种社会规范,缺一不可。表面上看,参与互动的网民似乎是为了伸张正义、惩恶扬善,但却通过非道德的手段加以实施,给当事人造成最不道德的伤害。其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使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出发,也存在诸多问题,根本的问题是凭什么你的看法就是符合道德伦理的。很多网民只是从个人爱憎的生活经验出发,以个人的感性认知作为道德判断的依据,显然是有问题的。所以,在诸多群体性事件中,网民自以为是支持公道、伸张正义,而实际上却是以最不道德的手段达到自己所谓的“正义”,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原因在于:一方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正在逐步深入;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其的利用和認识还并不成熟,尚未形成关于互联网使用的基本伦理规范,使人们无所适从,莫衷一是。

  (五)监管不力,疏导不足,主流媒体影响力不够

  就历史来看,网络进入人类社会的时间并不久,是一种新事物,它的发展日新月异,因此互联网监管必然面临着各种问题和压力。此外,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一部法律从提出草案到表决通过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所以在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很难做到任何网络问题都有法可依,这成为了互联网监管的首要难题。另外一个难题在于,如何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打击非法之间做好平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们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言论,当然也必须要为自己的言论可能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当今,人们接受新闻的渠道主要是各种推送,而在各种推送中似乎没有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网、全国人大网等主流媒体的身影。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些社会热点事件发生之后,人们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看到主流媒体的发声,主流媒体并没有很好地起到疏导社会舆论的作用。相反,在各种社会媒体以及自媒体莫衷一是的舆论声中,离事实越来越远。此外,网络服务商业存在诸多问题,如百度的“莆田系医院”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由于市场主体逐利的本性,可能存在违法或者隐性的问题。

  四、改善网络非理性集群行为的对策

  通过前面的现状描述和成因分析,要做到规范网络生活,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必须从国家、社会和个人3个方面着手,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立法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第一步,也是最根本的一个环节。自2017年6月1日起,《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施行。这是我国网络方面的基本法,它的施行势必推进互联网立法。目前,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并不多,而且往往比较宏观。尤其直接涉及互联网使用者的法律法规并不多,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进入人类视野的时间比较短,关于互联网及其使用的认知还在不断推进,使法律层面的规范制定具有相当大的困难。在基本法出台之前,也可以其他法律规范来补充,这样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及时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新情况,也能够规范互联网使用。此外,也要加强法律宣传,让公民具备关于互联网使用的基本法律常识,避免可能出现的侵权、违法、犯罪问题。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优势,通过国家主流媒体和渠道,向网民推送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使相关法律知识能够潜移默化地进入网民的大脑。如果网民知晓相关法律,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信非理性的网络集群行为就会减少很多。

  (二)以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为核心,推动网络基本道德规范构建

  道德伦理是一种意识形态,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对维护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互联网背景下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新的社会存在,要形成适应新的社会存在的意识形态需要一个历史阶段,国家应该积极引导、推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互联网使用基本伦理规范。网络空间是开放空间,也是社会公共区域,因此网民的互联网行为也应纳入社会公德的范畴。道德是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相比于传统社会,今天的道德具有特殊性,那就是网络背景的介入,也就是网络时代的道德问题。中国传统社会以儒家为核心,宗法的力量很大,很多时候是一个熟人社会,使每个人的行为受到熟人的制约。但是今天,随着社会转型,传统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那些传统的道德伦理也开始不能适应这个时代,但却没有完全形成一种新型的、能够适应当下社会,尤其是互联网使用过程中的基本道德伦理。“‘人肉搜索中的不道德行为始终在道德大旗的掩盖下,被大量道德话语的反道德行为所讨伐。‘人肉搜索原本是维护社会道德的行为,但却用了‘反道德的行为加以实施;目的是捍卫道德,却给被搜索者造成了最不道德的伤害。”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断深入人心,必然会形成一种能够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道德伦理,和法律一起共同承担调整社会关系的重任。

  (三)加强对管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监管

  互联网的运转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诸如网站、网页、搜索引擎等技术平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网络服务盈利,而博取眼球成为互联网赢利的主要手段,所以某些互联网商家则可能为了利益不顾社会影响,为网络集群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技术平台。因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源,网络用户是流,源与流要兼治理,保护合法、打击非法是基本原则。比如网约车问题,本来有其积极意义,但由于商家的赢利本性,如果监管不当,则可能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隐患。因此,如果管住了“源”,就有效地限制了“流”。

  (四)规范网络新闻传播,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

  “在新媒体语境中,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社会心理会受制于新媒体语境发生相应变化,进而影响舆论的起落和走向。”网络时代,人人都是一个自媒体,传统的媒介也不得不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为了博取眼球,很多报道采用以偏概全的标题,一些网民并不会详细了解事实本身,仅凭标题和个人喜好以偏激的言辞发表非理性的极端观点。相反,主流媒体发挥的作用并不够,并没有深入每一个网民中间。就拿各种新闻推送来说,可能腾讯等其他媒体更多、更迅速,似乎很少有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人民网、新华网、人大网等主流媒体的推送。尤其在面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时,主流媒体应该及时有效地公布事件的真实情况,有理有据地讲清楚问题所在,引导舆论导向,构建和谐的网络空间。在享受互联网带给人类前所未有的便利和讯息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反思和警惕其不利影响。无论媒体、新闻工作者,还是个人,在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要考虑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引导舆论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话语是权力运作的结果,而权力的运作必须通过话语来实现,一旦某种话语得以形成就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实施审判和压制。正是由于话语拥有一定的权力,所以才具有生产性的力量。”

  五、结语

  互联网是新事物,还在日新月异地发展和变化,我们在利用其便利的同时,也必然存在诸多隐患。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使互聯网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生活和生产要求,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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