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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5151
刘叶波

  摘 要:智能化的发展使人们有了新的更加方便快捷的沟通联系方式,映射到司法层面,为提高民事诉讼效率,民事送达利用现代科技,将电子送达方式作为一个新兴的送达方式。本文以学术研究和评价为基础,围绕我国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学术影响力与传播力、研究价值、研究成果现状分析、学术研究支撑等方面来阐述。

  关键词:人工智能;民事送达;电子送达

  一、学术影响力与传播力

  笔者在知网上输入“民事电子送达制度”,查询了近10年的学术关注度指数,调查发现,2018年有一个明显的上升趋势,一共有8篇学术论文被知网收录。笔者猜测原因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智慧法院建设,大力提倡人工智能与审判工作衔接,全国各地的法院积极响应号召,纷纷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智慧法院,经过实践检验,一些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吸引了很多实践者和学术研究者的密切关注。

  又查询了“民事电子送达制度”近3年的学术传播度,也能明显看出在2018年呈现出了一个高峰期,原因与上述所讲基本相同,因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所以问题的显现引发了实践者和学术研究者的深刻思考。近年来,“人工智能对民事诉讼法的影响”成为了法律人中的高频词。

  从以上两点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学者近年来对“民事电子送达”的研究兴趣,从实践来看,电子送达的使用对我国出现的“送达难”问题解决带来了一丝曙光。

  二、研究价值

  送达是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但送达的难、累、乱问题一直是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难题。门不好进、人不好找、字不好签,运行起来琐碎复杂。因此,智能化发展使送达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目前我国已有部分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使用电子送达这一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电子送达起步较晚,再加上普法的深入广泛开展,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呈上升趋势。此外,立案制度的改革,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有时诉讼文书的送达会拖慢整个诉讼程序,因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办法。只有完善我国电子送达制度,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纠纷解决在线化的社会需求。

  三、我国电子送达的运行现状

  从2012年开始,四川、北京、重庆、广东等地均启动了电子送达试点工作;2013年起,山东、辽宁、江西等地开始适用电子送达。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5月,北京密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成功率达到95%;2013年9月,重庆12家试点法院平均送达成功率为71%。再如,2018年浙江移动微法院4.0版本正式上线,为当事人诉讼建立了专门的法院服务平台,在这个服务平台,法院可以适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也可以登录该平台查看自己虚掩的信息。该平台的建立,完善了电子送达的操作系统,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

  四、电子送达理论研究现状

  (一)制度不完善,仍缺乏相关立法

  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然对电子送达进行了规定,但是能看出该规定还处在概括性规定的阶段。对于送达回执的制作、送达文书的格式、送达失败的法律救济、方案电子送达的责任追究等问题并没有做详细说明。立法对电子送达没有详细的操作规则,这就意味着法院在适用电子送达时找不到具体的支撑,这必然会削弱适用该方式的热情,也不利于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送达的范围应适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宋朝武认为,应该根据以下3方面来确定是否电子送达。第一,看当事人双方有无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可以与本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达成适用电子送达的共识,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的案件可以通过该律师事务所的网络平台向律师送达诉讼文书等通知。但对于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二,是否是網络纠纷案件。因为一般产生网络纠纷的当事人对电子产品比较熟悉,采取电子送达不会难为当事人。那么,对于网络纠纷以外的案件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三,对于诉讼程序的把握。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可考虑在普通程序案件中进行电子送达,但二审、再审案件暂不考虑电子送达。

  (三)缺乏“确认收悉”的评判标准

  目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尚无法提供直接回执,大部分新兴的送达手段中(譬如微信、短信息),没有“已读”的回执功能,因此通过什么样的方法能让电子送达产生直接有效的回执,成为了难点问题

  (四)缺乏稳定的操作系统,安全系数不高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电子送达的系统不是专门用于电子送达的系统,而是与办案系统在一起运行的系统,容易使其出现病毒或者遭遇黑客袭击,若导致诉讼信息的大量泄漏,那将会给当事人和法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五)打破了既有的法律规则,送达文书的适用范围窄

  (1)在送达规则中,一般优先适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适用邮寄送达,但是在一些智慧法院(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送达规则中,规定优先适用电子送达,这是由全流程在线解决纠纷的特殊性决定的,若不优先适用电子送达就无法实现全流程在线的初衷。

  (2)由于法条中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因此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就采用线上送达副本、线下邮寄送达原件的情况,能够看出,这并没有给送达工作带来便利,反而增加了负担,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六)缺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主观要素

  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优先电子送达的规定,缺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主观要素。因此在实践中,应对受送达人进行充分告知,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后,向该当事人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七)电子送达推广不到位,社会接受度不高

  由于一些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难以配合法院适用电子送达技术,再加上法院推广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社会认可度较低,造成使用比例较低,难以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

  (八)送达媒介少

  如今,支付宝、微信、电子银行、阿里旺旺等平台均实名保留了公众信息。法院可以与相关平台签订配合协议,以多渠道的方式实现电子送达,既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又减轻了公众的诉讼成本。

  五、笔者的反思

  (一)关于“经受送达人同意”问题

  明示的同意与默示的同意都属于同意的范畴。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推定被告默示同意电子送达,比如在传统的送达方式无法使用时,穷尽所有方法仍无法送达时,等等。

  (二)关于电子送达的确认问题

  可采取以下方式:①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送达;②要求网络运营商提供必要的辅助,提供系统收悉的证明;③设置功能性回执确认送达;④法院可以在所发出去的电子邮件的标题上简要写明所送达的文件。

  (三)关于送达主体问题

  电子送达规则可以考虑创设送达员这一岗位。由他们根据不同的案件去考虑不同的送达方式。人性化的沟通与提示更能体现程序保障,不仅要考虑法院的方便,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与感受。

  六、结语

  在新时代,人工智能的手段应与民事诉讼有更好地衔接。研究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就是研究互联网与司法的融合,将技术与规则融汇在一起,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借助互联网技术促进电子送达的应用,从而突破陈旧保守的理念,不断推进法院向智能化方向改革,牢固树立信息化思维,稳步推进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这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全面建设智慧法院的重中之重,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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