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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视角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6745
吴秀静 赖文婷

  摘 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日益重视心理健康的重要性。《精神卫生法》的实施使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走上法制轨道,但仍存在保密原则不明确、心理健康辅导的人员配置等问题,该文从落实保密原则、完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措施等方面提出理论性建议。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近年来,大学生对心理咨询的需求日益强烈,并且因为心理健康导致休学的现象高发,高校承担着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2013年《精神卫生法》的颁布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对于心理健康教育的对象、人员配备、场所以及方式进行严格的规定。

  一、《精神卫生法》视角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制

  (一)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主体与职责

  该法第八条规定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教育部贯彻本法的立法宗旨,制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要求高校开展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各高等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开展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要通过个别咨询、团体辅导活动、写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辅导或咨询机构要科学地把握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和内容,严格区分心理辅导中心或心理咨询中心与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所承担工作的性质、任务。在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中发现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将他们及时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六条规定:“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1]由此可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体。教师团队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才能从思想和行动上引领学生的心理发展。每个教师在教书育人的过程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角色是不同的,例如辅导员走访学生宿舍,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发展;心理辅导老师在心理辅导站各司其职等等。该法要求高校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即具有专业知识的老师或者具备资质的老师。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保密原则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2]该规定强调了保密原则,指的是咨询师不得在未经来访者同意或与法律、伦理要求相违背的情况下向他人泄露保密信息。高校心理咨询人员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有义务保护来访者的隐私权,不得对外公开患者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在高校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要认真遵循保密原则,不泄露来访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心理状况,封存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在教师与学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多重关系建立信任关系。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理念源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但又与其不同,自愿原则不是建立在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患者与医疗结构的地位不平等。自愿原则具有原则性规定和补充规定,体现在自愿诊断、自愿治疗环节,非自愿诊断只是自愿原则的补充。原则性规定指大学生在发现自身具有心理问题时,单方决定是否需要接受心理诊断与治疗。它指在法定无害的前提下由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患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对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行为,是患者的单方意愿。大学生是否接受心理咨询均基于个人意愿,即心理辅导老师发现学生存在严重的心理危机时要按照条款,首先需要及时通知监护人,告知其相关病情,由家长带领同学去相关医院就诊。[3]保证学生及其监护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去医院进行诊断。

  該法第三十条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针对例外情况,即在高校中已经发现某学生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危险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四类法定行为,如果达到严重精神障碍程度,才能采取非自愿住院治疗,由医疗机构实行非自愿出院。即若出现法条规定的第三十条的情形,则采取非自愿治疗原则。

  二、《精神卫生法》视角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不完善

  首先,依据法律要求,各高等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开展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但是有些高校没有依据教育部的工作意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校刊、校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体,通过第二课堂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由于有些高校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大学生不了解精神卫生法的知识,对于学校的心理活动参与度不高,以往对于心理问题的恐惧会导致他们错失最佳的治疗时机。

  其次,法律要求高校的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但是因为心理学是复杂的学科,涉及教育学,管理学等,除了心理学专业的老师和持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老师对精神卫生法有所了解之外,大多数学校的行政老师,辅导员,授课老师等不了解精神卫生法对于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没有真正走进学生并观察学生的身心健康,由此可知无法形成完整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二)保密原则与自愿原则难以落实

  部分高校的保护隐私力度不够高,心理咨询师与家人交谈、与同事交谈,还是和学生讨论来访者咨询内容的时候会泄露来访者的病例情况。由一部分高校的心理咨询室没有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保护机制,心理咨询记录档案的泄露则可侵犯来访者的隐私权。来访者缺少知情同意,就是指由于在咨询开始的过程中,咨询师没有让来访者知道泄密的风险,来访者缺乏保护自我隐私的意识的则不会顾及风险性,咨询师可以先用正确的方式引导来访者签署同意书,再与来访者讨论他的心理问题,增强来访者对其的信任。

  心理健康教育要尊重来访者的自愿性,但该原则的规定较为模糊,现实中的绝大多数人难以发现自己存在心理问题,不会主动接受心理咨询,客观上将导致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根该无法实施。其次,若是诊断患有严重的心理疾病,大多数患者会该能地抗拒治疗,学校又不能强迫其接受心理辅导与治疗,会影响该生的心理健康以及造成安全隐患。其次,非自愿治疗缺乏明细的条件和程序,存在着权利滥用的可能性,不能从根本上减少非自愿治疗的数量。因此如何落实自愿原则和保密原则值得探讨。

  三、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措施

  (一)完善心理教育工作体系

  1.加强精神卫生法的宣传

  教师岗前培训内容较少涉及该法的内容。并且长期对精神病的病耻感与排斥心理导致人们形成固定的思维,不利于辨别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学校学生会因此排斥和冷落疑似精神病的学生,不利于有疾患学生的康复。因此,老师要定期参加心理健康培训的活动,及时了解教育部相关的文件。必须落实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和开设相关的心理选修课,老师要讲解相关法条和概念,要使学生充分地了解我国的精神卫生方面的相关政策。在5.25日中国大学生心理健康节时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利用广播和板报的形式,提倡学生积极参与二级心理辅导站的相关活动。利用新生入学、寒暑假等时段发放相关资料并且建议家长关注学生所在院系的心理辅导站公众号,引领家长主动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

  2.设立心理辅导员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将存在疑似心理疾患的学生及时通知到各学院的心理辅导员要重点关注问题学生,每个月上报学院心理健康状况,努力做到学生心理危机的及时发现、干预、转介与治疗,完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推进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化进程。[4]高校要形成“医院—学校—家庭”一体化心理辅导工作体系,学校要加强与医院的联系,心理咨询师与专业机构人员的交流可以提升学校心理辅导质量,避免心理辅导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对疑有精神障碍的学生进行诊断。辅导员要及时联系家长,家长对医院的评估并及时提出反馈意见,为大学生构建完备的干预体系。

  (二)落实保密原则与自愿原则

  1.明确保密原则的做法

  首先,高等院校应高度重视保密原则,对心理健康教育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其不能对外透露来访者的信息,使其明确知道违反保密原则的行为,制定违反保密原则的处罚制度。其次,高校要组织心理咨询师团体再保密情况下讨论典型的案例讨论,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提高心理咨询师的诊断水平。高校需做好相关资料的工作记录,完善纸质版记录明确咨询师之外的人员无查阅权,需要明确界定的咨询工作记录的内容仅限于主要问题和咨询过程的概述,不得涉及来访者的隐私。咨询师个人手记、录音与录像资料,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作为咨询师个人的咨询记录保存,自行承担保管保密的责任。高校咨询机构一般不归档咨询师个人手记、录音与录像资料,特别用于研究、教学的情况除外。最后,高校应当推行签订知情同意书制度,在咨询之前由咨询师明确告知来访者咨询的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和贯彻整个流程,并询问其是否能接受该风险。来访者要基于自愿原则签署知情同意书。

  2. 明确自愿原则的做法

  首先,高校应当在新生的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程中讲解精神卫生法的保密原则以及对于老师以及心理危机干预的相关规定,着重讲述对于学生个人隐私的保密并且告知学校心理辅导室对于档案记录的封存制度。其次,从心理方面消除学生对于心理问题的恐惧与无助,鼓励学生正视身心健康,并鼓勵其主动和心理辅导员、同学沟通。若经过心理诊断发现来访者存在严重心理问题,要对其进行心理安抚,引导其自愿配合治疗。最后,必须严格设置非自愿诊疗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建立良好的权利滥用防范机制,把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何元庆,方存峰.高校心理咨询中保密的伦理困境与解决出路[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5,23(2):378-380.

  [3]易姝薇,彭娟,庞锐.《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背景下高校心理辅导工作探讨[J].中国学校卫生2017(10):1444.

  [4]马喜亭,刘立新.?精神卫生法?规制下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J].思想理论教育,2017(12):107-110.

  [5]唐月芬.《精神卫生法》与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研究[J].煤炭高等教育2017(5):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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