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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独身女性的生育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3812
罗秋红 郭浩

  摘 要:关于生育权的讨论,近些年来此起彼伏。“单生妈妈”的呼声愈发强烈。本文主要结合近些年中国的现实状况、以及各学者的讨论、文献的阅读、新闻报道等加以自己的理解,从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概述、独身女性生育权的依据、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困境这三个方面,针对大学生人群来浅谈未婚独身女性的生育权问题。

  关键词:未婚独身女性生育权;依据;困境

  随着全国首例索要生育权案件的发生——因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为自己生子,丈夫把妻子告上法庭,最后败诉,全国各地相继出现相似的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此同时,随着女性意识觉醒,女性的独立性,自主能动性加强,女性不必依存于男性生活,可以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随着物质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生育方式,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选择独身的生活形式而不再追求婚姻的女性逐渐形成一个群体,由此“单身妈妈”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未婚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概述

  随着物质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追求的是美好生活,而并非基本的生存需要。同样,婚姻也是如此,女子的婚姻不应该只有与男子结婚这一个选项。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除个别情况,女子都只有依附于男子才能够生存下去,女子被当作工具、手段、附属品等等,因而她们不能选择自己的婚姻,而得不到和男子一般平等的地位。而在当今社会,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而女性享有婚姻上的自主权利。女性可以独立自主的生活,可以自己丰富自己的人生,就算不结婚,凭自己的能力也能过得很好,甚至更好。因此我认为女性是有权利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的,而独身也是其中的一种选择。一个人品品茶,看看书,下下棋,弹弹琴,活得肆意潇洒岂不妙哉!人们追求的是美好生活,那么未婚独身女性追求的生育权不正是她们这一类人在追求的美好生活嘛。

  根据中国民政部公布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中国的结婚率从2013年就开始走向负成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结婚。与此同时,离婚率从 2009年就开始逐年增加。根据《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6年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142.8万对,结婚率为8.3‰;2016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15.8万对,离婚率为3.0‰。2017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063.1万对,结婚率为 7.7‰,比上年降低 0.6个千分点;2017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萬对,离婚率为 3.2‰,比上年增加 0.2个千分点。2018年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063.1万,结婚率则同比下降7.0%;2018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离婚率同比增长5.2%。①结婚率的逐年下滑意味着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独身的生活方式,同时离婚率的增加以及居高不下也会促使更多的人选择独身。那么未婚独身女性群体的增加只会让生育权问题越来越突出,赋予未婚独身女性生育权势在必行。

  本文的未婚独身女性的生育权是指未婚独身女性按照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以及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生育方式的权利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独身女性这一特殊的生育权主体,其选择生育的方式也应该具有特殊性。我认为保障独身女性生育权并不是鼓励独身女性不结婚就能生育,也不是不加任何限制的,而是为选择独身但又渴望生育子女的独身女性群体在法律法规和制度上扫清障碍。作为一项救济性的措施,独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一个子女就能达到目的,因此应当对单身女性生育子女的数量进行限制,限定为一个。

  二、未婚独身女性生育权的依据

  实际上,我国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允许生育。

  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都规定“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其只是明确了夫妻这一主体的义务,却忽视了权利。我认为“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和“独身女性享有生育的权利”这两者并不矛盾,这条规定也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不保护独身女性的生育权利。这条规定仅仅明确指出夫妻之间有 “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实际上生育权的主体包括哪些,法律并没有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即公民个人有权决定是否生育等相关的生育权内容,这里的生育权的主体是公民,它并未将公民的生育权限定在已婚的范围内。《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个人享有生育权。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生育权的主体包括妇女个人,而它也并没有将妇女的生育权限定在已婚的范围内。因而我认为生育权的权利主体应不限于缔结婚姻的夫妻,应既包括缔结婚姻的夫妻,也包括选择独身的个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对公民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是倡导性义务,主要采取国家指导、群众自愿,因此必须从鼓励和提倡入手。”因而公民可以按照计划生育来生育子女,也可以不按照计划生育来生育子女。本着“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生育权的主体,也没有明确指出独身女性没有生育权,因而我认为未婚独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三、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困境

  保障未婚独身女性的生育权存在很多困难。从社会舆论来看,女性独身这种生活方式还是受到极大阻力的;且我国对生育权的研究较晚,其法律规范也不够完善,对于独身女性的生育权方面更是没什么建设。现有法律法规或是明确将生育的权利赋予给缔结婚姻的夫妻上,或是没有明确规定独身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权,这使得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之路变得艰难。

  在立法上,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都规定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其都将履行计划生育的主体限定在夫妻之间,从而排除了独身女性履行计划生育的可能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对非婚生子女的家庭进行限制和处罚的规定,其在减少非婚生子女的出现的可能性的同时,也否定了独身女性的生育权,使得女性若想要生育子女,就必须缔结婚姻,否则其与其子女将面临不公平的待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意味着在我国,独身女性无法求助于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技术手段,使得独生女性无法在国内生育子女。

  在伦理上,有观点认为,如果独身女性取得合法的生育权,将会带来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第一,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会对传统家庭观念造成巨大冲击,不仅使家庭不再是家庭,也使婚姻没有了必要。第二,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会产生一系列相关产业的泛滥,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趁,例如,医学辅助技术的泛滥与不规范化。第三,单亲家庭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与成长。③依现在社会对独身女性生育行为的认知与舆论,独身母亲与和单亲宝宝将面临来自四面八方的生活与精神压力。在我看来,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点造成冲击的,不是独身女性生育权合法化这件事情,而是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女性思想本身的发展与解放。单身女性生育权合法化可以促进产业的发展母婴产业的发展,只要政府严加把控事实医学辅助技术医院的门槛,那么不法分子也无机可趁。同时,我认为单亲家庭的孩子也是可以健康成长的,一个人没有父亲就不能健康成长了?母亲尽心地抚养长大也不能健康成长了?恕我不能认同以上观点。

  我想现今社会应该是年轻人的社会,我对于我所在的地区(镇江)针对大学生做了一份男女各500人,共1000人的调查问卷。根据调查问卷显示:47.8%的男性能接受独身女性的观点,49.4%的男性支持独身女性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52.8 %的男性能理解“终生不结婚的女性通过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子女”的这种做法,73.4%的男性认为生育孩子的意义在于寄托情感、快乐生活,53.6%的男性同一赋予单身女性做母亲的权利。男性的问卷尚是如此,我们再来看看女性的。76.4%的女性能接受独身女性的观点,70.2%的女性接受独身女性的生活方式,54.6%的女性能接受“终生不结婚的女性通过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子女”的这种做法,76.8%的女性认为生育孩子的意義在于寄托情感、快乐生活,56%的女性同意赋予独身女性生育权。上述数据虽然粗略,且不够完整,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其婚姻家庭观念都是有转变的。越来越的人接受独身女性的存在以及利用医学辅助生育手生育子女这种方式。因而赋予独身女性生育权有群众基础的,是非常有必要。

  注释:

  ①《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资料来源于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http://www.mca.gov.cn/,访问时间:2019年2月26号。

  ②李冬晓:《论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广东财经大学,2017。

  ③胡明玉:《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06页。

  参考文献:

  [1]马南南.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研究[D].广西大学,2018.

  [2]巴萍.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18):143-144.

  [3]赵晓红.论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学术交流,2009(05):23-25.

  [4]董晶.生育权的主体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18):28-29.

  [5]李冬晓. 论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D].广东财经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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