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实现被害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不仅能够保障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有利于促进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参与,保证法律公平正义。基于此,本文以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为研究对象,联系法律制度与司法实务,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改进建议,以期实现被害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权利保护
形式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是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的重点内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不断修订与完善,虽对被害人部分权利进行了规定与解释,但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取得良好效果。对此,在当前强调依法治国,高度重视构建法治强国的背景下,有必要加强形式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以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善,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
一、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重要现实意义:第一,法律设置的根本在于:进行人权的保障,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与权利的捍卫以及国家、社会发展的稳定。对此,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有必要尊重、维护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需求的满足。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中,和谐社会建设追求公平与正义。对此,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使其感知到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弥补我国法律存在的漏洞,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第三,作为犯罪行为见证人的刑事被害人,能够积极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帮助司法机关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提升刑事公诉案件处理质量与效率。对此,合理保护被害人权利,一方面能够实现被害人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与体现,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被害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的参与,使其成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1]。
二、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
在国家法治化发展过程中,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提升、社会民主建设的推进以及被害人保护理念的发展,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得到提升,在立法与司法中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被害人合法权利保护给予了一定规定[2]。
立法层面: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具备上诉权,可对检察院决定免于起诉安全提出申诉;法庭调查完成之后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具备发言权;被害人有权对附带民事部门的裁定进行上诉等。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进行了扩展,明确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确定被害人诉讼地位,并赋予被害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申请法定人员回避、控告与举报犯罪、法庭审理参与、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等的权利。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进一步扩充,明确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具备被保护权利;被害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进行书面意见提出等[3]。
司法层面:《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颁布,赋予被害人司法救助权利;《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等的颁布,指明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机构有权保护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犯罪举报权与监督权等合法权利。
三、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立法与司法明确了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缺乏细化,其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仍存在诸多问题。其突出问题如下:
(一)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片面化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问题,目前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关注,并取得较大的发展与进步。例如,英国在《英国皇家检察官守则》中明确了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并针对司法实践确定了被害人合法权利保护内容与保护程序;美国针对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建立了相对系统化的保护制度,对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的正确行使,提供了立法与司法支持。相对而言,我国在立法上仅赋予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利,明确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关于被害人合法权利保护的制度内容却严重缺失。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没有提起被害人当庭陈述时,司法部门通常不会要求或通知被害人参与诉讼,导致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发言权得不到保障。又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该规定明确被害人享有上诉权。但由《刑事诉讼法》第二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可知,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需通过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利,自身则无独立上诉权[4]。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被害人当事人诉讼地位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当被害人个人权益与集体权益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容易出现倾斜,不同意被害人提起抗诉,使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出现不平等
问题。
(二)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知情权保护受限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知情权是指:被害人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进展以及结果等具备知情权。尊重与保护被害人知情权有利于保障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虽然我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享有知情权,但并未规定司法部门在立案、审查、审判等过程中,应告知被害人,从而使被害人知情权保护受到制约。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开庭审判之前,人民法院有权将起诉书副本送至被告人,但对于将起诉书副本是否送给被害人;将起诉事实、定罪量刑等内容是否告知被害人,皆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通常不会将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外的开庭通知、判决书、判决结果等送达被害人,使其对案件事实认定、案件进展、案件定罪量刑等皆不了解、不清楚,影响法律公正公平性,易引发被害人的不满,制约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起诉抗诉权的有效行使。
(三)缺乏完善的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救济制度
法律援助是国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经济困难者或因各种因素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法律服务的弱势群体,给予一定保障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充分体现了社会治理与法律执行的公正性。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实施,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得到完善,但根据其条款内容(《刑事诉讼法》第34条)来看:法律援助对象主要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范围覆盖相对较窄,导致在司法实践忽略了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与此同时,相对于其他法治国家而言,我国并未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从而导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严重缺乏,使被害人与报告人权利保护存在失衡现象,影响法律公正性。
四、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处理建议
(一)从多层面入手加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利保护
被害人上诉权利的保护需从立法、司法等角度入手,进行全面改进,以促进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在此过程中,基于立法规定与要求,制定立法补充法,细化法律法规,实现对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进行系统化规定,提供可操作性解释,从而为司法实践奠定良好法律基础。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应依法执行司法审查制度,通过侦查监督、庭审听证等方式,准确、有效处理被害人抗诉请求,不辜负国家给予检察机关的信任。此外,赋予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独立上诉权利,并进行相应制度制定,以加强被害人独立上诉管控力度,避免恶意上诉问题的产生。
(二)做好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知情权保护工作
知情权保护是被害人合法权利保护的关键,是人权保障在立法制定、司法之间中的具体体现。在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知情权保护过程中,建议采用如下方法进行实践:1、通过《刑事诉讼法》完善,赋予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知情权,明确司法部门具备被害人知情权保护义务;2、根据刑事公诉案件处理流程,以体现被害人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为基础,对各阶段(如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涉及到被害人知情权的事项(如立案、撤案、案件进展、案件补延期情况、开庭时间、判决结果等)给予相关部门以明确规定,确保相关信息有效送达被害人;3、善于利用信息技术创新信息告知方式,使被害人能够通过互联网信息系统、微平台等,享有对案件的知情权,实现知情权的科学保障。
(三)构建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针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一方面,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并对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问题给予明确、细致规定。另一方面,建立完善被害人法律援助权利保护体系,实现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标准的优化。
五、结论
被害人权利保护是体现法律公正性、公平性,实现被害人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善与司法人权保障要求满足的重要表现。虽然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给予明确、细化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明确认知被害人所具有的合法权利,做好其保护与维护工作,凸显法律公正平等,为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坤淑.浅析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8(20):95-96.
[2]孔令勇.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害人參与模式:方式、问题与制度完善[J].西部法学评论,2018(02):54-66.
[3]董晓旭.浅谈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以内地和港澳台地区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10):219-220.
[4]刘玫.论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善及保障[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01):13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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